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加大考核監管力度,推進培訓政策落實和資金安全規範運行,依據《關於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實施意見》、《黑龍江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實施辦法》和《黑龍江省支持職業技能提升行動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規範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加大考核監管力度,推進培訓政策落實和資金安全規範運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黑龍江省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以下簡稱“補貼性培訓”)管理工作,加大考核監管力度,推進培訓政策落實和資金安全規範運行,依據《關於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實施意見》(黑政規〔2018〕22號)、《黑龍江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實施辦法》(黑財規審〔2018〕10號)和《黑龍江省支持職業技能提升行動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黑財規審〔2019〕13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貼性培訓是具備資質的培訓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培訓對象,開展的職業道德、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等培訓活動。
統籌利用就業補助資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已有職業培訓資金(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結餘資金)等各級各類職業技能培訓資金有計畫開展補貼性培訓,給予單位和個人的各類補貼,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評價補貼、生活費(含交通費)補貼以及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機制引入第三方機構所需的經費。
第三條  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由市級人社、財政部門根據《黑龍江省補貼性培訓補貼指導標準》,結合本地實際進行動態調整。各地應對不同的職業(工種)、培訓等級、參訓人員等實施階梯補貼方式,提高培養成本高和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的補貼標準,降低市場飽和、培訓層次低的培訓項目補貼標準。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在戶籍地、常住地、培訓地、求職就業地參加培訓後取得證書(含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每人每年(自然年度)累計不超過3次。
每人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以及同一職業(工種)下的同一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項目不可重複申領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含創業培訓),已申領職業(工種)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不得參加相應的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項目,獲得高等級證書的不得申領同一職業(工種)低等級證書補貼,不得與職業技能提升補貼重複享受。培訓班次未結束的參訓人員,不得參加其他班次培訓。
第二章  補貼性培訓機構和培訓項目
第五條  補貼性培訓面向所有具備資質的培訓機構開放,實施目錄清單管理,由市級人社部門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官方微信公眾號等公布補貼性培訓機構目錄、補貼性培訓項目目錄和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目錄。一般應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公布下一年度目錄清單,年內實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且上年度年檢評定為合格及以上等級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以及技工院校、職業院校、企業職工培訓中心、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等培訓機構,可申請納入補貼性培訓機構目錄清單,按規定開展補貼性培訓。
第七條  堅持培訓促就業導向,市級人社部門根據當地產業發展和就業需求,建立目錄清單內補貼性培訓項目,明確項目類別、職業(工種)、等級、課時數量、補貼標準等,優先納入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和地方支柱特色產業、勞務品牌等急需緊缺職業(工種)。
第八條  職業(工種)的培訓時長按最新《國家基本職業培訓包(指南包、課程包)》規定的課堂學時執行。
未開發《國家基本職業培訓包(指南包、課程包)》且對應國家職業標準中培訓參考時長低於80課時(每課時40分鐘,下同)的職業(工種),按照國家職業標準的最低參考學時執行;參考時長高於80課時的職業(工種),市級人社部門應依據國家職業標準並結合區域產業發展、企業崗位實際需求等綜合因素確定培訓時長,原則上不低於參考學時的50%且不低於80課時。
未開發國家職業標準或國家職業標準中未明確培訓參考時長的職業(工種),市級人社部門應參考國家職業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範等,結合區域產業發展、企業崗位實際需求等情況確定培訓時長,原則上不低於80課時且不高於100課時。
第九條  市級人社部門遵循條件公開、自願申請、擇優認定、社會公示的原則,按照徵集、審核、公示、確定的程式認定補貼性培訓機構,其中創業培訓機構由市級人社部門依據《馬蘭花中國創業培訓項目培訓機構管理指南》認定。
    補貼性培訓機構的補貼性培訓項目應在行政許可、項目建設等經批准的職業(工種、專業)、等級範圍內。
