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

《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經2015年9月25日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2015年9月25日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6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規劃與建設、水源與水質、管理與運行、供水與用水、法律責任、附則7章40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
  • 頒布機關: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9月25日
  • 公布時間:2015年9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公告,管理條例,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意見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公告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6號
《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5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9月25日

管理條例

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
(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規劃、建設運行、水源保護、水質監測及供水用水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是指為解決農村居民飲用水而興建的各類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設施、水廠、輸配水管網、信息化監控系統、入戶設施及其相關附屬設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電井等設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飲用水供水事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建設和管理的資金投入,保障農村飲用水供水安全。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建設和經營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延伸,解決農村飲水,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用水供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衛生計生、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飲用水供水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飲用水安全責任主體。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農村飲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設、運營、管護中的協調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衛生計生、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規劃,應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優先發展城鄉一體化和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
第八條 農村飲用水供水的水資源配置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合理開採地下水。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保障農村飲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用地。
第十條 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選址與建設,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設施,應當符合有關質量標準和涉水產品衛生學評價要求。
從事農村飲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飲用水集中供水工程應當符合農村飲用水供水發展規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建設。
第十二條 農村飲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穿越跨行政區域和鐵路、公路、電力、通信等設施及林草地的,相關地區和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電力、通信等設施,對農村飲用水水源或者供水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並予以補償。
第十三條 農村飲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自來水入戶部分,由建設單位或者供水單位組織建設,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用水戶按照規定的標準自行建設,建設費用由用水戶承擔。
第十四條 農村飲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水源與水質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水源保護區,採取保護措施,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做好水源地保護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農村飲用水供水衛生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測,保障農村飲用水供水水質安全。
第十八條 農村飲用水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農村飲用水供水水質監測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監管,對縣域內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的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定期進行水質檢測。水質檢測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四章 管理與運行
第十九條 農村飲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後,其所有權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歸國家所有;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政府給予補助的,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三)單位或者個人投資,政府給予補助的,歸投資者所有;
(四)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者個人共同投資的,按照契約約定確定;
(五)政府補助、用水戶籌資投勞建設,由一個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組使用的,歸集體所有。
第二十條 國家投資興建的日供水規模達到一千噸以上或者供水人口達到一萬人以上的農村飲用水供水設施,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專業化管理,企業化運作。
以一個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組為單位建設的農村飲用水供水設施,可以依法通過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管理等方式,由鄉(鎮)水利管理機構、農村合作組織或者個人負責經營管理和維護。
政府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實施農村飲用水供水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受益村、用水戶簽訂供水設施管理協定,明確管理範圍及責任。進村設施由受益村負責管理,入戶設施由用水戶自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農村飲用水供水設施安全保護控制範圍。控制範圍內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一)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挖坑、挖溝、取土、堆渣、爆破、打樁等;
(三)修建畜禽飼養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堆放垃圾、糞便等污染物;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五)其他危害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及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在農村飲用水供水設施保護範圍內設定界樁、安全護攔網等安全設施,確保供水設施安全。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公共飲用水供水設施。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徵得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卸、啟封、圍壓、堆占、損壞結算水錶或者干擾水錶正常計量。用水戶的結算水錶不能正常使用或者達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戶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維修或者更換,所需費用由用水戶承擔。
