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江鄉規劃監督暫行辦法》是錦江鄉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錦江鄉規劃監督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錦江鄉政府
錦江鄉規劃監督暫行辦法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決定》、《眉山市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鄉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成立錦江鄉規劃執行委員會和規劃監督委員會,規劃執行委員會主任由鄉黨委書記擔任,規劃監督委員會主任由鄉人大主席擔任,委員會成員由鄉紀委、村建所、農服中心、林工站、綜治辦等工作人員組成。
第二條鄉規劃執行委員會職責:
(一)負責規劃、建設、測繪等法律法規工作。宣傳落實有關鄉村建設等相關法律法規、上級政府的相關檔案以及國家相關政策。
(二)嚴格執行錦江鄉總體規劃、控制性祥規。
(三)每月召開專題會議、學習相關檔案、宣傳政策、研究鄉村建設管理工作,審批農村居民建房等相關事宜。
(四)負責辦理轄區內建設規模在2層以下(含2層)或者300平方以下的集體土地宅基地建設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超過此規模,申請人應報區城鄉規劃局按程式辦理相關規劃許可。負責鄉建設項目現場察勘,建設前的審批、打樁放線,建設中期的指導,建設後期的驗收。
(五)負責項目單位安全生產檢查指導和督促整改。
第三條鄉規劃監督委員會的職責:
(一)鄉規劃監督委員會成員每月三次到村、社檢查鄉村建設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二)鄉規劃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監員開展日常巡查,至少每月兩次。
(三)對違規建設、搶栽、搶種的,責令項目業主自行在規定的時間內拆除。
(四)對強行違規修建的,鄉規劃監督委員會報區級相關部門,並組織人員強制拆除,產生費用由所在村(社區)承擔。
第四條我鄉所有生產經營項目、建設項目及建築外觀風貌等必須符合規劃。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居民由於遷居等原因空出的宅基地由村(社區)收回、復耕統一安排利用;符合條件申請宅基地的不得超過30㎡/人,3人以下的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及以上的戶按5人計算。
第五條對老舊危房進行改造的,原則上應原基改建,因規劃等原因確需異地建設的,經批准必須自行拆除復耕後方可建設新住房,須先繳納復耕保證金5000元,若規定時間內自行復耕,退還保證金。
第六條施工期間,設立施工公示牌,所屬村(社區)主任、鄉規劃監督委員會成員負責現場監督,駐村工作組長負責督促檢查。
第七條建設項目完工後,由鄉規劃執行委員會和監督員組織相關人員驗收面積、風貌、樓層、四面界線等是否符合規劃,並填寫《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表》,驗收合格即退還保證金,不合格的視其情況進行相應處理,嚴重違規的責令拆除。
第八條農房修建的外觀風貌必須符合全鄉整體規劃,鄉區域內的房層建設外觀風貌必須符合鄉鎮規劃,生產性配套用房統一建築風貌。
第九條各村(社區)主要幹部每月應對所轄區域進行全面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鄉村建所。
第十條鄉規劃執行委員會、規劃監督委員會每月對各村(社區)巡查,對違法修建的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除各村規監員外,各村農業社社長作為信息員,發現違規行為應及時報村主要幹部,併到現場制止再報鄉村建所。
第十二條鄉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整體聯動,對違規建設的要主動出擊、立即制止、堅決拆除。
第十三條建立舉報制度,對舉報人實施獎勵並嚴格保密,舉報一起經查屬實,獎勵舉報人100-300元。
第十四條各村(社區)每月30日前將檢查情況填表交村建所存檔。
第十五條鄉、村(社區)幹部要積極工作,敢於碰硬,對違法修建的要敢於面對、勸導、阻止並及時上報。
第十六條鄉規劃監督委員會成員在巡視中發現違規建設而村、社不知曉的,村、社包庇、縱容違規建設者的,鄉紀委要嚴格追責,並在對村考核中重扣目標分。
第十七條對違法違規修建、拒不接受整改的要強制拆除,並追究相關當事人責任,情節惡劣的、影響較大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對在此項工作中實現“三無”(無亂搭亂建、無搶栽搶種、無違規轉讓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村,年終考核加分。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