第十條  補貼性培訓項目的授課教師配備、參訓人數、培訓場地條件和實訓設備等應滿足對應職業(工種)《國家基本職業培訓包(指南包、課程包)》要求。未開發《國家基本職業培訓包(指南包、課程包)》的職業(工種),參訓人數、培訓場地條件、實訓設備應參考國家職業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範或相近職業(工種)《國家基本職業培訓包(指南包、課程包)》確定,授課教師應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或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或長期從事相關工作、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具體要求參照《補貼性培訓機構師資配備參考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補貼性培訓機構申請補貼性培訓項目,應當向人社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辦學許可證、批覆檔案等辦學資質證明;
(二)申請培訓的職業(工種)及等級;
(三)補貼性培訓機構和項目協定書;
(四)培訓教學規範(含培訓大綱、授課教師資質、理論與實操課課時、培訓場地條件和實訓設施設備等)。
第十二條  各級人社部門通過年度檢查、協定管理、星級劃分等制度,做好補貼性培訓機構(含線上培訓平台)管理。對首次開展補貼性培訓(含新增培訓項目)的補貼性培訓機構應實地核實培訓場地和設施設備條件。
第十三條  承擔補貼性培訓的線上平台應取得相關部門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安全等方面的備案認可,符合《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網際網路+職業技能培訓”平台及資源運營服務規範(試行)》要求,具備安全穩定、實名驗證、人臉識別、即時互動和培訓質量管控等技術功能,能夠禁止同一賬號同時多連線埠登錄、禁止多頁面非前端播放課程和阻斷刷課、掛課、替課、刷考、替考等虛假培訓行為。線上培訓課程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等要求,體現理論培訓與模擬實訓特點。
市級人社部門應根據培訓需求,明確徵集線上平台和課程資源的範圍、內容、條件、流程,公開擇優遴選並公布。線上培訓平台及數字資源納入補貼性培訓機構和培訓項目清單,實施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  目錄清單內的線上培訓平台應符合相關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規定,與職業技能培訓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實現對接,接受監督管理,接口標準、監管內容等由省人社廳統一制定。補貼性培訓機構原則上不得使用未對接的線上培訓平台開展線上補貼性培訓。
第十五條  推廣開展線上理論線下實操的融合培訓,線上培訓課時占總課時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50%。線上學習時長每天累計不超過8課時。線上線下融合培訓,按不高於補貼標準的80%給予培訓補貼。
第三章  補貼性培訓的對象和類型
第十六條  以下人員享受補貼性培訓:
(一)企業職工(含在企業工作的勞務派遣人員、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勞動者,民辦非企業用工、個體工商戶用工)。
(二)就業重點群體。
1.脫貧勞動力、監測幫扶對象及脫貧家庭(含監測幫扶對象家庭)成員;
2.畢業年度院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職業院校、普通高校畢業生,不含“3+2”中高職及高職本科貫通培養及其它繼續求學的畢業年度畢業生),畢業年度指畢業生畢業所在自然年,即畢業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含技師學院)畢業生;
4.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兩後生”),一般指初高中畢業離校後5年內未就業的畢業生;
5.退役軍人;
6.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
7.失業人員(含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
8.殘疾人,應參加符合殘疾人身體條件的培訓;
9.距刑滿釋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員(含社區矯正對象);
10.戒毒人員(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
(三)其他人員。
1.就業重點群體中確有就業能力和培訓需求且未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年齡不設上限);
2.個體工商戶、中小微企業、農村合作社等生產經營主體的出資人、法人、經營者參加創業培訓,以及與其主營業務相關職業(工種)的就業技能培訓;
3.確有培訓需求的農村合作社成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
4.經省委省政府檔案規定列入培訓範圍的其他人員。
享受補貼性培訓人員身份認定以培訓班次結束時的身份為準,參加培訓時符合申領條件,但培訓結束時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享受相應補貼。
第十七條  補貼性培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企業職工培訓。
1.崗前培訓。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於簽訂勞動契約之日起1年內參加培訓的企業職工。培訓時長原則上不低於30課時,培訓內容包括職業道德、相關法律法規、消防等安全知識以及從事崗位相關技能。
2.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參加中級工及以上等級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企業職工,應取得上一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不含企業職工中技工院校、職業學校、高校畢業生直接取得中、高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情形)。高技能人才知識更新培訓是對取得高級工及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開展的同職業(工種)同等級技術技能知識更新培訓,培訓時長原則上不低於同職業(工種)同等級培訓的60%。
3.轉崗培訓。現從事崗位對應的職業(工種)與原崗位對應職業(工種)不同的企業職工,原則上應在轉崗後6個月內開展轉崗培訓。培訓時長原則上不低於50課時。
4.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培訓對象、補貼標準、申領程式等按照《關於全面推行中國特色企業新型學徒制加強技能人才培養工作的通知》(黑人社發〔2021〕15號)規定執行。與省內企業簽署就業協定的畢業年度高校和職業學校畢業生納入培訓對象範疇。
