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物業管理條例

《綿陽市物業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人等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居住和工作環境,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綿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綿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綿陽市物業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12月24日
  • 批准時間:2019年3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9年9月1日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

修訂信息

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綿陽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條例全文

(2018年12月24日綿陽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2022年12月30日綿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人等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居住和工作環境,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綿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綿陽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領導下的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協調運行機制,形成社區治理合力。
社區(村)黨組織引導業主中的黨員積極參選業主委員會成員,通過法定程式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
鼓勵社區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社會組織、社區志願者等依法參與物業管理活動,共同構建和諧社區。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社會治理體系,促進物業管理規範和健康發展。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承擔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活動的工作機構和人員,保障工作經費。
鼓勵各級人民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符合條件的物業服務人承擔社區治理相關服務。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統一的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台。
鼓勵運用數位化、智慧型化等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物業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物業服務行業規範;
(三)負責智慧物業服務平台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四)統籌、協調全市物業管理培訓與宣傳工作;
(五)組織開展物業服務人和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物業服務區域劃分備案;
(二)辦理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和(臨時)管理規約備案;
(三)辦理物業承接查驗備案;
(四)實施對物業服務人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五)實施對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人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電梯等特種設備的使用、檢驗、檢測和物業服務收費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涉及特種設備安全和物業服務收費等違法行為;
(二)公安機關負責指導和督促物業服務人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依法查處產生社會生活噪音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三)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指導和督促物業服務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法查處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法行為;
(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建設、亂設攤點、亂貼亂畫、損壞公共綠地、違規飼養家禽家畜等行為;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及其配套建築的規劃設計及調整變更的監督管理;
(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環境保護工作,依法查處有關環境污染等違法行為;
(七)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樹木砍伐、移植等監督管理;
(八)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侵占、破壞、變相買賣人防工程等違法行為;
(九)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涉及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十)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物業管理矛盾糾紛的人民調解,促進和諧社區建設;
(十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傳染病防治工作,對二次供水、現制現售飲用水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
(十二)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節約用水和防洪應急搶險等相關工作;
(十三)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社區加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和社區管理服務設施的維護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各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執法事項、聯繫單位、舉報電話。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設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
(二)指導、督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職責;
(三)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社區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關係;
(四)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的重大問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物業管理活動相關的其他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指導物業服務人和業主委員會工作,根據需要設立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相關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應當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接受居(村)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接受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業務培訓,規範行業經營行為,維護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開展物業管理活動,應當依法保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委員會等在處理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泄露或將個人信息用於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對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大會的設立和召開、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產生和履職、物業服務人的服務、物業的使用與維護、物業活動的監督管理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同一物業服務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收集業主意見,協助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業主代表的推選及表決辦法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可以採用書面方式,也可以採用電子投票表決系統或者其他具備真實性和可追溯性的方式。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可以設定候補委員,人數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成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候補委員的資格、條件參照《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和條件,其選舉產生、候補順位、任職期限等事項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報告會議事項,聽取意見並接受指導。會議召開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可以派員參與指導。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會議決定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接待工作制度,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諮詢、投訴和監督。
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記錄製度,對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物業服務契約簽訂等重要事項如實記錄,建立檔案並妥善保管。業主有權查閱、複製,業主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並接受業主監督。
專有部分面積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人數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依法提出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應當提出書面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業主大會應當在聽取罷免理由和申辯意見後依法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一)符合《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情形,經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後,不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
(二)業主委員會任期內,業主委員會成員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或者存在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需要提前換屆,經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後,不能選舉產生新的業主委員會的;
(三)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不能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專有部分面積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十日內進行核實是否符合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情形。符合的,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六十日內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不符合的,應當告知原因,並在該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臨時機構,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年,依照《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履行業主委員會相應職責,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推進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派員參加物業管理委員會。
物業管理委員會由七至十三人的單數組成,主任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或者居(村)民委員會代表擔任。物業管理委員會中業主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業主成員的資格、條件參照《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和條件。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建、職責、解散以及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新建物業實行物業交付承接查驗制度。
物業交付承接查驗應當邀請買受人代表以及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參加,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
