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暫行規定

四川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暫行規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6〕50號檔案關於“建立勞動積累制度,發展農村水利”的要求,結合四川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82102
  • 發布日期:1988-09-07
  • 生效日期:1988-10-01
  • 法律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1988年9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依靠民眾自力更生興辦農村水利,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是我省長期以來形成的優良傳統。為鞏固和發展農村水利,給農業生產提供防洪安全和水源保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6〕50號檔案關於“建立勞動積累制度,發展農村水利”的要求,結合四川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農村水利勞動積累是國家規定每個農村勞力對農村水利整修和建設,必須投入的勞動工日。對於這種勞動積累,國家或集體不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補助,也不能抵頂水利水電工程的供水供電收費。
第三條本著“誰受益,誰出工”和“合理負擔,量力適度”的原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水利任務和勞力情況,具體規定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投入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的數量,但一般應控制在十至十五個勞動工日範圍內。對軍烈屬及有其他特殊困難的勞力,應予以減免。水利工程受益範圍內的城鎮居民、機關團體、駐軍部隊、企事業等單位也應承擔一定的義務,各地可分別不同情況分配一定數量的勞動任務。
第四條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主要用於農村現有各類水利工程的維修、配套、更新改造、除險加固、河堤整修,以及水毀工程的恢復;也可用於縣以下舉辦的農村水利工程建設,包括各類農業灌溉工程、防洪除澇工程、農村人畜飲水工程、水土流失治理和噴灌工程建設,但不能用於農民承包範圍內的土地平整、田間溝渠及水利工程整修,也不能用於國家舉辦的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和其他行業用工。
各級政府水利主管部門應對用勞動積累工所做的工程進行檢查、驗收、核工,工程不合格需要返工的,不得再使用勞動積累工。
第五條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的使用,按照“統一計畫,分級管理”的原則,哪級管理的工程,由哪級政府統籌安排,同級水利部門管理使用。跨行政區劃的工程,由上一級政府統籌安排。
第六條農村水利勞動積累用工,按水利年度(即上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安排使用,原則上當年指標當年完成,當年結清;特殊情況需跨年度使用的,須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方能結轉使用。各用工單位都要進行結算,做到工完帳清。
第七條水利任務較重的地方或跨行政區劃的水利工程,可本著“以工換工、互助互利”的原則,由上一級政府統籌調劑安排;也可採取有關鄉、村簽訂契約,以工換工,輪流受益,逐年兌現的辦法,嚴格防止出現新的平調。
第八條分配農村水利勞動積累任務,可按勞力也可按承包土地面積落實到戶,勞動積累工可以出工,也可以按當地習慣勞動工價折錢抵工,超投工的可以抵本人次年投工任務或領取超投工日的勞動報酬;因故完不成當年投工任務的,可以請人代勞或按當地習慣勞動工價交納所欠工日費。農戶每年投勞情況必須填入水利勞動積累手冊,該手冊由鄉(鎮)水管站統一制發。
第九條縣、區、鄉要切實加強對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設立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台帳。對認真執行本規定的,要給予獎勵表揚;對沒有完成投勞任務的,要批評教育,責令其補上;對弄虛作假、違法亂紀等行為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執行。各地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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