(二)就業重點群體培訓。
1.就業技能培訓。
2.專項職業能力培訓。依據人社部已公布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組織開展專項職業能力培訓,培訓時長原則上不低於30課時。
(三)創業(網路創業)培訓。
(四)項目制培訓。各級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圍繞當地重點產業、重點項目、重點工程、重點領域和新業態、新職業(工種)發展對技能人才要求以及勞動者培訓需求,以“揭榜掛帥”機制開展項目制培訓,引導培訓資源向產業急需、生產必需、就業剛需領域集中。人社部門作為發榜主體張榜公告培訓項目,明確培訓對象、培訓機構條件、補貼標準以及申領補貼要求等。補貼性培訓機構可提出揭榜申請,根據公告要求提供資質證明、培訓方案、教學大綱、師資條件等材料。發榜人社部門擇優確定揭榜補貼性培訓機構。省、市、縣級人社部門確定公布的揭榜補貼性培訓機構可在本省、市、縣範圍內開展對應項目的補貼性培訓,直接納入培訓地補貼性培訓機構目錄,按規定落實培訓補貼政策。
(五)省委、省政府或省人社、財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的其他培訓類型。
第四章  補貼申請
第十八條  補貼性培訓堅持“凡補必進、不進不補”原則,實行實名制管理,開班申請、過程管理、結業考核、補貼申領、就業去向等流程統一錄入管理系統,管理系統操作手冊由省人社廳統一制定。
(一)開班申請。補貼性培訓機構在開班前至少5個工作日,向市縣培訓業務經辦部門提出開班申請,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主要包括報名資格、授課師資、教學計畫、設施設備、教學資源(教材、數字課程等)、結業考核方案等。
(二)班次審核。市縣培訓業務經辦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開班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補貼性培訓機構按照教學計畫開展培訓。
(三)過程監管。培訓過程應使用管理系統進行考勤打卡,並通過實地抽查、質量監控、效果評價措施加強培訓過程監管。
(四)結業考核。市縣培訓業務經辦部門應加強補貼性培訓機構加強命題、制卷和考核等管理。結業考核分理論和實操能力兩部分,試題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範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範等要求,體現職業(工種)或專項能力的核心技能,具有適當難易區分度。補貼性培訓機構對考試合格的參訓人員免費發放培訓合格證書,對培訓、考核全過程及真實性承擔主體責任。對出勤課時不足備案課時70%的參訓學員,不得安排結業考核。申領培訓補貼的班次,出勤課時達到備案課時80%以上的參訓學員人數不少於申領補貼人數的90%。
服刑人員、戒毒人員以及涉密企業職工等特殊群體培訓無法在管理系統中提供人員身份信息、考勤記錄等資料的,由參訓人員的主管部門或企業出具證明後,管理系統中可不填寫涉密信息。
第十九條  引導培訓合格且達到國家職業標準規定的申報要求、晉升年限等條件的參訓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鑑定評價,穩步提高培訓後取證率。參訓人員培訓後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原則上按照不高於補貼標準的70%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其中崗前培訓、轉崗培訓的參訓人員培訓後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按照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二十條  就業技能培訓、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項目制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企業新型學徒制的參訓人員,培訓後1年內取得對應職業(工種、項目)職業資格證書(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專項職業能力證書,下同)的,按照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第二十一條  就業技能培訓、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項目制培訓、創業培訓的重點群體參訓人員,培訓合格後6個月內實現就業創業的(含參訓前已創業),出具相應就業創業證明,按照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本辦法所稱就業是參訓人員與省內外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生產經營主體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提供1個月及以上領取工資證明;創業是參訓人員在省內外創辦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生產經營主體,其中,網路創辦的網店、微店等生產經營主體需連續3個月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實際收入。
第二十二條  符合條件人員可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評價補貼、生活費(含交通費)補貼。
(一)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1.補貼對象。通過培訓結業考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或通過職業技能鑑定評價考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參訓人員。
2.補貼申領。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後2個月內申請全部或部分補貼。參訓人員培訓後1年內,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實現就業創業申請剩餘補貼。
3.補貼撥付。補貼性培訓機構先行墊付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由補貼性培訓機構通過管理系統提出申請,直接撥付補貼性培訓機構,其中企業委託或聯合補貼性培訓機構開展培訓的,按照雙方合作協定約定的金額分別撥付企業或培訓機構。參訓人員先行墊付的,由補貼性培訓機構通過管理系統提出申請,直接發放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企業委託或聯合的補貼性培訓機構應在當地補貼性培訓機構和項目清單內,培訓的職業(工種)、等級或職工所從事的崗位應與補貼性培訓機構經批准的職業(工種、專業)、等級對應。
