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由黑龍江省政府於2020年4月3日印發,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0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文號:黑政規〔2020〕3號 
  • 索引號:736916951\2020-00028 
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供水與用水管理,第三章 水源與水質管理,第四章 附 則,發布通知,內容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水戶合法權益,保障農村供水安全,持續改善農村居民生產生活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的供水與用水、水源保護、水質檢測酷墊屑奔監測以及工程設施的維修養護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故臘所稱農村供水工程,是指為提供農村居民生活飲用水而興建的城市供水工程管網覆蓋範圍外的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設施、淨化消毒設施、輸配水管網、信息化監控系統、入戶設施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第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規範化管理、專業化運營、安全衛生、用水付費和節約用水的原則,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優先保障生活飲用水。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建立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資金投入機制連遷籃判,加大對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資金投入,保障農村供水事業可持續發展。
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資金主要用於縣級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機構的運行、農村供水工程設施的維修養護、供水單位運行成本補貼、水質檢測和衛生監測等保障工作。
第六條 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供水安全保障負總責。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並確定相應的管理人員。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工作,督促做好水費收繳工作。斷多婚發改、財政、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和住建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農村供水工程是農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供水槳霸姜事業給予鼓勵和扶持,並督促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用電、用地、收費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稅收政策。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研究、推廣和套用農村供水工程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供水安全和水源保護宣傳工作,提高農村居民的節約用水、用水付費、飲水安全和健康意識。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依法保護農村供水水源、農村供水工程設施,並有權檢舉污染農村供水水源、損毀農村供水工程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供水與用水管理

第十二條 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農村供水工程,產權歸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所有。工程建成後,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應及時明晰工程產戶簽斷權。國家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的,其產權按照出資比例按份共有;個人或者社會資本投資興建的,產權歸投資者所有,或者按照投資者意願確定產權歸屬。
農村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由所有權人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機構,將縣域內所有農村供水工程納入統一管理範疇。
農村供水工程的產權所有者可以結合實際,採取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和委託管理等方式確定經營權屬和經營者。國家投資部分的收益應當專項用於農村供水工程的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上崗。
凡患有可能影響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農村供水工程的經營者、供管水人員開展水質淨化、制水消毒以及安全生產等關鍵崗位的技術培訓。
第十六條 農村飲用水依法有償使用,實行計量收費。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尋陵辯擔的原則,因地制宜實行單一水價、“基本水價+計量水價”兩部制水價、階梯水價等制度。
由供水單位或其委託的組織和個人向用水戶收取水費。在收取水費時,應當由政府對農村特困人員、農村低保家庭、貧困戶等生活貧困用水戶的水費予以適當補貼。
第十七條 用水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交納水費;
(二)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三)不得盜取飲用水;
(四)管理好入戶設施,發現結算水錶損毀和不能正常使用時及時告知供水單位進行檢修。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採取下列管理措施,保證供水安全:
(一)保證供水水量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二)按規定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末梢水水質進行檢測,出廠水、末梢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執行依法經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或農村集體組織民主協商確定的水價標準;
(四)按規定管護農村供水工程設施,保證正常供水;
(五)按規定建立供水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依法接受水利、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發改、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用水戶在供水水量、水質、服務等方面的監督,設立服務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停止供水。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工程設施維修原因確需暫停供水的,應當在停止供水24小時前通知用水戶。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無法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戶,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依法須向有關單位報告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農村供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保障農村居民應急供水。
縣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農村供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應急處置預案。
供水單位應當依法根據當地農村供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
第二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質污染的,供水單位應當啟動應急方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和水利等有關部門報告,同時迅速通知用水單位和用水戶。相關部門應當適時啟動農村供水應急處置預案。
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及時啟動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農村供水工程設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信息檔案。

第三章 水源與水質管理

第二十五條 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水源保護區。
日供水規模超過1000人的供水水源,可由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劃定保護區方案並按照有關程式批准。應當在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生物隔離或物理隔離,並依照有關規定,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和清理整治,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工作。
日供水人口規模不足1000人的供水水源,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保護範圍,並設定保護圍欄和水源地警示標誌,做好水源保護範圍內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供水水源地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工作。縣級水利、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水源保護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水源地保護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農村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縣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做好縣域內農村供水工程水質巡檢抽檢工作。
日供水量1000噸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供水工程,應當按規定設立水質化驗室,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要求相適應的人員和設備,並按規定對出廠水進行日常水質檢驗。
不具備自檢能力的日供水量1000噸以下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下的農村供水工程,應當每年至少委託檢測出廠水、末梢水一次。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農村供水工程衛生監督協管巡查,組織開展末梢水水質監測,將監測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通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督促、指導供水單位及時整改。
第二十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設定排污口;
(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
(三)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四)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五)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
(六)從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以及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運行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

