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是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規範全省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健全我省職業技能競賽體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養選拔機制,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12日,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黑龍江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2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人社規〔2024〕1號
各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有關中省直部門(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4年1月1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規範全省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健全我省職業技能競賽體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養選拔機制,加強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新時代龍江人才振興60條>的通知》(黑辦發〔2022〕27號)《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黑辦發〔2022〕43號)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職業技能競賽管理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競賽,是指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結合生產和服務工作實際,有組織開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為主要內容的民眾性同場競技比賽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包括行政部門、競賽業務指導部門,下同)主辦、參與主辦及統籌管理的各級各類職業技能競賽。
第四條 努力構建以世界技能大賽為引領、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以下簡稱全國技能大賽)為龍頭、全省職業技能大賽為主體、行業企業及院校職業技能競賽為基礎的職業技能競賽體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藝平台,為優秀高技能人才脫穎而出創造條件,實現以賽強技,以賽弘技。
第五條 職業技能競賽要大力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以賽促學、以賽促培、以賽促訓,突出職業技能水平切磋比拼,促進廣大技能勞動者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中提高專業素養、提升實操能力,推動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第六條 職業技能競賽要堅持科學、綠色、安全、節儉的理念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積極對標世界技能大賽、全國技能大賽,借鑑吸收先進理念和經驗做法,提高辦賽質量,提升競賽科學化、規範化、專業化。
第七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職業技能競賽主管部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業資格實施機構負責職業技能競賽技術支持和業務指導。
第二章 競賽類別
第八條 職業技能競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全省職業技能競賽分為省級競賽、市級競賽兩個層級。省級競賽包括全省職業技能大賽和全省行業職業技能競賽。
第九條 省級競賽。
(一)全省職業技能大賽,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實施的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冠名“黑龍江省××屆職業技能大賽”,是全省規格最高的綜合性賽事,原則上每兩年舉辦一屆。全省職業技能大賽與世界技能大賽、全國技能大賽相銜接,同時承擔世界技能大賽和全國技能大賽省級選拔賽功能,賽項可結合我省實際設定。
(二)全省行業職業技能競賽,分為省級一類競賽和省級二類競賽兩個類別。原則上每一至兩年舉辦一屆,可冠以“××年黑龍江省(××行業或系統)××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名稱。
1.省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是指跨行業(系統)、跨地區通用職業(工種)的全省重要綜合性賽事,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辦或聯合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共同舉辦。
2.省級二類職業技能競賽是指單一行業(系統)特有職業(工種)或通用職業(工種)的競賽,由省級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大型中省直企業(集團)、事業單位或行業組織等牽頭舉辦。
3.國家級職業技能賽事省級選拔賽,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競賽計畫執行,可與上述兩項賽事合併舉行。
第十條 市級競賽。
市級競賽指市地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競賽類別、競賽周期、計畫申報、組織實施、表揚獎勵等由各市地自行確定。各市地應當積極建立完善本地區職業技能競賽體系。
第十一條 企業崗位練兵是開展職業技能競賽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鼓勵廣大企業自主開展形式多樣的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活動,積極參與省級、市級職業技能競賽活動,以賽練兵、以賽選才。
第三章 申報計畫
第十二條 全省職業技能競賽實行年度計畫制度,履行申報、遴選、發布等程式。
第十三條 申請舉辦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的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備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組織管理能力;
(三)具備辦賽必要的經費、設施設備、場地和評定成績所需的檢測手段;
(四)有完善的競賽組織實施方案、競賽規則、技術規程;
(五)有熟悉技能競賽職業(工種)的管理人員、項目專家和專業技術技能人員;
(六)有完善的賽務、安全、環保、衛生等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年度計畫。
(一)計畫申報。省級一類、二類競賽原則上由省直有關部門、中央駐黑龍江有關單位、省屬企事業單位、省級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於每年第一季度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本年度競賽計畫申請(附屬檔案1),明確競賽賽項、競賽標準、規模及舉辦時間、聯繫信息等事項。
