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將承擔的2006年9月1日前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職責劃給省扶貧移民局。
(四)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五)加強對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省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和跨市(州)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省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全省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水域水質通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市(州)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省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市(州)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成果管理,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二)負責水產漁政工作。擬訂漁業資源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全省漁業生產,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和市場建設,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以及漁藥、漁飼料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負責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實施漁業環境監測,牽頭查處漁業污染事故,協調仲裁重大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負責漁船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十三)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四川省水利廳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機要、保密、檔案、政務信息、績效考核、綜治維穩、督查督辦、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管理;組織辦理人大、政協有關建議和提案;負責重大會議和重要接待工作;負責廳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
(二)政策法規處(行政審批處)。
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擬訂水利工作政策;指導全省水政監察及普法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擔廳行政審批、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和行政調解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三)規劃計畫處。
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大水利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承擔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四)水資源處(四川省節約用水辦公室)。
統一管理水資源,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擬訂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審核重要水功能區的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監督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負責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五)建設與管理處(河道管理處)。
指導全省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全省大江、大河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審核重要水利工程的初步設計;負責對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的管理和驗收,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采砂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
(六)農村水利水保處。
擬訂全省農村水利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鄉鎮集中供水、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已建成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除險加固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工作;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七)科技與對外合作處。
負責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利科技項目研究,新技術引進、推廣和管理工作;承辦有關智慧財產權事宜和水利行業涉外工作。
(八)財務處。
編制部門預決算;指導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省級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九)審計與安全監督處。
負責機關及廳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指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水利行業教育培訓、職稱評定、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指導水利行業隊伍建設和廳屬院校工作。
(十一)信訪處。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突發性群體事件;研究、分析全省水利信訪工作情況,指導、檢查全省水利系統信訪工作。
(十二)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定方式由水利廳黨組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人員編制
四川省水利廳機關行政編制86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7名,分別為胡 雲、
陳榮仲、朱 兵、劉俊舫、
祝瑞祥、
張強言、
徐亞莎;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或機關黨辦主任1名、副總工程師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8名。
單列管理行政編制1名。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5名。其中:紀檢組長(監察專員)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05〕30號)規定管理。
機關離退休服務人員控制數3名。
其他事項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水利廳。
(二)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三)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上的指導。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五)四川省水利廳 地址:成都市文武路69號
現任領導
總規劃師:權燕
四川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局長(副廳級):劉祥海
直屬單位
四川省農田水利局
四川省地方電力局
四川省水產局
四川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
四川省水土保持局
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
四川省都江堰東風渠管理處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一管理處
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二管理處
四川省都江堰外江管理處
四川省長葫管理局
四川省玉溪河灌區管理局
四川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四川省電力設計院
四川省水利科學研究院
四川水利職業技術學院
四川省水產學校
四川省水利幹部學校
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總站
四川省水利電力工程局
信息公開指南
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依法獲取本機關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政府、水利部有關部署,特編制本指南。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採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方式。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免費向社會公開的內容具體參見《四川省水利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可進入“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在“省級部門信息公開目錄”中點擊“水利廳”,即可查詢。
(二)公開形式
本機關根據政府信息內容和特點,主要通過“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四川水利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進行公開。
(三)查詢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可登錄網站,使用關鍵字進行檢索即可獲取該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
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機構為四川省水利廳辦公室。
通訊地址:成都市青羊區文武路69號
郵編:610017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步驟
1.提交申請
申請人填寫《四川省水利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網上點擊下載)提出申請。申請表也可到廳辦公室領取。《申請表》應填寫完整,內容真實有效。申請人應同時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為了提高申請的處理效率,申請人應對所需信息描述詳盡、明確;若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2.遞交申請
申請人可以當場遞交,也可通過信函、傳真等方式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傳真左上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3.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表》後,對《申請表》進行審查。對於《申請表》填寫不完整、內容不明確或未按要求提供有關身份證明材料的申請,將要求補充或更正。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且有關身份證明材料齊全的申請將正式登記受理。根據申請的內容,本機關自收到申請(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如需延長答覆期限,本機關將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對同一申請人向本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的,本機關可以不重複答覆。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本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本廳依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將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費用。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聯繫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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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編:61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