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村人畜飲水工作暫行規定

《甘肅省農村人畜飲水工作暫行規定》是一部甘肅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4年01月1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農村人畜飲水工作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4]23號
  • 發布日期:1984-01-13
  • 生效日期:1984-01-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4]23號
【發布日期】1984-01-13
【生效日期】1984-01-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甘肅省農村人畜飲水工作暫行規定
(1984年1月13日甘政發〔1984〕23號)
農村人畜缺水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一個問題。目前,全省尚有一百六十六萬人和三百零二萬頭畜的飲水問題沒有得到解決。遇到乾旱年份,就要到幾十里,甚至往返百公里外長途拉水,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有的還要吃苦水,嚴重影響民眾的生活、生產和身體健康。因此,迅速解決人畜缺水問題,是民眾的迫切願望,也是水利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為了加快這一工作的進展,現就有關問題暫作如下規定:
一、解決農村人畜飲水的範圍,是指鄉村農民生活用水,不包括國營農牧場和城鎮企事業單位的飲水問題。由於開礦、建廠,其它基本建設引起水源變化、水質污染,造成民眾吃水困難的,實行誰建設誰負責,誰污染誰解決。
二、近期解決的標準和重點。1980年國家農委批轉水利部《關於農村人畜飲水工作的暫行規定》中規定“近期人畜飲水的標準是出村(寨)單程二至四華里以上的,或取水點垂直高度一百米到一百五十米以上的缺水村莊(寨)”。根據我省目前人畜缺水量大面廣的實際情況,1985年前首先解決出村單程四華里以上、取水點垂直高度一百五十米以上、當地無飲用的地面或地下水,靠蓄積雨水的缺水村莊。重點是中部十八個乾旱縣和十二個困難縣;1985年後再解決出村單程二華里以上、取水點垂直高度一百米以上的缺水村莊。不夠上述標準的一律不屬飲水困難的範圍。
三、供水標準:乾旱期間每日每人供水十公斤以上,大畜三十公斤以上,羊五公斤以上,豬二十公斤以上。在吃窖水的地方,要達到水窖蓄水量蓄一年夠一至二年用。
四、修建人畜飲水工程設施,要從當地的實際情況出發,實行“小型為主,以蓄為主,社隊自辦為主,因地制宜,形式多樣,講求實效”的方針,在中部乾旱地區,應繼續以打窖為主,相應地修建澇池,並在溝壑尋找礦化度較低的地下水,打土井供牲畜飲用,在有條件的地方,要有計畫地修建一些骨幹工程以補充大旱時窖水的不足。在隴東塬區,應繼續打水窖和土井,同時利用現有機井修建引水管道或小高抽解決塬邊地區的飲水問題。在河西祁連山北麓沿山地區,可修建引水管道、蓄水池,各河流下游苦水地區可打井提取深層地下水。牧區可截引地下水,修建塘壩、雪窖和建設基本井,鋪設引水管道,增設供水點。今後修建水利工程的地方,凡有人畜缺水問題的,都應一併列入計畫一次建成。
五、修建人畜飲水工程一定要做好前期工作。水窖、澇池、土井要以自然村為單位,統一規劃布局。其它飲水工程要查清水源、水質,按自然地形合理布局,打破行政區劃界限,最大限度地發揮工程的效能。在勘測設計時,要多方案比較,達到投資省,工期短,質量高,效益好,便於管理使用的要求。工程設計不僅要有名稱、地點、建設必要性、工程規模、水文地質、工程量、勞力、材料設備、投資效益等情況,還必須要有工程平面布置圖,設計詳圖和計算依據。需電提的工程還要闡明電源情況。工程審批貫徹分級管理的原則。屬地縣包乾經費和自籌經費安排的項目由地縣審批。屬省經費安排的項目,投資在十萬元以下的由縣作出勘測設計,地、市審批;投資在十萬元以上的,由地市提出初審意見,報省審批。
六、修建人畜飲水工程,要貫徹自力更生精神,國家給予必要的補助。水窖按蓄水容積大小,一方水補助一元,澇池五百方以上的每個補助三百元用於進水口和出水口設施的材料補助,對於修建其它飲水工程所需資金國家原則上只補助材料設備費。在生活確有困難的地方,需離家起伙的,在勞力上可適當補助,但每個工日補助不得超過五角。
七、加強施工管理和驗收工作。工程審批後,都要確定領導、技術、財務三方面負責人,建立責任制,實行承包。按設計預算、質量要求、完工時間、工程效益、資金、材料設備、簽定契約,實行經費包乾。超支不補,節約歸己。竣工後要進行驗收,水窖、澇池、土井、改泉由鄉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領導,組織農財員、水保員驗收,登記造冊,縣水利局抽查後,及時發放補助費。其它工程原則上誰審批誰驗收或委託下一級業務部門驗收,不合格的要返工,返工所需資金由施工單位自理。對於質量好、節約投資的工程項目,給予獎勵,獎金可在節約部分中提取,由地縣審批。
八、加強飲水工程設施的管理,本著“誰建誰有、誰用誰管”的原則。所有權長期不變。屬民眾個人的,由自己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平調和侵占。屬集體修建的由集體管理。跨鄉、村、社的工程,由上一級管理或確定一個主要的受益單位管理。凡集體管理的工程,都要確定專人或專管機構,按工程的種類、規模、受益範圍,實行各種形式的承包責任制。國家對解決民眾吃水修建的飲水設施所需資金和材料設備,原則上只補助一次,此後飲水設施的維修和更新或因管理不善而損壞失效,社隊要負責修復,資金由社隊自籌解決。國家不再補助。
九、加強對人畜飲水工作的領導,任務大的地縣,水利部門要確定一位領導,組織專人抓好這項工作,要作好計畫安排,組織發動民眾,與有關部門密切協作,協調和解決好工程修建中的具體問題,一抓到底,直到解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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