《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是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採礦業的發展,制定的法律。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1992年11月7日通過,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 發布單位: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
- 修訂時間:2009年8月27日
- 施行時間:1993年5月1日
礦山安全法一般指本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是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採礦業的發展,制定的法律。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1992年11月7日通過,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採礦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採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礦山安全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從事礦產資源開採活動...
《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是雲南省施行的辦法。通過日期 (1994年6月2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修正) 頒布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7.09.24 實施時間 1994.05.31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礦山安全生產,防止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與健康,促進採礦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採礦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山設計、建設、生產、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的,都必須遵守《礦山安全法》和本辦法。第三...
礦山企業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由市和區、縣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處以罰款的,罰款數額為2萬元以下。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按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和下列職責,對本行業...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保障礦山生產安全,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採活動和礦山安全監督、管理,必須遵守《礦山安全法》和本辦法。礦產資源開採活動是指開採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或其他礦產...
第一條 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促進採礦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礦山資源勘探、礦山設計、建設、開採和礦山安全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礦山安全法》和本辦法。第三...
第一條 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採礦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採活動的一切礦山企業、個體採礦者及與採礦活動有關的部門和單位,...
1996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6年3月29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採礦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礦山企業...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礦產資源開採活動,必須遵守《礦山安全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礦山安全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礦山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管理,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採活動,必須遵守《礦山安全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礦山安全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和民眾監督的安全管理體制。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山設計、建設、開採和礦山安全監督、管理,必須遵守《礦山安全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礦山安全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礦產資源開採活動,必須遵守《礦山安全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集體、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第四條 ...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 頒布單位 寧夏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8.08.06 實施時間 1998.10.01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
1994年9月5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94年9月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礦山設計、建設、開採和礦山安全監督、管理,必須遵守國家礦山安全法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礦山設計、建設、施工、生產、管理和監督,必須遵守《礦山安全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所管轄礦山的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和企業執行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及時研究處理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集體、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戶安全...
第六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依照《礦山安全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管理 兵團所屬礦山企業 的礦山安全工作,並接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兵團各師、團的 礦山安全工作受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
1995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我省採礦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1997年1月20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 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保護礦山職工的人身安全,促進採礦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已由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於1997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保障礦山安全生產,保護礦山職工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
根據1997年12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的決定第...
第六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依照《礦山安全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管理兵團所屬礦山企業的礦山安全工作,並接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兵團各師、團的礦山安全工作受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員,由自治區勞動行政主...
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94年1月25日公布施行。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採活動,必須遵守礦山安全法和本辦法。從事礦產資源開採活動是指...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定礦山安全監督機構,配備礦山安全監督員,負責監督《礦山安全法》和本辦法的實施。礦山安全監督員的任職資格由省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定礦山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1994年12月23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促進我區採礦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結合我區礦產資源開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採活動及礦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必須遵守《礦山安全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礦山安全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和民眾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第四條 礦山企業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