(二)計畫發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申報情況,統籌遴選賽事安排和項目設定,公布職業技能競賽年度計畫。
(三)賽前報備。競賽主辦單位須於競賽啟動前1個月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競賽組織實施方案等有關檔案。
(四)有關要求。競賽主辦單位要落實辦賽主體責任,省級一類、二類競賽原則上設定一個牽頭主辦單位。除全省職業技能大賽外,每年度省級一類競賽原則上不超過15項,競賽設定職業(工種)總數原則上不超過50個。控制競賽頻次,相同名稱的行業競賽項目原則上隔年舉辦一次,同一年度同一職業(工種)原則上不重複舉辦。納入省級計畫的競賽應在當年舉辦,逾期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競賽年度計畫公布後,主辦單位不得隨意取消、變更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由於特殊原因確需取消或變更的,應提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備並做好後續相關工作。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實行主辦單位負責制。主辦單位對競賽全過程履行主體責任,可根據實際遴選承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承辦單位負責賽事籌備、實施及各項保障工作。協辦單位為職業技能競賽提供場地、技術、物資、人員等支持。
第十七條 職業技能競賽主辦單位應牽頭成立賽事組織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定綜合協調、技術、賽務、活動、宣傳、監督仲裁、安全衛生等工作的專門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協同合作。承辦單位應牽頭成立賽事執行委員會,負責競賽的具體組織實施。大賽結束後,賽事組織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職能自行終止。
第十八條 職業技能競賽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制定競賽組織工作方案,印發職業技能競賽通知,部署推動競賽整體工作;
(二)編制技術工作檔案、命制試題;
(三)配備競賽場地、設施設備、工具材料等;
(四)配備裁判人員、技術人員和賽務保障人員等;
(五)落實醫療、衛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關措施。
第十九條 競賽項目原則上為已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22)版以及之後由國家公布的新職業(工種)。鼓勵主辦單位對標世界技能大賽和全國技能大賽,緊貼我省產業發展需求的關鍵技術技能崗位,選擇技術含量高、從業人員多、影響面較大、發展較迅速的職業(工種)或在本行業具有代表前沿技術的標誌性職業(工種)設定競賽項目。
第二十條 競賽原則上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組織命題,並適當增加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技能等方面的內容。無對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競賽項目,需參照行業企業評價規範確定競賽標準。省級競賽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工作檔案和命制試題時,原則上應按照三級/高級工及以上相關要求。
第二十一條 競賽內容應涵蓋理論知識和技能操作部分,採取百分制,60分為及格線。其中,技能操作成績權重原則上不低於70%;可不單獨設定理論知識考試環節,但需將理論知識融入技能操作考核中。國家級競賽省選拔賽應同時符合國家競賽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職業技能競賽主辦單位應根據賽事特點,明確參賽選手報名條件,參賽人數應當達到一定規模。省級職業技能競賽決賽參賽選手可通過初賽、複賽等形式選拔產生,原則上每個賽項同一組別決賽參賽人數不少於13人(隊)。
參加決賽人(組)數不足的競賽項目,一般應予以取消;但與國家級競賽選拔賽合併實施的競賽項目,可繼續組織實施,選手成績只作為參加國家級競賽選拔的依據,不給予選手相關獎勵。
第二十三條 報名參加省內各級各類競賽的選手,應當在我省工作、學習或居住滿一年以上,年齡滿16周歲以上、法定退休年齡以內。已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等榮譽人員不以選手身份參賽,已獲得“龍江大工匠”“龍江技術能手”的人員,不以選手身份參加同一項目同一組別或更低等級的比賽。世界技能大賽以及國家級競賽省選拔賽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職業技能競賽的組織實施流程一般包括開閉幕式、競賽實施、宣傳等工作環節。開閉幕式應節儉、精簡,突出大賽主題特點。鼓勵大賽同期開展技能展示、絕技展演、論壇研討等配套活動;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通過網際網路平台安排賽事直播、雲端觀賽,拓寬社會公眾參與渠道。
第二十五條 職業技能競賽各單位要根據國家和當地生產、安全、衛生以及賽項職業安全等要求,加強賽場環境管理,維護賽場秩序,預防和處理突發情況,嚴格做好賽事實施、安保等各項工作,確保競賽工作安全順利進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競賽工作的管理監督,切實保障賽事安全、競賽水平和質量。
第二十六條 省級職業技能競賽結束後,主辦單位應將競賽成績公示5個工作日,並在公示無異議後10個工作日內將競賽工作總結、職業技能競賽情況表(附屬檔案2)、競賽獲獎選手情況表(附屬檔案3)和經裁判簽名確認的競賽成績總表報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二十七條 倡導建立和完善競賽資源及成果的總結、轉化、推廣機制。競賽資源及成果轉化應符合相關行業生產、職業技術發展、個人技能提升等方面的要求,反映先進競賽理念,推動競賽成果在相關領域的套用和轉化。
第五章 表揚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職業技能競賽獲獎的選手、教練(團隊)以及在競賽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有關單位及個人,競賽組委會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獲得省級職業技能競賽前3名(隊)的選手,相應頒發金、銀、銅牌(證書),選手排名原則上不並列。對前3名以外且排名在本賽項參賽總人數1/2以上的選手頒發優勝獎。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裁判員、工作人員、技術支持單位、實施保障單位以及獲獎選手指導教師或教練可頒發榮譽證書。
第三十條 對獲得世界技能大賽、全國技能大賽、全省職業技能大賽前三名的職工身份選手,經核准後,報請省政府授予“龍江技術能手”稱號,頒發榮譽證書,不享受“龍江技術能手”獎金待遇。
第三十一條 在納入年度計畫的職業技能競賽中獲得優勝獎及以上名次的選手,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核發相應職業(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相同職業(工種)、級別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不重複頒發。各賽事獲獎選手及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參加決賽選手的50%以內。
