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魯科爾沁旗農村牧區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阿魯科爾沁旗農村牧區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旗飲水工程運行管理,保證工程良性運行和長期發揮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內蒙古自治區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實施細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關於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水農〔2003〕503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水工程管理保護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劃定標準》等規定,結合全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旗境內為解決農牧民民眾生產生活飲用水而興建的各類飲水工程。含跨行政村建設的聯村集中飲水工程、單個嘎查村建設的集中飲水工程。
第三條飲水工程運行管理總體目標是:以保障居民生活生產用水為目標、提供優質供水服務為宗旨,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產權歸屬明確、責任主體落實、責權利相統一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引入市場化運作方式,合理核定水價、計量收費,通過以水養水,確保飲水工程良性運行。
第二章產權及機構
第四條飲水工程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旗水利局代表旗人民政府對全旗飲水工程負總責,負責全旗範圍內由國家投資新建、更新改造的飲水工程,及日常管理、技術、技能指導和培訓。旗衛生部門負責全旗飲水工程飲水衛生監督和水質檢測工作,建立和完善全旗飲用水水質監測網路,適時監控;旗環保部門負責全旗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旗發改部門負責供水水價的核定和監管工作。
第五條飲水工程產權歸所在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所有。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飲水工程安全運行管理工作。已經通過驗收並投入使用的農村牧區聯村工程、單村工程,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水源地、管網、設施等的管護和維修,對轄區內農牧民民眾飲水安全負責。
第六條成立旗、蘇木鄉鎮兩級飲水工程運行管理專管機構,建立全旗飲水工程運行管理聯動網路,為全旗飲水工程管理提供技術支持,旗級專管機構為阿魯科爾沁旗飲水工程管理辦公室,負責全旗飲水工程技術升級改造。蘇木鄉鎮專管機構以水利工作站人員為主,嘎查村水管員為輔,根據本轄區飲水工程數量設定1-3人,並組建維修隊伍,負責本轄區飲水工程日常維護。設立飲水工程服務熱線,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以便及時發現和處理轄區內突發飲水工程事件。
第七條飲水工程管理單位、專管機構的基本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節約用水知識;
(二)依法保護飲水工程安全運行,維護工程設施安全;
(三)負責工程運行管理,確保飲水安全,滿足用水需求;
(四)建立健全各項飲水管理制度,完善各類飲水安全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確保及時有效地應對飲水突發事故。
(五)負責本轄區飲水工程日常維修、養護,確保工程正常運行,專管機構要管好用好運行管理基金。
第三章工程運行管理基金設立及使用
第八條設立飲水工程運行管理基金,用於全旗飲水工程的維修改造、運行維護和定期保養費用。基金由旗發改部門核定的飲水工程徵收水費內所含的維修管護費和旗財政出資組成,旗財政出資5元/年/人,水費內所含的維修管護費從每年實際用水量中按比例提取。基金賬戶設在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專戶存儲,專款專用,運行管理基金本年度結餘累計進入下一年度使用。
飲水工程徵收水費內所含的維修管護費要存儲到工程運行管理基金專戶。
以國家投入為主建設的飲水工程,承包、租賃等回收資金,均由旗財政主管部門收回作為全旗農村牧區飲水工程發展基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繼續用於農村牧區飲水工程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運行管理基金要遵循節約使用的原則。
運行管理基金首先由村級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報蘇木鄉鎮專管機構核查確認,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專業維修隊實施。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條聯村飲水工程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工程情況,確定管理單位和管理方式,實行獨立經營、單獨核算、自負盈虧,形成以水養水的良性循環管理運行機制。水廠、輸水配水管網、加壓泵站、電力設施、機電設備的維修養護主體為聯村飲水工程管理單位,由工程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管,入戶管路及戶內設施設備由各戶自行負責維修養護,工程管理單位要提供技術支持或維修服務。
單村飲水工程由嘎查村民委員會或受益民眾代表組成工程管理委員會管理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管護主體。水源、輸水配水管網、電力設施、機電設備的維修養護主體為飲水工程管理單位,入戶管路及戶內設施設備由各戶自行負責維修養護,工程管理單位要提供技術支持或維修服務。
工程技術升級改造,年初由村級管理單位提出升級和改造計畫,蘇木鄉鎮專管機構核查確認,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報送至旗水利局,水利局根據工程現狀提出工程技術升級或改造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覆後實施。
第十一條蘇木鄉鎮、嘎查村可以組建飲水工程管理單位和經營者自願參加的農村牧區飲水協會。協會以服務為宗旨,總結推廣管理經驗,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等。協會的工作受蘇木鄉鎮政府和旗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對轄區內飲水工程通過公開競價以承包、租賃等方式確定飲水工程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飲水工程可以承包、租賃給專管機構、蘇木鄉鎮、嘎查村組建水管組織,也可以是聯戶或個體農牧戶。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嘎查村委員會要與所確定的管護主體簽訂契約。飲水工程要保證原設計範圍內的用水戶飲用水,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第十三條飲水工程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設備操作、定期維修保養等制度和規程。飲水工程管理單位應定期對水源井、管道、供水構築物和設備等進行養護。