第五章 供水與用水
第二十五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戶簽訂供水用水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供水水量、水質和水壓符合規定標準,並保證安全穩定供水;
(二)依照核定的價格計量收費;
(三)定期檢查、維護供水設施;
(四)設立供水事故搶修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五)建立規範的供水檔案管理制度;
(六)接受水利、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等行政部門和用水戶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用水戶應當節約用水,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三)不得盜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
(四)不得在飲用水供水管道上安裝其他取水設施;
(五)變更、暫停或者終止用水,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六)保證計量設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戶設施,做好防止漏水爆管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用水戶或者供水單位對水錶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具有相應資質的計量鑑定機構檢測。計量誤差超過規定標準的,產權人應當更換水錶,並承擔檢測費用;計量誤差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申請人承擔檢測費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制定農村飲用水供水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預防突發事故,減少因事故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條 供水單位因施工或者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的,應當在臨時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時前通知用水戶。
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緊急事故,無法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戶,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擾供水設施的搶修。
連續超過四十八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供水措施,保證用水戶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 農村飲用水供水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制度。
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實行分類計價。生活用水價格按保本微利、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不超過基本水量的,按標準水價計收;超過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實行階梯水價。生產用水價格按市場調節機制計收。
第三十二條 國家投資為主建設的農村飲用水供水設施,供水價格由縣級人民政府核定,跨縣(市、區)的工程供水價格,由市(州)人民政府核定。
利用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農村飲用水供水設施,供水價格由項目投資經營主體與用水戶協商確定後,投資方申請,縣(市、區)人民政府核定。農村村民自建的農村飲用水供水設施供水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農村飲用水供水設施供水價格達不到供水成本,造成經營困難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飲用水供水單位給予補貼。
第三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補貼、水費提留等方式建立維修養護基金。維修養護基金實行專戶存儲,統一用於縣域內農村飲用水供水設施的日常管護和維修。
第三十五條 農村飲用水集中供水設施用電量納入全省農業排灌電價控制基數,按地表水、地下水揚程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農業排灌優惠電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供水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供水水質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時限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組織搶修的;
(四)發生供水水污染事故未及時上報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或者干擾供水設施搶修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轉供用水或者改變用水性質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盜用供水的,責令改正,補交水費,對單位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拆卸、啟封、圍壓結算水錶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損壞工程建(構)築物、供水管道等供水設施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在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違章建築物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七)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使用的用水管網與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網直接連線的,責令立即拆除,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出台的必要性
我省乾旱少雨,自然條件嚴酷,工程型、資源型和水質型缺水並存,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十分突出,歷屆省委、省政府把解決農村廣大民眾吃水問題作為一項長期工作,付出了艱辛努力。新中國成立以來,我省農村飲水大致經歷了自力更生尋水吃、政府幫助找水吃、政府資助引水吃、政府主導吃好水四個過程。特別是自2005年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實施以來,截止2014年底,全省累計建成集中供水工程5340處,水窖、小電井等分散供水工程5.9萬處,解決了1400萬農村人口的飲水安全問題。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管理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農村飲用水事業的持續發展。然而,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建構築物多而分散,引水、供水管線長,管理難點多,管護主體和責任不明確,工程產權不明晰,管護責任不落實;水源類型多、點多面廣,管理盲區多,保護不到位;工程管理單位與用水戶雙方權益、責任與義務不明確,供用水矛盾糾紛多,協調難度大,公平合理的供用水市場秩序尚未建立,供水單位和用水戶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農村飲用水工程供水水價普遍偏低,農村用水總量少,水費收入低,管理單位運行難,良性運行機制亟待建立。現有的涉水法律法規中,《水法》內容全面,但過於原則,而《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等法律,以及《河道管理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都是針對專項事務進行專門立法,對農村飲用水的許多事項均未涉及。各有關部門雖然制訂過政策性檔案,但因效力層次比較低,適用範圍比較窄,無法解決工作中面臨的各種難題,尤其是在發生矛盾糾紛時難以作為判決的有效依據。為此,儘快制定並出台《條例》,解決農村飲用水法律缺位,以法律形式規範農村飲水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規範供水經營和用水行為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3年,省水利廳著手進行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立法的前期研究工作,對全省面上及部分市縣農村飲水安全狀況進行了深入細緻的調研,並在完成基礎調研工作的基礎上,蒐集參閱了省內外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相關現行法規、規章,在認真學習有關上位法和其他省區已出台的飲用水供水管理法規、規章後,成立專門起草小組,負責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於2014年底,將《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送審稿)》上報省政府。
