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法規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管理責任主體,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四章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第五章 供水管理,第六章水費徵收及管理,第七章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的籌措與管理,第八章獎懲,第九章附則,
法規頒布
頒布單位:石家莊市政府 | 文號:石政辦發20號 |
頒布日期:2012-08-04 | 執行日期:2012-08-04 |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規範性檔案 |
法規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飲水工程運行
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確保農村居民用水需求和飲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部《關於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
的意見》、《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和建設部、衛生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技術細則(試行)》、省水利廳
《河北省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農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不含縣城城區供水)。包括聯村集中供水工程、單村集中供水工程和農村學校的飲水工程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是指為解決農村民眾生活用水需求而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廠工程、輸配水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設施。
第二章管理責任主體
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負總責,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服務和監管。
水務部門是農村飲水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制定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對工程運行管理、水價核定、計量收費、養護維修、水源保護、日常水質監測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組織轄區內供水工程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與考核。
衛生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飲用水衛生學審查、衛生許可證的辦理、水質的委託檢測、監督監測、並對檢測結果進行評價。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必須有衛生部門參加。
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的意見,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負責對保護範圍內飲水水源進行環境監測,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物價部門負責組織水價聽證,審批集中飲水工程的水價方案,查處水價違法行為。
供電部門負責為農村飲水工程運行提供供電服務,當供電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積極組織搶修。
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供水水質監測經費和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的籌措和監管。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供水工程設施及故意投毒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五條農村飲水工程建成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及時與供水管理單位辦理交接手續,供水管理單位取得有效衛生許可證後方能供水。
第六條農村飲水工程要根據投資渠道、工程規模等確定管理責任,明晰產權,建立健全管理機構。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管護模式,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一)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聯村集中供水工程,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農村供水管理站,實行“三級”管理制:第一級為水廠廠區工程及入村總水錶以上管網,
產權歸國家所有,由供水管理站負責管理;第二級為村內入戶水錶以上戶外管網,產權歸集體所有,由村集體或用水者協會管理;第三級為入戶水錶(含水錶)以下
供水設施,產權歸農戶,由農戶負責養護維修。
(二)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單村集中供水工程,產權歸國家所有,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村集體管理,由村民議事會指定專人,或工程受益範圍內的民眾成立農民用水戶協會,負責水費的徵收和工程管理。
(三)私人投資或股份制形式興建的飲水工程,產權歸投資者,由投資者負責工程的運行管理。
所有村鎮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均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供水站實行站長負責制,供水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參照《村鎮供水站定崗標準》設定司泵員、收費員、消毒化驗員、機電管理員、會計保管員、安全監督員等工作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可交叉任職。
第八條規模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選聘1-2名管理人員。也可採取招標承包的形式選擇管理人員,有一定文化技術基礎、供水服務好、維護措施完善、水價較低者優先。
第九條農村飲水工程供水管理人員,應經縣級水務部門技術培訓考核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體檢合格後,持技術上崗合格證和健康證從業,實行定期培訓考核和體檢,每年一次。
第十條飲水工程供水管理人員基本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二)規範操作,定期對機井、管道、供水構築物和設備等進行檢查、維護,定期清洗和消毒,並做好記錄;
(三)加強衛生防護,按照有關規定對農村飲用水進行淨化和消毒,並定期由公共衛生協管員對水質開展快速檢測,將結果記錄在案;
(四)以量計征,提高水費收繳率,逐步實現以水養水、使工程走向良性循環發展的軌道。
第十一條供水管理單位按照《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制定和完善機電設備操作規程、職工工作守則、安全運行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民主監督制度、獎懲制度、計量收費制度、水質衛生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公示制度,按制度對供水工程設施進行管理維護。
第十二條蓄水池、過濾池、檢查井應密閉加蓋加鎖,設定防護罩或防護欄桿;加氯間、配電室、機泵房要設警示標誌;各車間應當配備滅火設備;禁止閒雜人員進入車間,禁止非崗人員操作設備。
第十三條供水構築物外邊界和輸水管道兩側3米內為工程保護範圍。在工程保護範圍內不得興建影響供水的其它建築物,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建、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嚴禁取土、堆放物料、植樹等。
因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鐵路、輸油輸氣管道等各類工程,需要穿越農村飲水工程的,應當對工程建設期間、運行過程中可能給農村飲水工程造成的危害進行論證,並編制飲水工程保護方案。
飲水工程保護方案應當徵得農村飲水工程供水管理單位的同意。農村飲水工程供水管理單位可以委託工程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保護方案組織審查,並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以原有的水利服務組織為依託,建立、完善農村飲水工程維修服務組織;及時指導和幫助供水管理單位解決供水運行中發生的技術問
題,排除故障,確保工程正常運行。供水管理單位要為用水戶提供物美價廉的易損件、消耗品,配套必要的維修設施和設備;開展突發事故的緊急救援、維修服務;
組織技術業務培訓;儲備、維護應急供水、送水設備。
第十五條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建立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歸檔的資料:縣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年度實施方案;工程竣工報告、工程設計檔案、圖表、驗收檔案、工程決算、財產清單等;各種政策檔案、批覆檔案、檢測報告等。
