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集體、個體採礦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集體、個體採礦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辦法》在1988.12.31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集體、個體採礦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8.12.31
  • 實施時間:1988.12.31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集體、個體採礦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採礦產資源的集體礦山企業(包括有集體採礦的單位)和個體(含個人合夥)採礦者(以下分別簡稱礦山企業和採礦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執行本辦法負有下列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對全省集體、個體採礦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二)根據需要向集體、個體採礦集中的地區派出巡迴礦產監察員;
(三)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對本省集體、個體採礦的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考核指標體系和定期報表制度。
第四條 市(行署)、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執行本辦法負有下列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內集體、個體採礦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二)根據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委託,向集體、個體採礦集中的地區派出巡迴礦產督察員;
(三)負責本地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的審查、匯總和上報工作;
(四)指導、幫助礦山企業和採礦者提高技術水平、資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隨時解決或反映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中的問題;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條 省、市(行署)、縣礦業主管部門對執行本辦法負有下列職責。
(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業集體、個體採礦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省礦業主管部門可以制定本行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具體規定,並報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二)總結和交流本行業集體、個體採礦的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經驗。
第六條 集體、個體辦礦主管部門,對執行本辦法負有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可制定本部門集體、個體採礦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所在地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二)負責對本部門集體、個體採礦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進行具體管理;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第七條 礦山企業設有地質測量機構或地質測量人員的,其職責按《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礦山企業和採礦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及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 礦山企業和採礦者,應按照批准的開採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建立施工驗收制度,防止資源丟失。
第十條 礦山企業和採礦者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應當制定採掘計畫,選擇合理的開採順序、採礦方法和選礦方法,推廣先進工藝技術;礦山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達到主管部門下達的考核指標。
第十一條 礦山企業和採礦者應建立對礦石損失、貧化管理的定期檢查制度,針對非正常損失、貧化的原因,及時制定改進措施。
第十二條 礦山企業和採礦者在基礎建設至礦山關閉的生產全過程中,應遵守開發和保護並重的原則,保護和充分利用礦產資源,做到貧富、厚薄、難易、主副兼采,不得浪費或隨意丟棄礦產資源。
第十三條 礦山企業和採礦者,在采、選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條件下,應該綜合回收;對暫時不能綜合開採或者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還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益組分的尾礦,必須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礦山企業和採礦者對暫時不能利用的滯銷礦石、粉礦、中礦、尾礦、廢石和煤矸石,應當在節約土地的原則下,妥善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環境。
第十五條 礦山企業和採礦者應加強對礦產儲量的管理。對礦產儲量的圈定、計算及開採,必須以批准的計算礦產儲量工業指標為依據,不得隨意變動;需要變動的,應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原審批單位批准。
第十六條 報銷礦產儲量,由礦山企業或採礦者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屬正常報銷的礦產儲量,須經其主管部門審批;屬非正常報銷和轉出的礦產儲量,經其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
同一採區應當一次申請報銷的礦產儲量,不得分次申請報銷。
第十七條 地下開採的中段(水平)或露天採礦場內尚有未采完的可採礦產儲量,其報銷申請未經批准之前,不準擅自閉礦或者廢除坑道和其它工程。
第十八條 關閉礦山,應提出礦山關閉報告,經辦礦主管部門審查,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礦山關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批准的礦山開採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已探清,地質結論已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准;
(二)探明的一切可採礦產儲量均已開採,可回收的礦柱均已回收,出礦作業完畢;
(三)因各種原因損失的礦產儲量,已經由主管部門批准報銷;
(四)永久性保留的礦山地質、測量、採礦等方面的檔案資料已經整理歸檔;
(五)對採礦占用的土地和破壞的自然環境,已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地制宜地採取了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其它恢復治理措施。
第十九條 礦山企業和採礦者,應當向其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上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報表。
縣(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對基層報表審查匯總後,連同基層報表一併逐級轉送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上報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資料數據必須準確可靠,不得拒報、虛報、瞞報;需要保密的,受理報表的部門應當負責保密。
第二十條 因開採設計、採掘計畫的錯誤和管理人員的失職造成資源損失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造成礦產資源浪費或破壞損失的,由當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相當於礦石損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或者吊銷採礦許可證。
罰款,全部上交同級財政。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以及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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