省政府法制辦按程式採用書面形式徵求了各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在甘肅省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全文刊登,徵求了社會意見。同時,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對條例進行了審查修改。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前介入,全程參與了條例的審查修改工作。6月2日,省政府法制辦組織有關法學專家,並邀請省人大法工委相關同志,再次對條例進行了論證,根據諮詢論證會議意見,對條例再次進行了修改,並經2015年6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7章41條,從規劃與建設、水源與水質、管理與運行、供水與用水、法律責任等五方面,對我省農村飲用水工作進行了規範。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的責任主體,確定了農村飲用水工程規劃編制與批准程式,對水源地保護和水質監測作了規定,明晰了產權歸屬、管護責任、水價形成與計收、供用水雙方權利義務等,對違反《條例》的行為作了規定。
(一)關於工程產權主體。農村飲用水工程管理的最大難題在於工程產權不清,責任不清,要從根本上打破這種體制弊端,就必須首先明確飲用水工程的產權主體,在體制上與市場經濟接軌。對此,條例第十九條明確政府投資建設的,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的,政府給予補助的,其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單位(個人)投資,政府給予補助的,其所有權歸投資者所有;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個人)共同投資的,其所有權按照契約約定確定;政府補助、民眾籌資投勞建設的單村及以下的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集體所有;集中供水入戶工程,其所有權歸用水戶所有;聯戶及分散飲用水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受益戶所有。
(二)關於水源地保護和水質監測。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工業廢水、農村生產生活垃圾的大量排放,農村飲用水水源地遭到污染,已成為威脅農村飲水安全的主要因素。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存在很多問題,主要是管理部門多,職責不清,監管不規範,各部門之間缺乏總體協調,具體工作落實沒有有機結合。針對水源地保護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條例明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水源保護區,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做好水源地保護相關工作。同時,條例明確了農村飲用水供水水質監測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監管,對縣域內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的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定期進行水質檢測。水質檢測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農村飲用水供水衛生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測,保障農村飲用水供水水質安全。
(三)關於水價形成及水費收取。長期以來,大部分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運行中不搞核算,不提折舊,不計成本,執行水價僅為成本水價的60%左右,水價倒掛,加之受農村傳統用水習慣和人口外出務工等因素影響,大部分工程供水量僅為設計的50%左右,供水效益未能充分發揮。水費收入入不敷出,管理單位運行困難,缺乏良性運行機制。為解決水價問題,條例明確了水價的核定部門,同時明確農村飲用水供水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制度。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實行分類計價,生活用水價格按保本微利、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不超過基本水量可以按基本水量計收,超過基本水量按實用水量計收。生產用水按市場調節機制計收。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供水價格達不到供水成本或者供水工程用水量達不到設計標準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飲用水供水單位給予補貼。
(四)關於維修養護基金。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水源偏遠,水質較差,淨水工藝複雜,輸配水管線長,工程運行過程中,運行費用較高,加之水價偏低,工程不能安全、正常、高效運行,對損毀的工程不能及時進行修復改造,最終導致工程老化失修,直接報廢。針對這一問題,條例明確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水費收入低於工程運行成本的,應當通過財政補貼、水費提留等方式建立維修養護基金,維修養護基金專戶存儲,統一用於縣域內工程日常維護和更新改造。
(五)關於供用水雙方權利義務。農村飲用水工程量大面廣、點多線長,既要管住水源、管好水廠,還要管好管網,最終供水到戶,任務十分繁重。管理中單靠供水單位一家的管理無法面面俱到,而用水戶入戶設施損壞後,造成自己或他人財產損失的,矛盾糾紛多,協調難度大。對此,條例明確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戶簽訂供水用水契約,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關於法律責任。一是對供水單位違反條例的行為設定了處罰事項。二是對單位(個人)違反條例的行為設定了處罰事項。三是明確了用水戶因管理不善、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個人或者他人財產損失的,由用水戶承擔相應的財產損失。四是草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比較多,大多數的禁止性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因此設定了轉致條款,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15年7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我省乾旱少雨,自然條件嚴酷,工程型、資源型和水質型缺水並存,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十分突出。而農村飲用水的供水安全,直接關係廣大農民的健康,關係農村居民的生存、生活和生產等切身利益。因此,制定這個條例,對於加強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會後,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重點圍繞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印送省直有關部門、市(州)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意見。8月21日召開專家論證會,就如何規範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的建設、運行與管理等問題,專門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之後,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對草案再次進行了全面修改。
9月1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出,對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自來水入戶部分僅僅局限於由建設單位或者供水單位組織建設,有失公平,村民委員會或者用水戶如有意願,也可以自行組織建設。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草案第十三條修改為:“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自來水入戶部分,由建設單位或者供水單位組織建設,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用水戶按照規定的標準自行建設,建設費用由用水戶承擔。”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顧問提出,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草案第十九條區分不同投資主體,分別對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的產權歸屬進行了明晰,但該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與前(五)項規定的內容有交叉重複,建議作適當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刪除第十九條第(六)項、第(七)項,即:“(六)集中供水入戶工程,其所有權歸用水戶所有;(七)聯戶及分散飲用水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受益戶所有。”