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農村水利建設勞動積累用工的幾項規定》在1986.11.24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農村水利建設勞動積累用工的幾項規定
- 頒布時間:1986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6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北京市農村水利建設勞動積累用工的幾項規定》在1986.11.24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承擔10至20個勞動積累工,主要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植樹造林,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不得少於75%。需要增加勞動積累工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對因病或者傷殘不能承擔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經村社員大會或者...
農村水利工程維修和建設的勞動積累用工數量,由市人民政府規定。(2010年12月23日刪除)第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水利工程應當加強統一管理,建立、完善管理責任制。未經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拆毀、變賣或分給個人。第六條 ...
第二條農村水利勞動積累是國家規定每個農村勞力對農村水利整修和建設,必須投入的勞動工日。對於這種勞動積累,國家或集體不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補助,也不能抵頂水利水電工程的供水供電收費。第三條本著“誰受益,誰出工”和“合理負擔,量...
一、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以下簡稱勞動積累工),是鄉鎮、村組織農村勞力,採用投勞的形式進行水利建設、改善水利條件的農村集體用工,所建水利工程歸集體所有。按規定負擔勞動積累工,是每個農村勞力應盡的義務。二、凡年滿十八歲至五十五...
實行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制度,是增加對水利投入,鞏固現有水利設施,改善水利條件,增強農業發展後勁的重要措施。為了更好地堅持實行這項制度,完善管理辦法,特制訂本暫行規定。具體內容 一、全省農村每個勞動力平均每年要投入水利建設十至二十...
第八條 建立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清帳結算制度,做到當年指標當年完成,當年結清。第九條 建立縣、鄉兩級農村水利建設發展基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資金來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農村水利建設所需的物資,主要由各級物資部門在計畫...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水利勞動積累用工制度暫行規定 (1987年11月9日桂政發〔1987〕108號)水利是農業的命脈,為發展我區水利建設事業,增強農業生財後勁,必須依靠廣大農民民眾,堅持實行水利勞動積累制度。根據中共中央1986年1號檔案和中共...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6〕50號檔案關於“建立勞動積累制度、發展農村水利”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訂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必須以一定數量的義務勞動工日投入農村水利建設,國家和集體不支付任何勞動報酬,也不能...
貴州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辦法 (1988年1月10日貴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條 為搞好水利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增強農業後勁,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貴州省農田水利工程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著合理負擔,量力適度的原則...
第四條勞動積累工一律按勞分擔。每年每個農村完全勞動力應負擔的勞動積累工為二十到三十個工日,半勞動力負擔勞動積累工的數量按全勞動力的一半計算。陝南、陝北和山原地區以及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任務大的地方,每個勞動力承擔的勞動積累工...
《青島市農村水利建設資金籌集和勞動積累的暫行辦法》意在為增強農業發展後勁,促進農業生產持續穩定增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6〕50號文《轉發關於聽取農村水利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及省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1986〕76號文《關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