4.資金渠道。從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或就業補助資金列支。從就業補助資金列支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按《黑龍江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實施辦法》(黑財規審〔2018〕10號)規定執行。
(二)職業技能鑑定評價補貼。
1.補貼對象。補貼性培訓的參訓人員(含企業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面向本企業職工開展培訓的參訓人員),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後1年內參加與培訓職業(工種、項目)或工作崗位對應的職業技能鑑定評價並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含結業考核直接取得證書情形)。
2.適用條件。參加補貼性培訓並符合申領培訓補貼條件的參訓人員。其中,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培訓的,應由企業提供培訓實際支出證明;經企業自主評價且組織職業技能評價考試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以及參加所學專業之外職業(工種)就業技能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年度院校畢業生,享受職業技能鑑定評價補貼。技工院校、職業院校等院校學生參加所學專業對應職業(工種)經自主評價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人員(不含註冊學籍的企業新型學徒制學員)不享受職業技能鑑定評價補貼。
3.補貼標準。同一職業(工種)同一技能等級初次取得專項職業能力、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證書的參訓人員,分別按照每人150元、300元、350元、400元、450元、500元的標準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評價補貼,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指導目錄以及耗材量大的職業(工種),各市(地)可適當上浮補貼標準,上浮幅度不超過30%。
4.補貼申領。培訓後1年內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應與剩餘職業技能培訓補貼一併申領,或單獨申領。
5.補貼撥付。補貼性培訓機構先行墊付職業技能鑑定評價費用的,由補貼性培訓機構通過管理系統提出申請,直接撥付補貼性培訓機構;參訓人員先行墊付的,由補貼性培訓機構通過管理系統提出申請,直接發放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6.資金渠道。從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或就業補助資金列支。職業技能鑑定評價補貼和技能提升補貼不得重複享受。
(三)生活費(含交通費)補貼。
1.補貼對象。參加我省補貼性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的脫貧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兩後生”中的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
2.適用條件。參加補貼性培訓並符合申領培訓補貼條件的參訓人員。
3.補貼標準。線下培訓每人每天25元(每滿8課時計1天),線上培訓每人每課時1元且每人每天不得超過8課時。
4.補貼申領。培訓後與相應職業技能培訓補貼一併申領,不單獨申領。
5.補貼撥付。由補貼性培訓機構通過管理系統提出申請,直接發放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6.資金渠道。從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資金或就業補助資金列支。
第二十三條  培訓業務經辦部門對補貼性培訓機構或個人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有效甄別,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初審和審核中難以確認的信息,補貼性培訓機構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協助。補貼性培訓機構對培訓過程和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審核通過的補貼資金,培訓業務經辦部門應於審核後3個工作日內通過當地人社部門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對外宣傳媒介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單位名稱、人員名單(含公民身份號碼,可適當隱藏或遮擋公民身份號碼的部分數字)、補貼項目、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舉報電話等。公示有異議的,培訓業務經辦部門應開展調查並完成異議處理,經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取消補貼資格,並及時告知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公示無異議的,或者核實異議事項與事實不符且不影響補貼發放的,人社或財政部門應於3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支付至申請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申請單位銀行基本賬戶。   
第二十五條  鼓勵各地對經驗豐富、管理規範、社會口碑好的補貼性培訓機構預撥部分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資金。享受預撥資金的補貼性培訓機構範圍和預撥資金比例由市級人社、財政部門自行確定。
第二十六條  補貼性培訓機構承擔培訓評價成本、完成培訓評價任務後申領獲得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資金、職業技能鑑定評價補貼,可在符合相關法律制度條件下自主開支使用。
第二十七條  補貼性培訓機構應按不同的培訓方式分類建立培訓基礎台賬,作為檢查、評估和政府購買培訓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並對培訓基礎台賬的真實性負責,紙質材料保管不少於3年,電子資料保管不少於5年。培訓基礎台賬應包括培訓教學規範、開班申請、學員名冊(含姓名、身份證號、人員身份類型、培訓後取證類型和證書編號等)、學員基本身份類證明複印件、培訓考勤記錄(人臉識別、二代社保卡考勤等)、理論授課全程視頻資料(含結業考核)、所獲證書複印件、補貼申請材料(補貼申領表、代為申請協定、銀行到賬回執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按照“誰經辦、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各級人社部門應加強對補貼性培訓的監管,各級培訓業務經辦部門應當承擔監管主體責任。監管內容包括:
(一)機構資質。包括開展補貼性培訓的場地、設施設備、教師資格、教師數量、培訓範圍等情況。
(二)培訓過程。包括報名開班、教學計畫執行、教學管理、教材使用、考勤記錄、培訓秩序、結業考核、鑑定評價及就業去向等情況。
(三)補貼發放。包括享受補貼標準、補貼對象資格、資金申請、資金撥付、資金使用等情況。
(四)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省人社廳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定全省補貼性培訓政策,指導市縣級人社部門做好職業技能培訓監督管理工作;
(二)建設並升級管理系統;
(三)組織開展全省範圍內的補貼性培訓專項檢查;
(四)督促、指導有關市縣核查處理全省範圍內反映集中、性質惡劣的舉報投訴以及重大違規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管工作。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社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補貼性培訓的監管工作,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落實上級補貼性培訓政策,建立本級監管制度;
(二)統籌區域內補貼性培訓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下級人社部門做好補貼性培訓工作;
(三)做好補貼性培訓情況監督管理和日常檢查工作(包括教學管理、教師資格、教學計畫、教材、場地、設施設備、課堂紀律、出勤、培訓方式等);
(四)管理及存檔本級補貼性培訓班次相關資料;
(五)做好補貼性培訓資金使用效果、培訓質量評估;
(六)協調解決轄區範圍內監管工作中重大問題;
(七)核查處理轄區範圍內反映集中、性質惡劣的舉報投訴以及重大違規行為;
(八)將監管過程中發現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重大問題移交公安、紀檢監察等部門處理;
(九)上級人社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監管制度,採取日常檢查、隨機抽查、專項檢查、第三方評估、社會監督、質量評估等方式,對補貼性培訓開展情況實施監管。
(一)日常檢查。市縣級培訓業務經辦部門組織實施,採取問詢、聽課、查閱資料、遠程監控等方式,對補貼性培訓機構培訓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日常檢查應當覆蓋本級審核的所有補貼性培訓班次。
(二)隨機抽查。同級人社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抽查範圍是同級經辦部門審核的補貼性培訓班次。上級人社行政部門和經辦部門實施,抽查範圍是下級經辦部門審核的補貼性培訓班次。
日常檢查、隨機抽查,應成立不少於2人的檢查組,檢查結果應形成專門檔案。
(三)專項檢查。省市人社部門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開展。
(四)第三方評估。市縣級人社部門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要求,引入行業研究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社會機構承擔機構審核、過程監管、資金審核、績效評估等工作。人社部門應與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簽訂委託協定,明確範圍、內容、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並對第三方機構的評估結果進行審核確認,保證評估結論合法、公正、客觀。
(五)社會監督。各級人社部門應當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及時受理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處理應遵守保密規定,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社部門建立決策、執行、檢查、監督各環節互相聯繫、互相制衡的內控管理機制,通過授權批准、不相容崗位分離、崗位輪換等方式,防控開班審核、過程監管、結業考核、資金審核、資金撥付等關鍵環節風險。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社部門教育引導培訓工作人員依法依規管理和乾淨嚴明監管補貼性培訓機構,對重點崗位人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廉政談話,增強工作人員紀律意識和規矩意識。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經辦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等行為的培訓管理人員,應按照迴避工作有關要求,根據實際進行崗位調整。
第六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社部門對違反補貼性培訓相關管理規定的補貼性培訓機構,應當根據事實、性質和情節,採取工作提醒、限期整改、清除補貼性培訓機構目錄清單、將問題線索移送相關部門等方式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補貼性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級人社部門提醒機構負責人,補貼性培訓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工作:
(一)班次培訓人數超過規定上限或被檢查時出勤率不足80%的;
(二)學員考勤簽到、教案資料不完整、不規範的;
(三)課堂秩序混亂,疏於管理的;
(四)擅自變更開班申請授課教師(教師資質符合要求)的;
(五)通過利誘等方式違規招收學員的;
(六)未按規定為學員配發培訓教材的;
(七)經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六條  補貼性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級人社部門下達整改函,補貼性培訓機構應當在收到整改函後1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申報新的補貼性培訓班次:
(一)未按教學計畫開展培訓的;
(二)擅自變更開班申請授課教師(教師資質不符合要求)的;
(三)擅自變更培訓場所、培訓時間或未在許可場所開展培訓;
(四)對日常檢查抽查、舉報投訴查處拒不配合的;
(五)當年累計2次以上被工作提醒的;