發布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內容解讀

《黑龍江省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了規範全省農村供水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4月3日,以省政府名義印發了《黑龍江省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黑政規〔2020〕3號)(以下簡稱《辦法》),2020年5月10日起實施。該《辦法》的出台,從制度層面保證農村供水工程能夠“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長受益”。
一、出台背景
農村飲水安全是一件十分重要的民生大事。2005年—2018年,通過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和鞏固提升工程,我省建設了大量農村供水工程,覆蓋村屯3.3萬個,自來水普及率達到92%。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廣大農村居民對飲用水的需求發生了從“有水喝”到“喝好水”的轉變。我省存在的供水保障標準不高、長效運行機制尚未建立、運行管理經費落實難和部分工程長期存在飲水不安全隱患等運行管理方面問題凸顯,已不適應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總體要求。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截至2018年底,全國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了農村供水工程管理辦法,而我省在省政府層面還沒有出台過相關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檔案,缺少對工程產權、管護主體責任、運行經費保障、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等制度的剛性約束。
《辦法》的出台,將農村供水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踐行“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的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的具體體現,對加強我省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實現農村供水工程長效運行,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水戶合法權益,保障農村供水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因此,經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廳在全面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依據有關上位法制定本《辦法》,全面規範全省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作為規範性檔案以省政府名義印發。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4章32條,重點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健全了運行管理體制。規定了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並確定相應的管理人員。明確了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主管部門。
(二)建立了資金保障機制。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建立農村供水工程運行資金投入機制。
(三)加強了水源與水質管理。規定了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明確了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的水源保護職責,明確了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農村供水工程衛生監督協管巡查和組織開展末梢水水質監測等有關職責。同時,明確了供水水源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
(四)明確了供水單位和用水戶的責任和義務。明確了供水單位保障安全供水和用水戶用水應當遵守的原則,規定了農村飲用水依法有償使用,實行計量收費。因地制宜實行單一水價、“基本水價+計量水價”兩部制水價、階梯水價等制度。此外對農村供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三、下步措施
(一)加強宣傳。通過網站、報刊、電視、微信等媒體廣泛宣傳,讓供水單位和廣大用水戶知曉責任和義務。
(二)落實責任。督促各地切實落實政府主體責任並將責任有效延伸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切實落實行業部門監管責任和供水單位管理責任。
(三)完善制度。督促各地健全專管機構,完善管理辦法,落實運行管理經費,並將未落實經費做為安排年度維修養護資金的否定因素,加快建立農村供水長效運行機制。
(四)加強協調。加強與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強化水源保護,強化水質保障,強化監督檢查,共同做好農村供水監管工作。
(五)推進水費收繳。引導用水戶提升節約用水和用水付費的意識,按照水利部要求推進水費收繳工作,努力提高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繳率。
農村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由所有權人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機構,將縣域內所有農村供水工程納入統一管理範疇。
農村供水工程的產權所有者可以結合實際,採取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和委託管理等方式確定經營權屬和經營者。國家投資部分的收益應當專項用於農村供水工程的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上崗。
凡患有可能影響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農村供水工程的經營者、供管水人員開展水質淨化、制水消毒以及安全生產等關鍵崗位的技術培訓。
第十六條 農村飲用水依法有償使用,實行計量收費。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因地制宜實行單一水價、“基本水價+計量水價”兩部制水價、階梯水價等制度。
由供水單位或其委託的組織和個人向用水戶收取水費。在收取水費時,應當由政府對農村特困人員、農村低保家庭、貧困戶等生活貧困用水戶的水費予以適當補貼。
第十七條 用水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交納水費;
(二)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三)不得盜取飲用水;
(四)管理好入戶設施,發現結算水錶損毀和不能正常使用時及時告知供水單位進行檢修。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採取下列管理措施,保證供水安全:
(一)保證供水水量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二)按規定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末梢水水質進行檢測,出廠水、末梢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執行依法經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或農村集體組織民主協商確定的水價標準;
(四)按規定管護農村供水工程設施,保證正常供水;
(五)按規定建立供水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依法接受水利、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發改、市場監管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用水戶在供水水量、水質、服務等方面的監督,設立服務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停止供水。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工程設施維修原因確需暫停供水的,應當在停止供水24小時前通知用水戶。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無法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戶,儘快恢復正常供水,依法須向有關單位報告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農村供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保障農村居民應急供水。
縣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農村供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應急處置預案。
供水單位應當依法根據當地農村供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
第二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質污染的,供水單位應當啟動應急方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和水利等有關部門報告,同時迅速通知用水單位和用水戶。相關部門應當適時啟動農村供水應急處置預案。
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及時啟動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農村供水工程設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信息檔案。

