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函〔2015〕128號轉發《四川省村鎮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指導意見》。該《意見》分總則、管理體制、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供水與用水管理、工程管理與維修養護機制、附則6部分32條,由四川省水利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村鎮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川辦函〔2015〕128號
- 印發時間:2015年7月22日
通知,意見,
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水利廳四川省村鎮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指導意見、四川省村鎮供水水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辦函〔2015〕128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水利廳《四川省村鎮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指導意見》及《四川省村鎮供水水質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22日
意見
四川省村鎮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指導意見
水利廳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鎮集中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保障村鎮供水安全,根據《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過輸配水管網向村鎮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服務,日供水規模為2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 200 人)及以上的供水工程。
第三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村鎮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適用本指導意見。
第四條 村鎮集中供水工程管理以“供水安全、 保障供給”為
宗旨,不斷提高供水質量和服務水平, 促進村鎮供水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 的村鎮集中供水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村鎮供水工作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密切配合, 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村鎮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工作。
第六條 村鎮集中供水工程屬公益性基礎設施,當地人民政府應在政策和經費上給予扶持,確保工程正常運行。
二、管理體制
第七條 按“誰投資、誰所有” 的原則確定村鎮集中供水工程產權。
(一) 由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個人)等共同投資的,其所有權按照出資比例由投資者共同所有。
(二) 國家投資、民眾籌資投勞興建的單村及以下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 所有權歸民眾集體所有。
第八條 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護主體,應當健全管護制度, 落實管護責任,確保工程正常運行。管護經費由工程所有者承擔,縣級人民政府可適當給予補助。
第九條 在確保工程安全、公益屬性的前提下,村鎮集中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方式,採取特許經營、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管理形式,由具有條件的供水單位負責管理,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專業機構進行管理。
三、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
第十條 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應在投入使用前按規定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設立警示標誌,公布監督報警電話和水源保護責任人。供水單位建立水源保護區巡查制度,當飲用水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飲水安全時,供水單位應立即採取措施處理,並向當地環境保護、水務和衛生計生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凡因生產建設或進行其他活動造成水源污染或工程損壞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 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供水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原則上每天須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的PH值、濁度、消毒劑餘量(原水除外)等指標進行檢測並做好記錄,建立健全飲用水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四條 日供水規模 1000 立方米以上供水工程應建立水質檢驗室,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
第十五條 縣級應通過“政府投資、吸引社會資金投入” 等多元化投入方式建立農村飲水水質檢測中心,對區域內的村鎮供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由政府設立的農村飲水水質監測中心所需經費, 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相關要求予以保障。鼓勵各地積探索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由政府向社會購買水質監測公共服務。
第十六條 縣級農村飲水水質檢測中心應配備專職水質檢驗人員, 應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和水質評價報告制度。
四、供水與用水管理
第十七條 村鎮集中供水工程要建立獨立的工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工程的運行管理, 並進行單獨核算。
各地要積極創新村鎮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模式,引入社會化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 村鎮集中供水工程的崗位定員應參照水利部《村鎮供水站定崗標準》 相關規定,根據其供水規模和管理條件確定。
村鎮集中 供水工程要大力推行水廠自動化管 理, 建立高效精簡的工程運行管理隊伍。
第十九條 村鎮集中供水單位的提水、制水、水質檢驗、管道維修等崗位的工作人員應身體健康,並經縣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培訓合格後, 實行持證上崗。
第二十條 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範圍內的供區用水需要, 在不影響原供區供水的情況下, 可根據其供水能力適當擴大供區範圍, 充分發揮工程效益。
第二十一條 村鎮供水單位應與用戶簽訂供水、 用水協定, 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
第二十二條 村鎮集中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分類計價。村鎮供水價格應當遵循公益性原 則。
政府投資建設的村鎮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利用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村鎮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單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 供水價格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
第二十三條 已在營運的供水單位不得擅自停止營運。供水單位需退出營運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制定可靠的過渡供水方案。
第二十四條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的,應在臨時停止供水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無法提前通知的,應在工程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實行用水戶代表會議制度。供水單位每年組織召 開至少一次用水戶代表會議,報告工程和財務管理情況,建立健全用水公約等規章制度,徵求意見、接收評議。
五、工程管理與維修養護機制
第二十六條 供水單位要制定完善的工程運行管理制度、財務制度、設備操作規程、制水操作規程、設備維修養護制度、水費計收管理制度、人員考核等制度。
第二十七條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對水處理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維修、清洗、消毒;應定期巡查水源及管網等設施,及時排除故障和隱患,並建立記錄檔案。
第二十八條 創建村鎮集中供水工程縣級維修養護機制,多渠道籌集維修養護經費,縣級人民政府適當激勵獎補。
第二十九條 村鎮供水工程用電價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優惠用電價格執行。
第三十條 對供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村鎮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六、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意見由水利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意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意見由水利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意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