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職業教育條例

為實施科教興省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適應現代化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職業教育條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 通過時間:2001年10月19日
  • 實施時間:2002年1月1日
  • 頒布部門: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最後修正時間:2018年6月28日
修訂,第一次修正決定,第二次修正決定,條例全文,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修訂

第一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職業教育條例》的決定
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對《黑龍江省職業教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二十二條。
二、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教育行政部門、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學校環境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後果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情形。”
此外,對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
《黑龍江省職業教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第二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十九)修改《黑龍江省職業教育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六條第三款。

條例全文

(2001年10月19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6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職業教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省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適應現代化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適用本條例,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例所稱的職業學校教育是指學歷職業教育,包括初等、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
本條例所稱的職業培訓是指經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的非學歷職業教育,包括從業前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轉業培訓、職業技能以及其他職業性培訓。
第三條 職業教育實行產教結合,發揮各級各類職業學校的作用,開展多層次的職業培訓,培養具有一定專業技能的熟練勞動者和實用人才。
第四條 建立完善以國中後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初等、中等、高等職業教育相互銜接,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並舉,與其他教育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系和制度。初等職業教育以鄉(鎮)綜合中學實施為主要形式,中等職業教育以縣級以上示範性中等職業學校為骨幹,高等職業教育以獨立設定的高等職業院校為重點。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教育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應當將職業教育擺在與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巨觀管理,對有關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職業教育工作。
第七條 行業組織應當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業的職業教育工作,制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各類企業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職業教育規劃和年度計畫,對本單位職工和準備錄用人員實施職業教育,支持和扶持所屬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進行與其任務相適應的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辦學條件。
第九條 職業教育,實行公辦、國有民辦、民辦公助、民辦等辦學體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及公民個人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並給予指導和扶持。
第十條 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法定條件,符合本地區職業教育統籌規劃。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
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本省舉辦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健全的學校管理機構和符合要求的辦學章程;
(二)符合學校設定標準,有適應教育教學需要的校舍、設施和設備;
(三)有能夠滿足培養訓練學生相應專業技能及崗位要求的校內外實驗、實習、實訓基地和專業實驗室;
(四)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教師隊伍相對穩定,結構合理;
(五)有穩定的經費來源。
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比照職業學校設立條件執行。
第十二條 縣(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辦好示範性中等職業學校,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現有教育資源基礎上辦好集普通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為一體的鄉(鎮)綜合中學,使其與科技、農業部門共同成為鄉(鎮)實施農科教結合的載體。
第十三條 高等職業學校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根據高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利用現有教育資源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高等職業學校可以採取多種方式招生,逐步擴大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的比例。
第十五條 高等職業學校的畢業生經過考試、考核合格,可以進入普通高等學校的本科階段繼續學習。
第十六條 高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培養套用性、技能型高級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
第十七條 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的特點和條件,通過舉辦、聯合舉辦或者委託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
聯合辦學或者委託辦學的,應當簽訂契約,明確經費、師資、設施、專業設定、教學管理和畢業生錄(聘)用等內容。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和採取措施,對農村勞動力和回鄉國中畢業生進行職業教育,培養農村科技骨幹,推廣農村實用技術;應當妥善解決農村職業學校教育所需的實驗、實習基地。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將殘疾人職業教育納入職業教育總體規劃,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接納殘疾人入學;特殊教育學校應當開展對殘疾人的職業教育。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和扶持少數民族職業教育,將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職業教育納入職業教育總體規劃,開展漢族地區與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職業教育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逐步擴大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在內設機構、人事管理、招生以及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二十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招生,由學校組織生源,登記註冊,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特殊專業可以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和省招生部門統一招生錄取。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制定高中階段招生計畫時,應當統籌安排中等職業學校與普通高中的招生比例,引導適合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生進入職業學校學習。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業組織可以通過協商選擇一批專業對口的企業、事業單位,作為城市職業教育實習基地。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師生實習,對於頂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安排未成年學生實習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按照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支持職業學校及培訓機構的教育教學改革、建立質量檢測和評估制度。
第二十五條 教育、人事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多渠道解決職業教育師資,特別是技能型教師的來源問題,建立專業教師培訓基地,實行教師全員輪訓和教師資格證書制度。職業學校教師享受同級其他學校教師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及其舉辦者應當鼓勵和支持教師通過多種途徑,提高學歷層次、專業水平和實踐能力;建立以具有高級職稱、碩士以上學位、專業技能操作能手和專業(學科)帶頭人為骨幹的教師隊伍。
第二十七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專職、兼職教師隊伍,聘請工程技術人員、高級技術工人、技師和高級技師、特殊技能人員擔任職業學校專職或者兼職教師;擔任專職教師的,享受教師待遇。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專業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二十八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勞動者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應當接受必要的職業學校教育或者職業培訓,經過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考試、考核,取得學歷證書或者培訓證書,還應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組織的職業技能鑑定,獲取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方可就業。
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專職人員時,對不具備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錄(聘)用。
第二十九條 職業學校應當引導畢業生通過人才、勞動力市場就業。
各級教育、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畢業生就業和勞動力輸出提供服務。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的教育經費以財政撥款為主,並鼓勵通過多種渠道籌集。
