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決定》(NO:SC122681)經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9號公布。該《決定》共19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決定
  • 頒布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9月25日
  • 公布時間:2015年9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9月25日
公告,決定,

公告

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9號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決定》(NO:SC122681)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9月25日

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決定
(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維護城鄉建設秩序,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保障城鄉規劃有效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作如下決定: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查處工作,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進一步建立健全防控和治理工作責任制,加強城鄉規划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完善相關行政執法程式,依法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
二、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城鄉規划行政執法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能源、安全監督、公安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承擔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相關工作。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排查、聯合執法與司法銜接等協調聯動機制,提高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效能,預防和制止違法建設的發生。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遵守城鄉規劃的法治意識。
五、城鎮社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地域責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分片區落實巡查責任。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發現和勸阻本區域內亂搭亂建及影響房屋安全的違法建設,並及時報告城鄉規划行政執法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受理和處理。
六、城鄉規划行政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正在施工的違法建設,應當書面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共利益且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內容、規劃條件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或者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但不按照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或者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侵占城鎮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四)在供水、供電、供氣、輸油管道、管線等法定保護區內進行違法建設的;
(五)其他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八、拆除違法建設可能對無過錯利害關係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築安全而不能實施拆除的,由城鄉規划行政執法部門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沒收的實物和違法收入由城鄉規划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九、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已經建成的鄉村基礎設施、公益設施以及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經建成的村民住宅,應當取得規劃許可而未取得,但符合規劃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完善相關批准手續。對於不符合規劃條件、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已經取得規劃許可但違反規劃許可內容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查處。
十、城鄉規划行政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違法建設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城鄉規划行政執法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作出違法建設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決定後,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十一、違法建設依法認定後,城鄉規划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並書面告知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
經城鄉規划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認定的違法建設,相關部門不得為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十二、違法建設不得作為生產和經營場所。
單位或者個人以違法建設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證照、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不得辦理。
十三、城鄉規划行政執法部門可以與供水、供電、供氣、輸油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建立行政執法協助機制,制定製止違法建設的具體措施。
十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及時制止查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式阻礙城鄉規划行政執法的違法行為。
十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編制、修訂、實施中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停止,對負有管理、監督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情況的監督,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多種形式,督促同級人民政府做好依法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
十七、本決定所稱違法建設,是指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已取得規劃許可但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行為和建築物、構築物。
十八、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制止和查處城市、鎮、鄉、村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適用本決定。
十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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