(一)對以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二級(技師)為競賽標準,獲得省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前四名(團體賽前兩名)、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兩名(團體賽第一名),且成績及格具有二級(技師)證書的選手,可晉升至一級(高級技師)職業技能等級(職業資格);獲得優勝獎且成績及格具有三級(高級工)證書的,可晉升至二級(技師)職業技能等級(職業資格)。
(二)對以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三級(高級工)為競賽標準,獲得省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前四名(團體賽前兩名)、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兩名(團體賽第一名),且成績及格具有三級(高級工)證書的選手,可晉升至二級(技師)職業技能等級(職業資格);獲得優勝獎且成績及格具有四級(中級工)證書的,可晉升至三級(高級工)職業技能等級(職業資格)。
(三)獲得世界級、國家級競賽相應名次的選手,按照人社部規定晉升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同一自然年度內,同一職業(工種)因參加競賽只晉升一次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
第三十二條 對在下列省級及以上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的選手及教練(團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從省技工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標準獎勵。
(一)對省內就業的獲得世界技能大賽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優勝獎的選手,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全國技能大賽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優勝獎(第4-10名)的選手,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給予教練(團隊)同等標準獎勵。
(二)對在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主辦的全國行業一類競賽、專項競賽或全省職業技能大賽中獲得前三名(隊)的省內院校學生身份選手或省內就業的職工身份選手,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5000元獎勵,給予教練(團隊)同等標準獎勵。
(三)對在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主辦省級一類競賽中獲得前三名(隊)的省內院校學生身份選手或省內就業的職工身份選手,分別給予5000元、2000元、1000元獎勵,給予教練(團隊)同等標準獎勵。
第三十三條 鼓勵各地、各單位完善競賽激勵政策,建立和完善參與競賽工作的教練、專家、選手、專職工作人員等人才專業化培養和發展機制,對競賽獲獎選手以及在選手培養、競賽組織實施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三十四條 職業技能競賽資金由主辦、承辦及協辦等單位自籌解決。舉辦職業技能競賽應當厲行節約,嚴格控制活動規模和開支。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舉辦的重點賽事或國家級職業技能大賽省級選拔賽,可根據分散辦賽、集中辦賽不同承辦形式,使用省技工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對承辦單位給予辦賽補助,主要用於競賽檔案試題命制、專家裁判聘請、交通食宿安排等與競賽直接相關的費用支出。
第三十五條 職業技能競賽主辦、承辦及協辦單位應按規定列支辦賽經費,加強職業技能競賽經費使用管理,落實績效評價和專項審計,強化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鼓勵在不影響競賽公平公正的情況下,按規定開展職業技能競賽社會贊助工作。各級各類職業技能競賽不得向選手、參賽單位收取參賽費用,不得借競賽之名從事相關營利活動。
第三十六條 各地承辦的重要賽事,可根據實際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相關工作經費,規範資金使用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競賽工作經費可用於競賽所需的設備設施、儀器耗材購置及租賃、場地租賃布置、專家教練裁判聘請、賽事管理人員工作補貼、教練選手生活補助、集訓拉練、賽事組織實施、獎金及與賽事相關的其他支出。同一承辦單位承擔多個項目選拔、集訓的,經費可按規定統籌使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此件主動公開)
第三十八條 健全監督管理機制,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對職業技能競賽組織全過程進行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履行主管部門監管責任,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指導,在職業技能競賽舉辦前或舉辦中發現不符合規定條件、標準、規則等規定情形的,或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提出相關建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核查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並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三十九條 職業技能競賽主辦單位對競賽組織實施全過程履行主體責任。在職業技能競賽中出現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責任事故,或營私舞弊、成績失實,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對競賽結果不予認定,並取消下一年度競賽申報資格,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第四十條 專家、裁判、監督仲裁、指導教練等相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造成惡劣影響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競賽承辦單位、協辦單位、合作企業的違約責任可以通過契約協定明確。
第四十一條 參賽選手不遵守競賽規程,或經查實有冒名頂替、作弊、擾亂賽場秩序等情形的,終止比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收回相關證書、獎金等。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各地、各行業(系統)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2017年頒布的《黑龍江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黑人社規〔2017〕29號)同時廢止;過去我省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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