第三章 水源與水質管理

第二十五條 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水源保護區。
日供水規模超過1000人的供水水源,可由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劃定保護區方案並按照有關程式批准。應當在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生物隔離或物理隔離,並依照有關規定,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範化建設和清理整治,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工作。
日供水人口規模不足1000人的供水水源,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保護範圍,並設定保護圍欄和水源地警示標誌,做好水源保護範圍內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供水水源地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工作。縣級水利、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水源保護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水源地保護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 農村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縣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做好縣域內農村供水工程水質巡檢抽檢工作。
日供水量1000噸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供水工程,應當按規定設立水質化驗室,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要求相適應的人員和設備,並按規定對出廠水進行日常水質檢驗。
不具備自檢能力的日供水量1000噸以下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下的農村供水工程,應當每年至少委託檢測出廠水、末梢水一次。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農村供水工程衛生監督協管巡查,組織開展末梢水水質監測,將監測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通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督促、指導供水單位及時整改。
第二十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設定排污口;
(二)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
(三)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四)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五)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
(六)從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以及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運行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

發布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內容解讀

《黑龍江省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了規範全省農村供水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4月3日,以省政府名義印發了《黑龍江省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黑政規〔2020〕3號)(以下簡稱《辦法》),2020年5月10日起實施。該《辦法》的出台,從制度層面保證農村供水工程能夠“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長受益”。
一、出台背景
農村飲水安全是一件十分重要的民生大事。2005年—2018年,通過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和鞏固提升工程,我省建設了大量農村供水工程,覆蓋村屯3.3萬個,自來水普及率達到92%。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廣大農村居民對飲用水的需求發生了從“有水喝”到“喝好水”的轉變。我省存在的供水保障標準不高、長效運行機制尚未建立、運行管理經費落實難和部分工程長期存在飲水不安全隱患等運行管理方面問題凸顯,已不適應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總體要求。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截至2018年底,全國有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了農村供水工程管理辦法,而我省在省政府層面還沒有出台過相關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檔案,缺少對工程產權、管護主體責任、運行經費保障、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等制度的剛性約束。
《辦法》的出台,將農村供水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踐行“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的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的具體體現,對加強我省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實現農村供水工程長效運行,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水戶合法權益,保障農村供水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因此,經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廳在全面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依據有關上位法制定本《辦法》,全面規範全省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作為規範性檔案以省政府名義印發。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4章32條,重點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健全了運行管理體制。規定了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並確定相應的管理人員。明確了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主管部門。
(二)建立了資金保障機制。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建立農村供水工程運行資金投入機制。
(三)加強了水源與水質管理。規定了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明確了生態環境、水利等部門的水源保護職責,明確了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農村供水工程衛生監督協管巡查和組織開展末梢水水質監測等有關職責。同時,明確了供水水源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
(四)明確了供水單位和用水戶的責任和義務。明確了供水單位保障安全供水和用水戶用水應當遵守的原則,規定了農村飲用水依法有償使用,實行計量收費。因地制宜實行單一水價、“基本水價+計量水價”兩部制水價、階梯水價等制度。此外對農村供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提出了具體要求。
三、下步措施
(一)加強宣傳。通過網站、報刊、電視、微信等媒體廣泛宣傳,讓供水單位和廣大用水戶知曉責任和義務。
(二)落實責任。督促各地切實落實政府主體責任並將責任有效延伸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切實落實行業部門監管責任和供水單位管理責任。
(三)完善制度。督促各地健全專管機構,完善管理辦法,落實運行管理經費,並將未落實經費做為安排年度維修養護資金的否定因素,加快建立農村供水長效運行機制。
(四)加強協調。加強與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強化水源保護,強化水質保障,強化監督檢查,共同做好農村供水監管工作。
(五)推進水費收繳。引導用水戶提升節約用水和用水付費的意識,按照水利部要求推進水費收繳工作,努力提高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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