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顧問提出,草案對農村飲用水用水價格的規定不利於節約用水,應當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作用,在確保收費公平的基礎上,引導用水戶最大限度的節約用水。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實行分類計價。生活用水價格按保本微利、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不超過基本水量的,按實用水量計收;超過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實行階梯水價。生產用水價格按市場調節機制計收。”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顧問提出,草案第三十九條屬於民事侵權責任方面的規定,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已經有了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中不宜再作重複。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刪除了草案第三十九條,即:“用水戶因管理不善、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個人或者他人財產損失的,由用水戶承擔相應的財產損失”。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的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對個別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意見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5年9月21日對《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分組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9月2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逐條審議。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位置進行調換,第十七條調整為第十八條,第十八條調整為第十七條。
二、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未經供水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飲用水供水管道上連線取水設施”刪除。
三、建議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按實用水量計收”修改為“按標準水價計收”。
四、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第七項中的“可以”二字刪除。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相關報導

9月21日下午,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25日上午,常委會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該條例。
據悉,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對《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我省乾旱少雨,自然條件嚴酷,工程型、資源型和水質型缺水並存,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十分突出。而農村飲用水的供水安全,直接關係廣大農民的健康,關係農村居民的生存、生活和生產等切身利益。因此,制定該條例,對於加強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水利廳,重點圍繞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印送省直有關部門、市(州)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立法聯繫點廣泛徵求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就如何規範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的建設、運行與管理等問題,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之後,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對草案再次進行了全面修改。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中,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青林說,草案二次審議稿總體上改得較好,內容更加精煉,具有可操作性,總體上比較成熟。馬青林說,實際工作中還存在這樣一種情形:跨行政區域的集中供水工程,有的是跨縣的,有的是跨市州的,對這一情形,其建設、管理需要明確協調部門;同時,還應明確規定工程經過跨行政區的民眾受益問題。另外,工程建成後,收費問題也應予以明確。
祁學軍委員說,供水飲水是生命工程,包括甘肅廣大農村地區在內,我國用水安全現狀不容樂觀。制定本條例,對水源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意義重大。對於水源地的問題,建議要科學規劃布局,精心選址,充分滿足供水飲水各方面的需求;條例僅表述界標和警示還不夠,應有具體的保護措施,如對水源周邊人口居住、牲畜放養、工業生產等,應有具體限制要求;西北缺水,甘肅更缺水,有了水要科學使用、節約使用,使有限的水資源發揮出最佳效益作用。
武文斌委員說,吃水問題是涉及民生的大問題,出台這個條例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時。我省農村用水工程實施十多年來,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工程規劃不夠科學,形成了一定的浪費;工程質量不夠過關,存在著一定的隱患。針對這些問題,亟須出台這樣一部地方性法規來解決。同時,這部法規的出台,對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也將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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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近日審議了《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草案)》。草案提出,供水單位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的,應當在臨時停止供水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連續超過四十八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供水措施,保證用戶生活用水的需要。
據統計,截至2014年年底,甘肅省累計建成集中供水工程5340處,水窖、小電井等分散供水工程5.9萬處,解決了1400萬農村人口的飲水安全問題。然而,農村飲用水工程建構築物多而分散,飲水、供水管線長,管理難點多。為此,儘快制定並出台管理條例,對解決全省農村飲用水法律缺位等十分迫切。
草案規定,農村飲用水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質監測機構應當對縣域內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的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定期進行水質檢測。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農村飲用水供水衛生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測,保障農村飲用水供水水質安全。
草案提出,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安全保護控制範圍,控制範圍內不得修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挖坑、挖溝、取土、堆渣,爆破、打樁;不得修建畜禽飼養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堆放垃圾、糞便等污染物;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未經供水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飲用水供水管道上連線取水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公共飲用水供水設施;不得拆卸、啟封、圍壓、堆占、損壞結算水錶或者干擾水錶正常計量。
草案明確,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實行分類計價。擅自在飲用水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違章建築物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可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使用的用水管網與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網直接連線的,責令其立即拆除,並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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