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展物業交付承接查驗十五個工作日前,向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確定買受人代表的書面請求。買受人代表人數一般不少於三人。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書面請求三個工作日內,在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網站公開買受人代表的報名通知,並通過房屋交易網簽系統向買受人手機簡訊傳送報名信息。買受人代表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從公開報名的買受人中確定。未有買受人報名或者報名人數不足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邀請方式確定買受人代表。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承接查驗開展三個工作日前,確定買受人代表名單,並在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網站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聘原物業服務人的,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在契約期限屆滿前續訂物業服務契約。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契約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契約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後,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契約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契約,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業主、業主委員會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契約。物業服務人應當自簽訂物業服務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服務契約抄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指派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專業技術和管理能力,並在到崗七日內告知物業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和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四川省定價目錄,綜合考慮物業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制定、調整並公布政府指導價。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和前期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進行評估。市、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結合評估結果動態調整政府指導價。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因物業服務成本、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變動等原因,需要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人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制定物業費調整方案並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不少於三十日。雙方共同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的,評估結果也應一併予以公示。
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經業主共同決定。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已按規定和約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以及限制業主進出物業服務區域、使用電梯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第二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加強對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戶、空調外機等物品的管理、維護,並承擔安全管理義務,防止高空墜物。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物業服務人發現存在高空墜物安全隱患的,應當通知業主、物業使用人及時處理。物業服務人應當採取宣傳、張貼警示標識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高空墜物安全隱患未及時處理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並向業主委員會、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制定消防安全、事故災害、疫情防控等應急預案,並開展演練。
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發現有安全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設定警示標誌,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按規定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鼓勵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等購買電梯安全責任、公眾責任等保險,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二十七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人應當將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
物業服務人應當對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施工人員不得拒絕和阻礙。業主、物業服務使用人裝飾裝修違反相關規定破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或者擅自拆改燃氣、消防等設施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採取合理措施制止,並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和協助處理。
物業服務人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指定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商以及材料搬運人員。
第二十八條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違法建設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附有違法建設的房屋,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將違法建設情形備註於不動產登記簿。違法建設情形消除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請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變更備註。
第二十九條 床架、床墊、沙發、桌椅等大件生活垃圾應當與其他生活垃圾分別存放,及時運送至大件生活垃圾處置場,除物業服務契約另有約定的外,清運處置費由業主承擔。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大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需要砍伐、移植超過規定胸徑和數量的樹木,屬於城市園林綠地的,應當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屬於業主共有的,還應當經業主共同決定。
物業服務區域內樹木生長影響安全、通風、採光等業主正常生活的,經依法徵求業主意見,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導下,及時採取修剪等合理方式處置,禁止過度修剪和損毀樹木、破壞景觀。
物業服務區域內古樹名木的養護、砍伐、移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一條 利用共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管理,也可以以契約方式委託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經營主體經營。共有部分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收益屬於業主共有。
業主共有部分收益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利用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公共場地、綠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經營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業主共有的游泳池、籃球場等共用設施經營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出入設施、電梯間、樓道及戶外區域設定廣告獲得的收益;
(四)因共用設施設備被侵占、損害所得的補償、賠償費用;
(五)公共電信設施占用場地使用費等;
(六)共有部分被依法徵收、徵用的補償費用;
(七)公共收益的孳息;
(八)依法屬於全體業主的其他收益。
業主共有部分收益應當優先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更新、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及共有部分收益審計等業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挪用、侵占、隱瞞業主共有部分收益。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或者業主委員會利用共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的,收支情況應當單獨列賬,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況。
業主對收支情況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人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答覆。業主有權查閱、複製相關收支明細、契約等材料。
已經設立業主共有資金賬戶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業主共有部分收益轉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戶;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未約定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在業主共有資金賬戶設立之日起十五日內轉入。
物業服務區域專有部分面積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或者人數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對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況提出書面異議的,可以組織業主審計小組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財務審計,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不得拒絕或者阻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指導監督。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每年開展一次對共有資金使用和收支情況的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需要利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改建車位的,應當經業主共同決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由業主共同決定是否收取相關費用,費用收取標準和使用情況應當向業主公示。
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小區停車管理制度,加強物業服務區域內停車管理,對違法停放行為採取合理措施予以勸阻和制止。
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停放車輛應當遵守有關停車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和小區停車管理制度,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第三十四條 新建物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配置機動車、非機動車專用停放車位(庫),依據新能源發展規劃和業主需要,為安裝停車充電基礎設施預留場地、空間和備用電力容量,配置相應的接入條件。
已建成物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逐步改造、建設停車位充電設施,並按規定程式辦理用電業務手續。供電專業經營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對供電設施增容改造給予指導和支持。
業主在自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不得無故阻礙安裝。
鼓勵採用智慧型負荷管控、智慧型有序充電等技術手段實現錯峰分時充電,提升電能利用效率。
鼓勵有條件的物業服務區域新建、改造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場所。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新建物業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相關要求配置郵件和快遞送達設施。
已建成的物業,鼓勵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為安裝智慧型快遞櫃、智慧型信包箱等快遞服務設施或者快遞服務場所提供支持。
第三十六條 買受人和建設單位依法交納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應當按規定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增值收益應當每年定期分配到業主賬戶。業主委員會、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增值收益和分配情況進行公示。
第三十七條 對未劃分物業服務區域的老舊小區,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向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服務區域。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徵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業主代表意見,提出物業服務區域劃分的建議方案,由業主共同決定後劃定,並在相應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老舊小區業主設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
第三十九條 鼓勵物業服務人進駐老舊小區和城中村居民小區,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老舊小區和城中村居民小區的綜合整治和物業管理。
第四十條 對建設年限較長、配套設施不健全、不具備實施市場化物業服務條件的老舊住宅小區,可以組織實施基本物業服務。基本物業服務一般包括清掃保潔、綠化養護、維修維護、安全管理、停車管理等。
需要實施基本物業服務的老舊住宅小區,由業主大會或者經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核。
第四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針對老舊住宅小區的不同情況,分別制定基本物業服務實施方案,包括服務內容與標準、收費項目與標準、人員安排等,並在廣泛徵求業主意見後實施。
實施基本物業服務的老舊住宅小區,業主應當根據提供的物業服務項目和標準交納物業費。
實施基本物業服務的條件、程式、收費標準等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城中村居民小區開展自治管理,逐步提高物業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物業管理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制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就《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本條例的實施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指定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商以及材料搬運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挪用、侵占、隱瞞業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責令改正,所得收益退還全體業主,並處所得收益二倍以下罰款;
(三)業主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挪用、侵占業主共有部分收益的,給予警告,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物業服務人或者業主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對共有部分收益進行財務審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物業服務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業主委員會成員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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