供水管理單位應歸檔的資料:本工程的設計檔案、圖表、財務清單及供水工程運行中的水量水質監測記錄、地下水位動態變化記錄、設備檢修記錄、各種規章制度、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誌、衛生許可證、各項檢測報告及檢查記錄等。
第十六條農村供水管理單位享受國家有關減免稅政策。
第四章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
第十七條縣、鄉兩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供水管理單位及受益區民眾都有依法保護水源不受破壞的義務。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部門要按國家規定,劃定水源保護範圍,嚴禁在水源地保護範圍內設定排污口、濫用化肥、農藥,杜絕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九條供水管理單位應依據《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對水廠生產區和單獨設立的生產構(建)築物劃定衛生防護範圍,並設立明顯標誌。
第二十條供水管理單位應依據《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和監測制度;配備水質淨化消毒
設施及必要的檢驗儀器、設備、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監測,並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同時每年委託有資質的疾病預防
控制機構檢測水質。委託有水質衛生檢測資質的機構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進行水質常規指標檢測,每年不少於一次,保證工程受益範圍內供水質量達
到生活飲用水標準。
第二十一條縣、鄉兩級政府及供水管理單位都應制定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和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建立應急保障體系,落實重大事件值班、報告、檢測、處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預警和應急救援機制,提高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能力。
第二十二條凡因開礦、建廠或進行其它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和工程損壞,引起飲水不安全的,應按“誰污染誰負責,誰損壞誰補償”的原則,賠償損失,維修或改建飲水工程。
第二十三條如果飲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現異常,有關單位要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四條飲水工程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範圍內居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資源允許的條件下,可適當擴大供水範圍。
第二十五條供水管理單位應對用水戶逐戶登記造冊,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契約。
第二十六條供水管理單位要確保全全、正常供水。由於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提前通知用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供水工程發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積極搶修的同時,儘快通知用戶。
第二十七條聯村集中供水水廠新增用水單位,各供水管理單位應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
和施工,費用由新增用水單位負擔。其它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戶,應向供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並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嚴禁私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八條用戶改建、擴建或拆遷用水設施,須經供水管理單位同意,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監督實施。
第六章水費徵收及管理
第二十九條供水水價核定,要進行供水成本核算。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以及按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
(二)支付使用其它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費或按照規定交納的水資源費。
(三)提水及加壓等機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動力費,電價執行國家相關優惠政策。
(四)淨化處理、消毒所用的材料費和藥劑費。
(五)按規定提取的折舊費和大修費。
(六)供水生產運行管理中所發生的辦公費、勞動保護費、維修費、水質檢測費等。
(七)按規定應列入供水成本開支的貸款及貸款利息等費用。
第三十條聯村集中供水水廠的水價,徵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報物價部門審批執行。單村集中供水價格,由村委會召集村民代表大會商討供水價格,也可參照第三十一條執行。
第三十一條農村供水工程應安裝計量設施,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兩部制水價(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用水定額管理、超定額累進加價、階梯水價等制度。
第三十二條用水戶在接到供水收費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繳納水費,無正當理由兩個月不繳納水費的,供水管理單位有權暫停供水,用戶補交有關費用後,供水管理單位應恢復供水。
第三十三條飲水工程的水費收入主要用於工程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改造、辦公經費及管理人員工資、福利等項開支,應專戶儲存,按規定計提折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攤派、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供水管理單位要積極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對供水工程的水價、供水量、水費徵收和使用等情況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用水戶和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的籌措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落實維修養護經費,確保工程重大事故能夠及時維修,工程日常維護和更新有經費保障。
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可從水費中平衡解決,有條件的縣應適當安排一定資金列入縣級財政年度預算,專項用於工程的維修和養護。維修養護經費要專戶儲存,根據不同資金來源實行分級管理,專款專用、專賬管理,嚴禁擠占和挪用。
(一)聯村集中工程供水水費中提留的維修養護經費,要專項儲存到供水管理單位專戶,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其使用由供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二)單村集中工程供水水費中提留的維修養護、更新和折舊費,要分村儲存到鄉級財政專戶,村留村用,由鄉級政府監管使用。
第八章獎懲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將農村飲水工程管理納入目標考核,並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供水管理單位(人員)要制止其行為,拒不執行者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私自接水竊水者;
(二)擅自拆遷供水設施者;
(三)毀壞供水設備設施者;
(四)私自切斷電源、水源,影響供水設施運行者;
(五)破壞水源,污染水質者。
第三十八條供水單位違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對供水單位作出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供水管理人員凡有下列情形者,視其情節,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擅離崗位,無故停水斷水者;
(二)未經批准擅自擴大供水範圍者;
(三)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四)貪污挪用水費,或以權謀私者;
(五)對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釀成嚴重後果者。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石家莊市水務局商財政局、衛生局、物價局等部門負責解釋。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