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暫行規定》是988年8月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施行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8]139號
【發布日期】1988-08-02
【生效日期】1988-08-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軍烈屬以及其他有特別困難的農村勞力,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規定,予以核減或豁免。
“三田”建設用工,不論是鄉、村、社統一組織或農戶在自己承包土地上修建的,都可算作勞動積累用工,但必須納入勞動積累工的使用計畫,並進行詳細的測算驗收。
《甘肅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暫行規定》是988年8月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施行的地方法規。
《甘肅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暫行規定》是988年8月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施行的地方法規。...
山東省實行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制度的暫行規定地方法規,1987年10月17日開始執行。... 山東省實行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制度的暫行規定地方法規,1987年10月17日開始執行。
各級水利部門對農村勞動積累工中用於水利部分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第十一...1. 甘肅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保護條例 .中國法院網[引用日期2015-02-27] 詞條...
說明: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已在農村稅費改革中取消。序號:3名稱:甘肅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暫行規定文號:1988年8月2日甘政發〔1988〕139號文發布說明:勞動積累工已...
甘肅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監督管理辦法(1993年11月27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的監督管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水利勞動積累用工制度暫行規定》是根據中共中央1986年1號檔案和中共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水利電力部〔86〕水電農水字第26號檔案的精神,...
四川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暫行規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6〕50號檔案關於“建立勞動積累制度,發展農村水利”的要求,結合四川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關於修改〈甘肅省農業承包契約管理條例〉的決定》...維護農村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有...(鎮)統籌費或承包費,提供勞動積累工、義務工的數量...
1997年1月20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4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
實行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制度,是增加對水利投入,鞏固現有水利設施,改善水利條件,增強農業發展後勁的重要措施。為了更好地堅持實行這項制度,完善管理辦法,特制訂本暫行...
《陝西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勞動積累工制度實施辦法》是一部陝西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1月1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貴州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辦法》是一項由貴州省政府頒布的條例。... 《貴州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辦法》是一項由貴州省政府頒布的條例。中文名 貴州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
《青島市農村水利建設資金籌集和勞動積累的暫行辦法》意在為增強農業發展後勁,促進農業生產持續穩定增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6〕50號文《轉發關於聽取農村水利...
《甘肅省農業承包契約管理條例》已於1995年7月29日...維護農村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鎮)統籌費或承包費、提供勞動積累工、義務工的...
六、靈台縣人民政府靈政字(1988)28號檔案關於批轉《靈台縣水利工程水費徵收辦法的暫行規定》和《靈台縣農村水利建設實行勞動積累用工的暫行規定》...
鼓勵農戶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通過勞動積累和資金積累興修農村水利,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轄區內用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興修水利,必須遵守本規定。
《北京市農村水利建設勞動積累用工的幾項規定》在1986.11.24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第五條 農村殘疾人除按《甘肅省實施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規定減免義務工、勞動積累工、村提留等社會負擔以外,對其中已喪失勞動能力的,免收鄉統籌費。
建設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的水利條件,發展農村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辦法(1994年6月8日 寧政發〔1994〕63號)(二)關於建立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制度的暫行規定(1987年10月17日 寧政發〔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