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魯科爾沁旗嘎查村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試行)

阿魯科爾沁旗嘎查村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為加強全旗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切實鞏固“十個全覆蓋”工程建設成果,促進嘎查村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常態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愛國衛生條例》,結合阿旗實際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全旗各嘎查村環境衛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嘎查村環境衛生堅持嘎查村自我管理、自我維護、自我服務的原則,組織發動本嘎查村村民積極參與到維護和管理環境衛生工作中,保持嘎查村環境衛生整潔。
第四條嘎查村環境衛生管理經費以嘎查村集體自籌、民眾繳納為主,蘇木鄉鎮政府適當籌集,旗人民政府將安排專項資金予以獎補。各級財政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嘎查村自籌資金單獨建賬、及時公開、接受監督。
第二章責任主體
第五條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旗農村牧區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並將農村牧區環境衛生管理經費納入旗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旗城鄉管理和規劃局為農村牧區環境衛生工作主管單位,負責日常監督管理、檢查考核及旗級承擔的農村牧區環境衛生工作。
第七條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嘎查村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主體,具體負責農村牧區環境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開展綜合執法及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查處,對嘎查村環境衛生工作進行考核,落實獎懲。
第八條蘇木鄉鎮要成立城鄉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履行嘎查村環境衛生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及履行城鄉規劃管理、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等方面職責。
第九條嘎查村是自身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根據嘎查村實際,建立完善環境衛生管理制度,通過制定村民環境衛生公約、簽訂“門前三包”協定、一事一議等形式引導村民積極參與到環境衛生維護管理中。
第十條嘎查村要成立環境衛生自我管理委員會。“自管委”主任由嘎查村黨支部書記兼任,成員在嘎查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和入黨積極分子中產生,人員不少於3人。“自管委”依村規民約對本嘎查村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並處理違規行為。工作上“自管委”接受蘇木鄉鎮城鄉管理綜合執法大隊領導監督。
第三章環境衛生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嘎查村要制定環境衛生村民公約,與常住農牧戶簽訂“門前三包”協定(即:包衛生、包秩序、包綠化),逐步提高村民自覺搞好門前衛生,管護好綠化,保持好路面暢通的意識。
第十二條嘎查村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向社會購買服務、聘用保潔員、村民投工投勞等多種形式對公共區域環境衛生進行管理維護。
第十三條嘎查村要配備必要的環衛設施和設備,可通過爭取財政“一事一議”、環衛設施補助、旗政府劃撥、村鎮集資購買和項目爭取等多種形式解決,以改善環衛作業條件。
第十四條嘎查村要將生活區與生產區區分開,設定排渣場、秸稈堆放場,棚圈、草堆、牲畜糞便堆放點,要統一規劃場院,以上場地均需用1.5米以上圍欄遮擋圍護。
第十五條嘎查村垃圾實行分類收集,從源頭上垃圾減量。生活垃圾清運實行戶集、村收、鄉轉運模式,在嘎查村設立固定垃圾收納場所,蘇木鄉鎮要設立生活垃圾存貯場所。
第十六條嘎查村要設定生產垃圾收集點、存放點和棄土場,牲畜糞便、秸稈、灰土等生產和建築垃圾由嘎查村統一清運並排放到本嘎查村生產垃圾存放點、棄土場。
第十七條 嘎查村農牧戶要嚴格遵守《村民環境衛生公約》及國家有關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在庭院圍牆外堆放柴草或者在庭院內堆放柴草超出圍牆高度;
(二)擅自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從事維修銷售等經營活動;
(三)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礙交通、影響村容村貌的地點亂停亂放各類車輛;
(四)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及公用設施、樹木上塗寫、刻劃宣傳標語,懸掛、張貼宣傳品;
(五)隨意傾倒垃圾、污水,隨意傾倒動物糞便、動物屍體等廢棄物;
(六)利用道路打場曬穀;
(七)在露天場所焚燒秸稈、垃圾或者其它廢棄物;
(八)其它妨礙村容村貌及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八條嘎查村河流、池塘、溝渠等沿岸及水面無漂浮垃圾,田間、道路無廢棄物,綠化帶、樹池無雜物。
第十九條嘎查村農牧民倒塌的圍牆,應當及時修復,網圍欄、秸稈和樹枝等形成的簡易圍欄,應當拆除。
第二十條農牧戶產生的生活垃圾排放到指定的垃圾排放點內,排放點周邊乾淨清潔,禁止焚燒垃圾。
第二十一條蘇木鄉鎮、嘎查村主要街道兩側不得設定廢品收購站點。其它地段設定廢品收購站點,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設定廣告、招牌、路標、畫廊、霓虹燈等設施,應保持完好、整潔,用字必須準確規範,設定前必須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對破損或脫落倒塌的設施,設定單位、個人應當及時維修或拆除。
第四章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蘇木鄉鎮或嘎查村自我管理委員會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屬於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蘇木鄉鎮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屬於違反《村民環境衛生公約》的行為,由嘎查村自我管理委員會依照公約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擅自在嘎查村內的街道、廣場、市場等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的,以及其它違法建設行為,依據《土地法》、《城鄉規劃法》、《內蒙古自治區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等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旗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處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監督考核
第二十六條旗政府督查室、旗考核辦將把環境衛生工作納入蘇木鄉鎮班子年度工作考核內容,旗委農工部、旗文明辦、旗城鄉管理和規劃局、旗愛衛辦將對該項工作進行分類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蘇木鄉鎮要把環境衛生工作作為嘎查村班子考核的重要內容,要與經費、工資、評先、評優掛鈎。
第二十八條旗人民政府每年將設立專項獎勵資金,分別對在嘎查村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考核優秀的蘇木鄉鎮和表現突出的嘎查村進行獎補。
第六章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旗城鄉管理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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