第五章水源、水質管理
第十四條工程管理單位及受益區民眾都有依法保護飲水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壞的義務。
第十五條水源地保護區由旗環保部門協調旗水利、發改、衛生、國土等有關部門共同劃定;水源地要按照《飲用水源保護區標誌技術要求》(HJ/T433-2008)設警示標誌和保護告示。水源保護區範圍內不得修建可能對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礦企業、廁所、污廢水滲水坑、堆放廢渣、垃圾和鋪設污水渠道等,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對於已有的污染源,必須限期治理或搬遷。以地下水為水源時,取水建築物應設定保護措施,做好井房、泵房、圍牆等建設工作,並以水源井的影響半徑劃定水源保護範圍;沒有井房、泵房、圍牆等保護措施的取水建築物,供水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須令其所屬單位或個人限期建設完成。
第十六條供水構築物和輸水管道應劃定工程保護範圍,設定標誌,在保護範圍內不得興建影響供水的其它建築物,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建,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嚴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樹等。
第十七條對於集中供水工程,工程管理單位配合旗水質檢測部門按照供水技術規範和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定期對供水水質進行檢測,保證供水質量達到生活飲用水標準。對不合格水質要嚴格進行整改。對於單戶的分散水源工程,旗水利局配合旗衛生部門共同做好對民眾安全用水的指導工作。
第十八條飲水工程管理人員應持衛生部門頒發的《健康證》上崗,並建立健康檔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如發現有傳染病的,應立即離崗治療。
第十九條凡因開礦、建廠或進行其它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和工程損壞,應按“誰污染、誰負責,誰損壞、誰補償”的原則,由造成破壞、污染的單位或個人及時處理。所造成的損失,應由造成破壞、污染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賠償。
第六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條飲水工程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範圍內農牧民民眾飲用水需要。
第二十一條管理單位應與用水戶簽訂供水協定,按協定規定供水。由於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管理單位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供水工程發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戶的,管理單位應在積極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戶,並報告蘇木鄉鎮專管機構。
第二十二條集中飲水工程新增用水戶,應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批准並繳納一定的增容費後,由管理單位負責勘察、規劃、設計和安裝,其費用由新增用水戶負擔。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動、拆除供水設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三條管理單位有義務做好節水技術、產品、設備和節水知識宣傳工作。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應當安裝水錶,實行計量用水。管理單位應根據國家及相關管理規定,及時組織水錶校驗和更新,建立健全校驗更新機制,對拒不配合正常校驗和更新可採取停止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集中供水管理單位要加強用水秩序管理,加大違規用水稽查力度,對惡意竊水和私搭亂建供水設施等行為要予以制止,直至停止供水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蘇木鄉鎮和有關部門要經常組織對工程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鼓勵技術革新,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七章水費計收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每處飲水工程均由旗發改部門核定水費收費標準飲水工程的水費屬經營性收入,主要用於飲水工程設施管理、維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員工資等項開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攤派、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聯村供水工程嚴格執行按月抄表收費制度。用水單位和個人在接到繳費通知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交納水費。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滯納金或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條管理單位要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對飲水工程的水價、供水量、水費徵收和使用等情況實行定期公示制,增加管理的透明度,自覺接受旗市場監管、財政、審計、住建、水利等部門及用水單位和個人的監督。
第八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飲水工程管理成效納入旗人民政府對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年度實績考核目標,從人員落實、維修管護資金落實、飲水工程運行正常率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三十條對於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飲水工程管理單位要制止其行為,限期改正,直至由旗水行政執法部門停止供水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私自接水竊水的;
(二)拒不交納水費的;
(三)擅自拆遷供水設施的;
(四)毀壞供水設備設施的;
(五)私自切斷電源、水源,影響供水設施運行的;
(六)破壞水源、污染水質的。
第三十一條管理人員凡有下列情形的,視其情節,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
(一)撤離崗位,無故停水斷水的;
(二)擅自提高供水水價的;
(三)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貪污挪用水費或以權謀私的;
(五)對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釀成嚴重後果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歐沐淪街道辦事處和罕烏拉街道辦事處參
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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