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地方煤礦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地方煤礦管理辦法是1991年04月2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地方煤礦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
  • 發布日期:1991-04-26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1991-04-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地方煤礦管理辦法
(1991年4月2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七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我省煤炭資源,加強地方煤礦的行業管理,促進煤炭工業的發展,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地方煤礦。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方煤礦,系指國家統配煤礦以外的各類地方國營煤礦和集體煤礦。
地方國營煤礦包括省屬國營煤礦,市(含行署,下同)、縣屬國營煤礦、軍辦煤礦和企事業單位辦的國營煤礦。
集體煤礦包括鄉(鎮)、村煤礦,區、街煤礦和企事業單位辦的集體煤礦。
第四條省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地方煤炭工業的職能部門,對全省地方煤礦實行行業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地主煤礦實行行業管理。
第五條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提供服務和檢查監督的要求,依靠地方煤礦主管部門,行使國務院和地方政府規定的行業管理的各項職責許可權。
地方煤礦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搞好地方煤礦的行業管理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所屬煤礦的指導、管理、監督、協調和服務。
第六條地方煤礦礦長任職,須經縣以上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發給礦長資格證後,有關主管部門方可任命或聘任。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省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和呈報全省地方煤炭工業的地質勘查、基本建設和煤炭生產規劃。
地方煤礦使用國家和省投資規模指標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由省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申報,省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實施歸口管理。
第八條市、縣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按照省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總體規劃要求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所轄區內的煤炭資源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組織有計畫地開發利用,並將有關方案報省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全省建立的地方煤炭發展基金,由省財政主管部門和省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收繳和使用,並制定具體辦法。
地方煤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地方煤礦的技術改造和基本建設項目投資。
第十條地方煤礦生產建設所需的主要物資供應,應當同生產和調煤計畫統一安排,納入各級物資分配計畫。
有關部門在物資供應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省有關規定,不得增加中間經銷環節,層層加價。
對煤礦專用物資的供應,必須保質保量,嚴禁以次充好嚴禁剋扣、截留、調換和挪用。
第三章 資源開發
第十一條開辦地方國營煤礦,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採礦申報、審批、登記等有關手續。
開辦集體煤礦,須經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按照《黑龍江省集體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採礦登記等有關手續。其中,在省統一規劃和統一開發的煤田範圍內申請開辦集體煤礦,必須經省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准;在市、縣統一規劃和統一開發的煤田範圍內申請開辦集體煤礦,必須經市、縣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上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地方煤礦必須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程的規定,不斷提高資源回收率。嚴禁采厚棄薄,越層越界,亂采濫掘,浪費資源。
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煤炭資源開採的監督管理,並制定各類地方煤礦的資源回收率考核指標,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地方煤礦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管理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防止因煤炭生產建設造成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加強對塌陷坑、矸石山、尾礦、尾水、煙塵、噪聲的防治和管理。
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地方煤礦各類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措施的預審和預驗收,以及監督項目投產後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與管理。
第十四條地方煤礦應當按規定提取維簡費。維簡費由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統一收繳。從集體煤礦提取的維簡費,必須全額返給集體煤礦。維簡費必須按規定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平調。
有關主管部門對維簡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應當加強檢查和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地方煤礦所有的生產礦井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技術檔案。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礦井報廢或關閉時,礦井技術檔案應連同報廢或關閉報告一併上報。
地方煤礦應當如實向其主管部門、所在地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煤炭工業主管部門上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等有關報表。
第十六條地方煤礦生產煤炭必須依法嚴格質量、數量和價格管理,嚴禁非法收購、轉手倒賣、隨意提高質量等級、摻雜使假、虧噸少量、擅自提價、濫收費用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物價、稅務、物資等部門應當加強檢查和監督。
第四章 安全生產
第十七條煤炭生產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規程。
第十八條各級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監督檢查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加強對地方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和指導。
地方煤礦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地方國營煤礦必須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監督檢查機構;集體煤礦必須建立安全監督檢查小組或配備專職安全員。
地方煤礦必須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九條地方國營煤礦應當設立礦山救護組織。重點產煤市、縣應當組織有關單位設立規模適當的礦山救護中心。礦山救護組織和礦山救護中心在執行礦山救護任務時,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礦山救護規程。
第二十條地方煤礦應當嚴格貫徹執行安全培訓制度和安全作業合格證制度。礦長、副礦長及有關管理人員和特殊崗位、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專門培訓,嚴格考核。未經培訓或經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任職或上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簽訂煤炭生產的經營承包協定,必須將安全指標列為重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地方煤礦必須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獨眼井和採用自然通風、明刀閘開關、明火明電照明、明火明電放炮的礦井以及無瓦斯監測手段等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礦井,一律不得生產作業。
第二十三條地方煤礦按規定從維簡費中提取的安全技措資金,以及從地方煤炭發展基金中撥付的安全技措補充費用,必須用於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改善礦井安全生產條件,提高礦井抗災能力。
第二十四條地方國營煤礦必須按規定具備完整配套的礦圖。集體煤礦必須具備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採掘工程進度圖、通風系統圖、配電系統圖和避災路線圖,並及時填繪。相互鄰接的各類煤礦,應當按照所在地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交換有關圖紙。
各類地方煤礦的生產,不得危及相鄰煤礦的正常生產和安全。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物資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可以提出處罰意見。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或地方煤礦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後仍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執行處罰的部門和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可以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按規定吊銷有關證照;無證照繼續開採的,除依法從重處罰外,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封閉礦井,並由有關機關追究煤礦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對被封閉的礦井,應按有關規定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回填井口,並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害國家利益和地方煤礦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煤炭工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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