(六)經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  補貼性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級人社部門清除補貼性培訓機構目錄清單,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一)在機構備案、開班申請、結業考核、資金申報等環節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與不具備培訓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以聯合辦學、培訓合作等方式開展補貼性培訓,存在培訓項目外包或轉包行為的;
(三)採取虛報學時、縮短學時、集中刷題等手段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
(四)以招生費等名義直接或變相買賣生源、倒賣生源的;
(五)當年累計2次以上被限期整改的;
(六)在上年度年檢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或培訓場地、設施設備、師資隊伍發生重大變化不能滿足相關培訓要求的;
(七)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發生群訪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經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在補貼性培訓監管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情況通報;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將問題線索移送有關部門:
(一)將不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或項目列入目錄清單,或未及時將不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或項目清除目錄清單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日常檢查、隨機抽查的;
(三)未按要求留存培訓班次檔案資料或檔案資料管理混亂的;
(四)未認真開展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年度檢查或年度檢查結論不客觀公正的;
(五)對舉報投訴不認真核查處理或舉報投訴經查實問題較多的;
(六)對培訓機構違規行為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
(七)夥同補貼性培訓機構通過虛報培訓人數、縮短培訓課時等手段騙取套取培訓補貼的;
(八)其他監管不到位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補貼性培訓機構在整改期間不得開展補貼性培訓,對認定違規的參訓人員或班次不予補貼,已經發放的補貼由審核部門負責追回,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對相關單位和人員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被清除目錄清單的補貼性培訓機構,5年內不得申報新的補貼性培訓項目。人社部門應根據具體情形暫緩撥付、不予撥付補貼資金,對已撥付的補貼資金予以追回。對已開展的培訓班次,應在人社部門指導下,做好相關後續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補貼性培訓機構應主動接受人社部門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需退回培訓補貼資金的,應在收到退回資金通知10個工作日內按原渠道退回。對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回的,人社部門應協調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追回資金。
第四十二條  補貼性培訓機構不得與目錄清單外的組織和個人聯合開展補貼性培訓(不含補貼性培訓機構和企業通過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機構、共享資源等方式實施的校企合作活動),違反規定擅自開展補貼性培訓的,由所在地人社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獲培訓補貼;對構成違法犯罪的,人社部門按規定移交相關單位處理。
第四十三條  建立容錯糾錯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以下失誤且能夠在發現問題後及時糾正的工作人員,依法依規予以免責。
(一)為完成工作任務,大膽履職、大力推進、積極作為,但受客觀條件限制出現失誤;
(二)因先行先試、探索經驗出現失誤;
(三)沒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或不可預知的因素,在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出現失誤;
(四)工作中,因技術手段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損失的;
(五)在服務補貼性培訓機構和參訓人員中,因著眼於提高效率進行容缺受理、容缺審查中出現失誤或偏差;
(六)符合“三個區分開來”要求的其他容錯情形。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社協調公安、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職業技能培訓違規違法問題處理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線索移送、輿情應對、聯合執法和結果反饋工作機制,實施補貼性培訓常態化監管。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對補貼性培訓機構進行處理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報上級機關。上級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補貼性培訓機構涉嫌違規問題直接開展調查,並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新的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政策,按其規定執行;其他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七條  市地人社、財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工作指南等配套措施。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由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