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暫行規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6〕50號檔案關於“建立勞動積累制度,發展農村水利”的要求,結合四川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82102
- 發布日期:1988-09-07
- 生效日期:1988-10-01
- 法律類別:地方法規
各級政府水利主管部門應對用勞動積累工所做的工程進行檢查、驗收、核工,工程不合格需要返工的,不得再使用勞動積累工。
四川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暫行規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6〕50號檔案關於“建立勞動積累制度,發展農村水利”的要求,結合四川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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