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墾區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新疆建設兵團,新兵辦發〔2005〕2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兵團墾區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 文號:新兵辦發〔2005〕21號
  • 發布單位新疆建設兵團
  • 性質:管理辦法
兵團墾區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體制,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四章 供水管理,第五章 水源、水質管理,第六章 水價核定、水費計收及管理,第七章 人員管理,附則,

兵團墾區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墾區供水工程運行管理,保證供水質量,改善用水條件,確保供水工程安全、正常運行。根據水利部《關於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和《兵團防病改水領導小組關於實施職工飲用清潔水工程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墾區供水工程以保障墾區居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用水為目標,以提供優質的供水服務為宗旨。
第三條 墾區供水工程指解決墾區居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用水的永久性供水系統設施。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兵、師水利局是墾區供水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兵團水利局負責組織研究、制定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規定,指導和監督供水單位開展工程建設和管理。師水利局負責水源保護、水價核定、水質檢測和供水單位的考核等項工作。
第五條 供水工程可以根據工程規模、類型和投資來源,實行不同的管理責任制和所有制。可以按照股份制組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供水公司;可以依託現有水管部門管理;也可以採用承包、租賃等管理形式。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六條 供水設施必須劃定工程保護範圍。保護範圍根據工程管理和衛生防護的需要確定。由供水單位提出申請,師水利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局、衛生局、公安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審批並公布。供水主管線應沿線設標誌樁。
在保護範圍內修建其他建築物及從事其他活動,必須經原審批部門同意。
第七條 供水單位應建立日常保養、定期維護和大修理的三級維護檢修制度,以保證供水工程安全運行和運轉人員安全。
第八條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建立工程運行檔案。檔案資料包括:供水工程運行中的水質監測記錄、地下水位動態變化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誌;人員編制情況、職工健康檢查情況、人員培訓考核、年供水量、財務收支、成本核算、年折舊費、維修費等,資料應真實完整,有專人管理。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九條 供水單位要對用水戶逐戶登記造冊,摸清和掌握供水範圍內的用水情況和用水規律,制定科學合理的供水計畫,按計畫供水。
第十條 積極推廣和使用節水技術、產品和設備,對用戶進行節約用水知識宣傳,實行用水定額管理,節約用水。
第十一條 供水工程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範圍內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在水源條件和工程狀況允許的情況下,經過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充分論證和原批准部門審核後,可以擴大供水範圍。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要以方便用水戶為宗旨,開展方便有效的服務。對民眾反映的跑、冒、漏水等情況和突發事件,維修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處理;對用水戶的投訴,要在規定的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反饋處理意見;因停電、設備檢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時,應事先通知。要公布服務、監督電話,便於用水戶與供水單位的溝通。
第十三條 供水單位要增加工作透明度,做到“水量、水價、水費”三公開。
第十四條 供水單位要接受水利、衛生、物價、審計等單位的監督檢查,定期報告工程運行、水費徵收、水質變化、衛生防疫等情況。遇到突發事件要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 供水單位要定期向用水戶的代表匯報供水工作,溝通情況,徵求意見,接受評議。
根據供水工程的規模,可以採取不同的匯報和評議形式。
跨團集中供水工程要在師水利局的指導下,向受益團組成的用水組織匯報工作,並接受監督和評議;單個連隊集中供水工程要向連隊職工代表大會匯報並接受監督和評議。
用水戶的評議結果是考核供水單位的重要指標。
第十六條 新增用水戶應向供水單位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辦理入戶手續。用戶改建、擴建、拆遷用水設施,須經供水單位批准,由專業人員實施,其費用由申請的用戶承擔。

第五章 水源、水質管理

第十七條 水源地必須設定保護區。水源為地表水(含河道、泉水和水庫水)時,取水點上游1 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為水源保護區。保護區不得出現有礙於水源水質衛生的情況。取水點上游1000米以外的地區,限制污染物的排放。
地下水為水源時,單井或井群的影響半徑範圍為水源保護區。保護區內不得造成土壤污染,不應從事破壞深層土壤的活動,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劇毒農藥,不得修建滲水廁所和污廢滲水坑,不許堆放廢渣、垃圾或鋪設污水管。
水源保護區由水利局會同衛生、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按照《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止管理規定》的要求劃定,並予以公布。要設定明顯的範圍標誌和嚴禁事項的告示牌。
供水單位應加強對水源地的巡查,防止污染水源的行為。
第十八條 師衛生局應按照《兵團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定期負責本轄區內飲用水的衛生監督檢查工作。
規模較大的供水單位,按規定自行定期對供水水質進行常規性檢測,師疾控中心負責抽查、監督。
規模較小的連隊集中供水工程,由師疾控中心不定期檢測水質。
當飲用水的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師、團和供水單位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情況嚴重要向兵團水利局、衛生局報告。

第六章 水價核定、水費計收及管理

第十九條 供水工程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供水水價。生活用水的水價由供水成本和職工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生產性用水的水價為供水成本加利潤。水價成本主要包括:能源費、水資源費、藥劑費、管理人員工資、維修費、材料費、折舊費、水質檢測費、辦公費和其他費用。
供水水價由供水單位提出方案,經師水利局、發改委和財務局審查,師主管領導審定後,報物價部門批准後執行。對制水成本高,民眾承受能力有限的地區,實際供水價格達不到成本水價時,受益單位應制定政策,彌補不足的部分。
第二十條 規範水費徵收工作。供水單位應加強財務管理,計收水費使用專用票據。
跨團和跨連集中供水工程(含整團集中供水工程),若採取分級管理,按分級水價,即躉售水價和入戶水價分級徵收水費;若採取統一管理,按入戶水價徵收水費;
單連集中供水工程按入戶水價徵收水費。
第二十一條 供水單位要定期抄表收費。用水戶必須按水費通知單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納者,供水單位可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供水工程的水費收入要專款專用,必須用於工程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改造等項開支。
第二十三條 供水單位要實行公示制度,定期對水價、水量、水費收支以及工程折舊費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監督。

第七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根據水利部《村鎮供水站定崗標準》和一人多崗、精簡高效的原則確定崗位。供水站負責人由業主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選任,定期考評,優勝劣汰。供水站其他職工按照供水站崗位要求,公開條件,統一考試,擇優聘用,持證上崗。
兵、師水利、衛生等部門應加強對供水站領導和職工的培訓,培訓合格者頒發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五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供水單位管理人員的監督考核。供水單位要從用戶用水設施維修及時率、管道修漏及時率、抄表準確率、水費回收率、水量損失率、杜絕“人情水”“關係水”和“搭車收費”、文明服務等方面對管水人員進行考評。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兵、師水利局、發改委、財務局和衛生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與管理,對認真貫徹本辦法,在供水工程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供水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違規行為,限期改進,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私自竊水者;
(二)拒不交納水費者;
(三)私自拆遷供水設施者;
(四)毀壞供水設備、設施者;
(五)切斷電源、水源,影響供水站運行者;
(六)破壞水源、污染水質者。
第二十九條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以外,供水工程連續停水時間不得超過2天。超過3天者,有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供水管理人員凡有下列情形者,視其情節,由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離崗位,無故停水斷水者;
(二)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三)貪污挪用水費,或以權謀私者;
(四)對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釀成不良後果者。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各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兵團水利局會同兵團發改委、財務局、衛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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