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庫縣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法庫縣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地點法庫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庫縣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 地點:法庫縣
  • 類別:管理辦法
  • 內容:五十三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農村飲水工程所有權,落實管理主體,加強對工程運行、養護維修、水源保護、水質監測等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我縣農村飲水工程良性運行,持久發揮工程效益,根據《瀋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辦發〔2011〕118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境內為解決農村供水水質、水量、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證率等問題而興建的各類農村生活集中飲水工程。
第三條 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的總體目標是:以保障農村生活用水安全為目標,以提供優質供水服務為宗旨,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村飲水工程特點、產權歸屬明晰、責任主體明確,責、權、利統一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農村飲水工程良性運行。
第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縣農村飲水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內部設定農村飲水工程建設與管理辦公室,負責研究、制定農村飲水工程管理的辦法和規章制度,依法加強運行管理、養護維修、水源保護等監管和指導工作。
第二章 產權及責任
第五條 農村飲水工程是農村重要公共基礎設施之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受法庫縣人民政府委託,對本行政區域內興建的農村飲水工程享有產權,是農村飲水工程國有資產的運行管理主體。
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飲水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督促各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良性運行機制,做好工程技術檔案保管、供水人員定期培訓等工作,做好各工程的運行統計、設備養護、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等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維護基金專項賬戶,在經費使用上,完善審批制度,使有限的維護經費發揮最大作用。
第七條 縣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農村飲水工程的運行維護資金及水質監測費,並列入縣級財政預算,主要運用於:

(一)工程運行管理補助費:每處工程每年0.4萬元,用於日常辦公、工程採暖及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獎勵;
(二)維修補助費:每處每年補助維修費1.1萬元,用於工程的日常養護維修和大修使用。其中:日常養護維修補助費0.4萬元撥至各鄉(鎮)經營管理站“村財鎮管”專戶,分村核算,用於分戶前的管路、輸配水構築物、泵房、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水泵、微機、輸變電等設備及管理設施(不含分戶水錶) 日常養護維修,分戶後的管路維修費用由用水戶自付;大修費0.7萬元存入水行政主管部門維護基金專戶,作為大修基金全縣統籌使用,用於泵房、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水泵、微機、輸變電等設備大修以及水處理設備錳砂更換,如有餘款結轉下年使用。
(三)水質檢測費:每處工程每年0.3萬元,用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定期檢測。
第八條 縣審計部門依法對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維護資金使用情況予以監督。
第九條 衛生部門每年分別在豐、枯水期對水源水、管道末梢水水質進行化驗檢測。
第十條 環保部門要劃定農村飲水工程保護範圍,依法保護飲水水源不受破壞。
第十一條 物價管理部門負責全縣農村飲水工程供水水價的核定和監管。
第十二條 做為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的主體,鄉(鎮)政府要組建管理機構,設定專人負責工程的運行管理。對每處工程要建立運行檔案,強化日常管理。加強工程運行、養護維修、水價監管、水質監測、宣傳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要確保工程安全和正常供水,具體組織實施管網、水廠工程的日常維修管理,嚴格加強以防盜、防火、防毒為重點的水源工程管理。
第三章 管理及體制
第十四條 對集中連片的跨鄉(鎮)供水工程,原則上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運行管理;跨村供水工程、單村供水工程由鄉(鎮)負責運行管理。
第十五條 供水管理單位可通過委託、承包、租賃等形式,放開運行管理。無論採取哪種形式,都要規範程式,健全體制,依法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約束和監管機制,供水運行管理單位不僅要接受水利、財政、環保、衛生、物價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還要接受用水戶的監督、質詢和評議。
第十七條 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權轉讓後,必須保證原設計範圍內的用水戶飲用水需求,不得擅自改變原工程的供水性質。
第四章 供水與維護
第十八條 農村飲水工程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範圍內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資源允許的條件下,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擴大供水範圍,兼顧其他行業用水。
第十九條 各村應對用水戶逐戶登記造冊,並發放用水戶手冊。
第二十條 用戶改裝或拆遷給水設施,須經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批准,由專業人員監督實施。
第二十一條 農村飲水工程新增用水戶,應向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供水運行管理單位負責勘察、設計和安裝,其材料、工時費用由新增用水戶承擔。
第二十二條 供水運行管理單位要確保全全、正常供水,不得擅自停水。由於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提前通知用水戶;因自然災害或發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在積極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水戶。工程出現臨時故障時,維修人員要在8小時內到達現場,一般情況下,24小時內修復完畢並恢復供水。
第二十三條 農村飲水工程應具備飲用水消毒設施,供水水質要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並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方可供水。
第二十四條 農村飲水工程可根據水源條件、當地居民的用水習慣和管理需要,採取全天供水或分片定時供水等方式。   

