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水利勞動積累用工制度暫行規定》是根據中共中央1986年1號檔案和中共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水利電力部〔86〕水電農水字第26號檔案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暫行規定農村水利勞動積累用工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水利勞動積累用工制度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002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7]108號
- 發布日期:1987-11-09
- 生效日期:1987-11-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1、以鄉(鎮)為單位統一安排,用於本鄉(鎮)範圍內受益的各類農田水利工程。在安排時,應照顧本村公所、村民委員會(或生產隊)的公用水利設施的用工、從應出工總數中劃出一定比例由村公所安排。
2、較大的或跨鄉(鎮)的水利工程,按受益大小分攤勞動積累工。也可按照“以工換工,互助互利”的原則,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統籌調劑使用勞動積累工。也可由有關鄉(鎮)、村簽訂契約,採取以工換工,輪流受益,逐年兌現的辦法。
3、建立考核制度。各村公所要建立農村水利勞動積累的帳本,以農戶為單位登記應出工、已出工及投工使用情況。勞動積累工的帳目,當年結清,張榜公布。沒有完成規定投工的農戶,要交錢頂工。對從事工副業或其他產業又承包責任田的農戶,應交錢頂工,先交款,投工後再退還。勞動積累工的折款數額,由各縣(市)人民政府自定。
4、各級人民政府及工程主管單位,務必珍惜和用好屬於水利勞動積累的投工和資金。要做好施工組織方案,建立責任制,規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加強施工指導和檢查驗收工作。對技術性較強的工程和工種,要組織專業承包,用勞動積累的折款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