各級人民政府用於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職業教育經費。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按有關規定開徵的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安排適當比例用於職業教育。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職業教育專項經費。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的經費適當用於發展農村職業培訓。
第三十四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具體標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承擔對本單位職工和準備錄(聘)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
企業未按照《職業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實施職業教育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於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第三十六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收取學費,學費收入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全額用於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教育教學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
對家庭確有困難的學生,可以減免學費和雜費。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國家和省有關教師培訓的專項經費時,應當將職業教育教師培訓與普通教育教師培訓同等對待。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貼息貸款等措施,扶持職業學校及其校辦企業和實習基地的建設。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把職業學校的基本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並且保護學校的基本建設用地。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有關稅費的優惠政策。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對在職業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開辦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的,分別由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予以取締,並限期退還學生所繳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發放學位證書、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宣布所發證書無效,責令發證單位收回所發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挪用、剋扣職業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截留、挪用、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未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職業教育收費標準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依照法律和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錄(聘)用未經職業學校教育或者職業培訓,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職工的,應當限期改正,並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學校環境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後果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黑龍江省職業技術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1年10月15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職業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採納了組成人員一審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條款內容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中,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又進行了研究和修改。法制委員會於10月16 日召開會議,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修改後的草案修改稿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四條規定實施職業教育以中等職業學校為重點切合我省實際,但是還應該有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此條修改為:“建立完善以國中後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初等、中等、高等職業教育相互銜接,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並舉,與其他教育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系和制度”。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十二條與第十三條的內容相近,應該合併為一條,分成二款表述。據此,將第十二條與第十三條合併為一條,第一款為:“縣(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辦好示範性中等職業學校,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第二款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現有教育資源基礎上辦好集普通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為一體的鄉(鎮)綜合中學,使其與科技、農業部門共同成為鄉(鎮)實施農科教結合的載體"。(草案表決稿第十二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十六條規定的高等職業學校的畢業生可以進入普通高等學校的本科階段繼續學習不易操作。據此,將本條修改為:“高等職業學校的畢業生經過考試、考核合格,可以進入普通高等學校的本科階段繼續學習"。(草案表決稿第十五條)
四、組成人員提出,第十七條應當規定高等職業學校根據社會的需求設定專業,辦出自己的特色。據此,將本條修改為:“高等職業學校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培養套用性、技能型高級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草案表決稿第十六條)
五、組成人員提出,第二十三條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布招生廣告應當具體規定審批的部門。據此,將本條修改為:“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的招生廣告或者招生簡章,必須經過縣級以上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准,方可發布”。(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二條)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三十條規定的就業準入制度只規範了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範圍過窄,不利於全面提高勞動者的素質,職業教育法規定,實行勞動者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職業教育的制度。據此,將本條第一款修改為:“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勞動者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應當接受必要的職業學校教育或者職業培訓,經過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考試、考核,取得學歷證書或者培訓證書,還應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組織的職業技能鑑定,獲取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方可就業" 。(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七、根據組成人員的建議,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此,增加一條為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根據組成人員建議,第十一條第(五)項不屬於職業學校設立的條件;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內容不易操作;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含義不清;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開辦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不妥。據此,將這些內容全部刪去。
此外,對《條例(草案表決稿)》中條款排列順序進行了調整,對文字進行了修改。
《條例(草案表決稿)》為四十八條。
以上報告,請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7月30日下午,省九屆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黑龍江省職業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委員們認為,職業教育是黨和國家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江總書記關於“努力辦好各級各類職業技術教育”指示的指導下,我省職業技術教育有了很大發展,但也存在許多問題和困難。為切實解決我省職業技術教育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充分運用法律手段促進職業教育發展,有效地為我省“二次創業、富民強省”服務,制定這部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該《條例(草案)》在總結我省職業教育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進行了細化,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經過一年多的起草、調研、協調和修改,《條例(草案)》已基本成熟,與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牴觸,符合我省實際。委員會同意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同時,委員們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
一、第十三條中“縣(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至少辦好一所中等職業學校”。建議修改為“縣(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辦好中等職業學校”。
二、有的委員提出第十六條中“經過一定程式”的提法不妥,建議將此刪去,將原條修改為 “高等職業學校的畢業生可以進入普通高等學校的本科階段繼續學習。具體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三、對第十七條中“高等職業學校應當辦出特色和效益,培養套用性、技藝型高級技術、管理等方面的人才”表述,委員們建議修改為“高等職業學校應當辦出特色和效益,培養套用性、技能型高級技術、技藝、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
四、有的委員提出為改變輕視職業教育的觀念,應把職業學校畢業生與普通學校畢業生同等對待。建議將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為“接受職業學校教育畢業生享受普通學校同等學歷的畢業生同等待遇”。
五、有的委員提出保證職業教育的生源是發展職業教育急待解決的問題,應當積極引導國中畢業生到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建議將第二十六條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制定高中階段招生計畫時,應當統籌安排中等職業學校與普通高中的招生比例,引導國中畢業生和適合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生進入職業學校學習”。