第二十五條 農村飲水工程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第二十六條 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應定期對水源井、管道、供水建築物和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對機電設備經常保養,確保設備完好,運行正常。
第二十七條 供水人員應做好飲水工程運行中水質監測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誌等,作好檔案管理,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情況。
第二十八條 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應積極推廣和使用節水型技術、產品和設備,實行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
第二十九條 供水人員應經過專業培訓,具備一定的業務基礎和管護能力,身體健康狀況良好,體檢合格,取得上崗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五章 設施管理
第三十條 供水設施歸國家所有,必須確保全全完好。供水專用的取水口、儲水池、水源、機電設備、管道、閥門、消防栓、護管涵洞及一切供水附屬設備、建築物等都是供水的重要設施,應加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損壞、拆除和侵占,違反者將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農村飲水工程的供水構築物、管道、水池和泵房劃定保護範圍,在保護範圍內不得建造影響供水的其他建築物。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距離兩側建築物或永久性設備的水平淨距不得少於5米,在供水管線3米以內嚴禁取土、堆放垃圾、興建建築物等。
第三十二條 供水專用的管線、閥門、水錶等一律不得擅自開關或移動。因建設需要移動或改造供水設施時,必須報經審批,並按規定要求辦理有關手續,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單位或用戶承擔。
第三十三條 因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鐵路、輸油、輸氣管道等各類工程,需要穿越農村飲水工程的,應當在工程建設前,對可能給農村飲水工程造成的危害進行論證,並編制保護方案。
第三十四條 供水管道上安裝的公用消防栓(包括用戶自備的消防栓)是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專用設施,除公安消防部門和水廠執行任務時使用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嚴禁在公共消防栓四周堆積物品、砂石、淤泥以及停放車輛等,人為損壞消防栓的,應追究當事人的法律及經濟責任。
第三十五條 戶內工程實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由受益戶自行管理維護。
第六章 水源保護和水質監測
第三十六條 農村飲水工程水源關係到農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行政村、供水人員和受益區民眾,都有依法保護飲水水源不受破壞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供水運行管理單位應對水廠生產區和生產構(建)築物設立明顯的衛生防護標誌;對水源實行嚴格的保護措施,在水源井周圍50米範圍內不得設定滲水廁所、水坑、糞坑、垃圾堆等污染源。
第三十八條 嚴格保護地下水資源,合理確定地下水開採量,限制自來水管網可供區域內的其他自備水源和生產性用水井。
第三十九條 加強對水源地周邊設定排污口的管理,禁止濫用化肥、農藥,杜絕垃圾和有害物品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四十條 凡因開礦、建廠或進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農村飲水工程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和工程損壞,引起飲水不安全的,應按“誰污染誰負責,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由造成破壞、污染的單位或個人及時採取處理措施,賠償損失,維修或改建飲水工程。
第四十一條 當飲用水受到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單位或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農村飲水工程主管部門和供水運行管理單位要加強對飲水水源的管理和保護,對供水點、水源地落實管護責任,明確管護責任人。
第四十三條 農村飲水工程水源地實行封閉管理,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避免人為活動造成水源污染。
第七章 水費計收和財務管理
第四十四條 為保證農村飲水工程長期發揮效益,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實行有償供水,任何部門或個人無權向用水戶無償供水。按照“鼓勵使用、減輕負擔”的原則,實行定額水費或計量水費水價制度。計量水費水價為每噸1.5—2.0元,定額水費為每人每年30—40元。水費由運行管理單位使用財政部門監製的專用票據收取,並分期繳入專戶管理,費用支出按月報賬,收取的水費主要用於工程運行產生的電費、工程維護和管理人員的工資。
第四十五條 供水水費基本保持成本經營的標準,可隨著物價指數、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等因素的變化,在與用水戶民主協商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各村可以根據集體財力狀況對用水戶水費予以補貼。
第四十六條 供水經營管理單位要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明確水費收入的開支範圍,主要用於飲水工程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員工資等支出,應專戶存儲,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攤派、截留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供水經營管理單位應實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透明度。對水價、供水量、水費徵收和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用水戶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八章 行政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政府對各鄉(鎮)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實行績效考核。
第四十九條 對造成農村飲水工程不能正常運轉,或工程維修不及時,水質不達標,民眾喝不安全水,漠視民眾訴求,不積極採取措施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民眾反映強烈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縣政府將對相關鄉(鎮)政府主要領導實行問責。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供水經營管理單位要制止其行為,拒不執行者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私自接水竊水者。
(二)毀壞供水設備、設施者。
(三)私自切斷電源等行為,影響供水設施運行者。
(四)破壞水源,污染水質者。

(五)擅自裝泵,從管道抽水者; 

第五十一條 供水人員凡有下列情形者,視其情節,由其所在單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給與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擅離職守,造成停水事故者。
(二)未經批准擅自擴大供水範圍者。
(三)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四)對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釀成嚴重後果者。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法庫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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