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行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制度的暫行規定地方法規,1987年10月17日開始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行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制度的暫行規定
- 實施時間:1987年10月17日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日期:1987-10-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山東省實行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制度的暫行規定地方法規,1987年10月17日開始執行。
第八條 義務工,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平均負擔五至十個標準工。確需增加時,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義務工主要用於植樹造林、防汛搶險、公路建勤、修繕校舍、治安巡邏等。勞動積累工不屬於義務工,主要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每個勞力每年承擔...
4.《山東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5.《山東省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工作監督檢查辦法》。6.《關於在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中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嚴肅工作紀律的通知》。7.《山東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群體...
第九條 戶口在農村,年滿十八歲至五十五歲的男性勞力,年滿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的女性勞力,除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減免者外,每人每年負擔五至十個義務工和十至二十個勞動積累工。荒山、荒灘等開發面積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任務重的村,經村...
第十四條除按國家、省規定減免者外,農村勞動力(指男十八至五十五周歲、女十八至四十五周歲的農村公民,下同)均應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第十五條農村義務工按標準工日計算,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承擔五至十個義務工日。搶險救災需要...
《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5月2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長 姜大明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
附錄 水利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青島市大沽河管理暫行條例 青島市農村水利建設資金籌集和勞動積累的暫行辦法 青島市實施《山東省水利工程水費計收和管理辦法》細則 青島市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青島市黃島供水水源工程管理辦法 青島市河道...
根據中共中央1986年1號檔案和中共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水利電力部〔86〕水電農水字第26號檔案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就農村水利勞動積累用工制度有關問題作如下暫行規定:一、全區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要投農村水利勞動積累...
實行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制度,是增加對水利投入,鞏固現有水利設施,改善水利條件,增強農業發展後勁的重要措施。為了更好地堅持實行這項制度,完善管理辦法,特制訂本暫行規定。引言 (1987年8月1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1987年8月1日廣東省...
為了進一步改善農業基礎條件,增強農業後勁,必須健全和完善這一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6〕50號檔案關於“建立勞動積累制度、發展農村水利”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訂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必須以一定數量的...
其中,民辦、民營小型水利工程在供水方與用水戶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實行協定水價。第二十二條 制定和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成本監審制度。第五章 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水利工程供水實行計量收費。尚未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