六、委員們建議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及培訓機構應當深化辦學模式和教學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突出辦學特色。”修改為“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及培訓機構應當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努力提高教學質量,突出辦學特色”。
七、有的委員對《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表述內容提出意見,認為對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高等職業教育的經費採取多種渠道籌集,財政可以給予適當補助的辦法,不利於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因此建議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的教育經費以財政撥款為主,並鼓勵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
八、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應有對執法主體的約束,建議增加一條為第四十五條,表述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職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循私枉法、營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原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1年8月9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省政府提報的《黑龍江省職業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職業教育是黨和國家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偉大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積極發展職業教育的方針,提高勞動者的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具有重要的意義。雖然我省初步建立了職業教育體系,培養了一批具有專業特長的畢業生,提高了勞動者的素質。但是,目前職業教育工作還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職業教育管理體制不順,學校專業設定不合理,經費投入不足,還不能適應我省經濟建設的需要。因此,制定地方性法規對職業教育工作加以規範是必要的。會後,按照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的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教科文衛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教育廳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同志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的研究修改。9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又進行了認真的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現將修改的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三條應當規定職業教育培養學生的目標和方向,同時應把鼓勵社會各方面舉辦職業教育的規定與第九條的內容合併。據此,將本條修改為“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實行產教結合,充分發揮各級各類職業學校的作用,積極開展多層次的職業培訓,培養具有一定專業技能的熟練勞動者和實用人才,為本地區現代化建設服務。”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四條應當規定職業教育的重點和體系。據此,將本條修改為“建立完善以中等職業學校為重點,初等、中等、高等職業教育相互銜接,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並舉,與其他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系和制度。”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五條應當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職業教育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的內容。據此意見,將本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職業教育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將職業教育擺在與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四、組成人員提出,第九條“舉辦職業教育,在現有辦學體制基礎上”的表述不清楚,為此,把“在現有辦學體制基礎上”的內容刪去,並將本條修改成二款。第一款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及公民個人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並給予指導和扶持。”第二款為“舉辦職業教育,可以實行公辦、國有民辦、民辦公助、民辦等辦學體制。”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十一條第(三)、(四)項的“學生相應專業動手能力”及“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規定涵義不清。據此,將第(三)項修改為“有能夠滿足培養訓練學生相應專業技能及崗位要求的校內外實驗、實習、實訓基地和專業實驗室”;第 (四)項修改為“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增加一項為第(五)項“學校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將原第(五)項改為第(六)項。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十三條規定縣(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至少辦好一所中等職業學校的表述不規範。據此意見,將該條修改為“縣(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辦好示範性中等職業學校”。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十四條“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由省政府統籌規劃”的表述與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統籌規劃”內容不相一致。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此條修改為“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由省人民政府管理。”
八、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十六條中“經過一定程式”的規定不便於操作。據此,將該條修改為“高等職業學校的畢業生可以進入普通高等學校的本科階段繼續學習,具體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九、組成人員提出,第二十三條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規定表述不清楚,易引起歧義。據此,將本條修改為“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經過學校或者培訓機構考試、考核合格,取得學歷證書或者培訓證書者,方可就業;從事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職業,還應當參加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組織的職業技能鑑定,獲取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十、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二十四條對錄(聘)用未經職業教育,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職工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機構和個人進行查處的規定與第四十四條第(五)項的內容有重複。據此,把這些內容刪去,並將此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工商、人事等有關行政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和個人進行就業準入監察活動。”
十一、根據有的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意見,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的教育經費以財政撥款為主,並鼓勵通過多種渠道籌集。”
十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三十七條“年生均培養成本標準安排使用”的提法不規範。據此,將此條修改為“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學生人數平均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具體標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十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企業未實施職業教育的”的規定應該具體一些,為此,將本款修改為“企業未按照《職業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實施職業教育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於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十四、按照組成人員的意見,在第三十九條中增加一款為本條第二款“對家庭確有困難的學生,可以減免學費和雜費。”
十五、組成人員提出,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內容不易操作,應當細化。據此,把本條內容細化為四個條款:
(一)《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未經批准開辦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的,分別由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予以取締,並限期退還學生所繳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擅自發放學位證書、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或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宣布所發證書無效,責令發證單位收回所發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三)《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為“挪用、剋扣職業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第二款為“不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職業教育收費標準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依照法律和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錄(聘)用未經職業學校教育或者職業培訓,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職工的,應當限期整改,並依法處理。”
十六、有的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這個條例應該有對執法主體的約束。據此,增加一條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職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徇私枉法、營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另外,還對《條例(草案)》中條款排列順序進行了調整,對文字進行了修改。
《草案修改稿》為四十九條。為便於組成人員審議,我們將修改的條款和文字下方用黑線標明。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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