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農村水利建設勞動積累用工的幾項規定

《北京市農村水利建設勞動積累用工的幾項規定》在1986.11.24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農村水利建設勞動積累用工的幾項規定
  • 頒布時間:1986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1986年12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規定簡介,分攤原則,

規定簡介

有領導有計畫地組織農民通過勞動積累、互相協作興修農村水利工程,是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增加我市郊區農業發展後勁的一項重要措施。根據中共中央中發[1986]1號檔案和市委京發[1986]11檔案的精神,為使我市農村水利建設勞動積累用工切實得到保障,使用得當,特作如下規定:
一、農村水利的勞動積累工,主要用於區、縣、鄉(鎮)範圍內的防洪、排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設及維護、清淤、更新改造,不包括市、區、縣辦的水利基建工程和河道防汛搶險、農民承包土地範圍內的土地平整和田間溝渠整修等用工。
二、根據量力、適度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用於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的數量,一般每個農村勞動力(包括鄉(鎮)、村企業)每年出勞動工日不少於十五個。由於各年度工程任務不同,勞動積累工可在年際間調劑使用。

分攤原則

1、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根據各單位受益大小,按比例合理分攤。不能出工者,可以資代工。
2、對於工程量大,用工較多的工程,需非受益單位支援時,可本著“等價交換,互助互利”的原則。採取以工換工或以資換工的辦法,在自願的基礎上籤訂協作契約,按契約兌現,防止平調。
3、在分攤用工時,對於烈、軍屬酌情給予照顧。
四、勞動積累工的使用管理
1、各區、縣、鄉(鎮)水利部門,在制定農村水利工程年度計畫時,需提出使用勞動積累工的工程項目,用工數量、用工時間和實施計畫,報同級政府審查批准,由政府逐級下達用工計畫。
2、各區、縣、鄉(鎮)水利部門要加強勞動積累用工的管理,檢查出工情況,並登記造冊,年終做出用工決算,將用工數量及完成工程量上報同級政府和上級水利部門備案。
3、各區、縣、鄉(鎮)政府要把勞動積累工使用情況,作為對下級單位工作考核的一項內容。
五、各區、縣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六、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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