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農村勞動積累工興修水利規定》是一項由黑龍江省政府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農村勞動積累工興修水利規定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
- 發布日期:1989-05-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生效日期:1989-06-01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農村勞動積累工興修水利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1989年5月4日)
第一條 為依靠民眾興修農村水利,增強農業發展後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興修農村水利,應當貫徹自力更生為主,國家支援為輔的方針。
鼓勵農戶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通過勞動積累和資金積累興修農村水利,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轄區內用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興修水利,必須遵守本規定。
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是指縣(含縣級市、市轄區,下同)、鄉(含鎮,下同)、村範圍內,在防洪、灌溉、排水、供水、水土保持等工程的興建和已建工程的維修、更新改造過程中,農村勞力的義務投工。
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不包括國家大中型水利基建工程、江河防汛搶險用工。
第四條 縣、鄉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業總體規劃,制定農村水利規劃,確定分期實施目標和年度施工計畫,同時制訂勞動積累工使用計畫,節約用工。各級水利部門負責工程規劃、設計、施工指導,確定合理的施工定額和質量標準,保證工程質量。
第五條 年滿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農村男勞力和年滿十八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農村女勞力,每年應當承擔十至二十個勞動積累工日,主要用於農田水利建設。在此範圍內,由市、縣人民政府按勞力、土地承包面積或兩者結合的方式確定勞動積累工的具體數量。烈屬、五保戶、民辦教師不承擔水利勞動積累工。軍屬和有特殊困難的農戶,經鄉政府批准,可酌情減免。本人不願出工,同意出錢的勞力,可以資頂工。以資頂工的標準,由鄉政府確定。不得強制推行以資頂工。
第六條 興修農村水利工程應堅持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主要由直接受益區的勞力完成。確需組織非受益區勞力支援時,必須採取以工換工或以資頂工的辦法,在自願的基礎上籤訂契約,按期兌現。農村水利工程受益區內的城鎮居民、企事業單位也應承擔相應的勞動積累工。
第七條 興修農村水利,應當按受益範圍分級舉辦。村範圍內的工程由村舉辦;跨村的由鄉或聯村舉辦;跨鄉的由縣或聯鄉舉辦。
第八條 建立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清帳結算制度,做到當年指標當年完成,當年結清。
第九條 建立縣、鄉兩級農村水利建設發展基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資金來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農村水利建設所需的物資,主要由各級物資部門在計畫內農用物資中統籌安排,不足不分,應協助從市場調劑解決。
第十一條 興修農村水利應當節約用地,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占用非受益區的土地,由興辦單位自行調劑,採取串換土地、開荒、資金等辦法予以合理補償。新建的灌區和澇區工程的乾、支、斗渠占地,應由主辦單位向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附經批准的規劃設計檔案、被占地單位意見及占地補償辦法),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十二條 對年投工超過規定數量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獎勵;對不出工又不出資的,應當給予應出資額兩倍以下的罰款。獎勵和罰款必須經鄉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實施。獎勵所需經費可從縣、鄉農村水利發展基金中支出。罰款全部存入縣、鄉農村水利發展基金,專項用於發展農村水利建設。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