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強和規範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以下簡稱“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大師工作室在傳技帶徒、技能攻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動我省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2022年11月7日,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黑龍江省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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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信息

2022年11月7日,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黑龍江省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以下簡稱“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大師工作室在傳技帶徒、技能攻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動我省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技能大師是指某一行業(領域)技能拔尖、技藝精湛並具有較強創新創造能力和社會影響力的高技能人才。
本辦法所指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是指依據申報條件要求,經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企業(集團)審核推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複審確定的省級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指項目資金包括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市縣政府和省級主管部門(單位)安排的資金及行業企業籌集資金等。
第三條 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分年度進行實施,各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有關省級主管部門(單位),按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年度通知要求,依據申報條件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所屬單位進行申報,初評後形成推薦報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第二章 建設原則和目標
第四條 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要與我省區域經濟發展密切結合,密切結合我省產業振興計畫,主要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傳統優勢產業、現代服務業、特色產業等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行業(領域)開展項目實施。
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實施期限為2年。
第五條 大師工作室主要由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龍江大工匠、龍江技術能手,部分在技術含量較高的行業和大中型企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傳統技能、民間絕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技能大師領辦(創辦)。大師工作室可建在企業、公共職業技能實訓基地、職業院校或行業協會組織等。
第六條 大師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業、行業職工及技工院校學生等相關人員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活動,將技術技能革新成果和絕技絕活加以推廣。
第七條 省級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是我省推薦國家級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的預備項目。申報單位不得同年度申報國家級和省級同一建設項目。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評審
第八條 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技能大師應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工作室日常工作,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獲得過中華技能大獎、國務院特殊津貼、全國技術能手、龍江大工匠(龍江技能大獎)、省政府特殊津貼、龍江技術能手稱號之一的;
2.具有技師及以上技能水平,能積極開展技術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響的創新成果,並產生較大的經濟效益或對技術發展具有引領作用;
3.具有絕技絕活,在積極挖掘和傳承傳統工藝上做出了較大貢獻。同時,在帶徒傳技方面經驗豐富,成績突出,所帶徒弟多人成為單位技能骨幹、在各類職業技能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
(二)依託企業或行業協會建立大師工作室,企業或行業協會應當具備的條件:
有符合條件的技能大師;技能人才比較密集;擁有一支為大師工作室提供必要支持的技能人才團隊;高度重視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養、評價、選拔、使用和激勵政策制度;安排一定比例的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用於高技能人才培養、交流等,能夠為大師工作室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以及包括場所、設備在內的必要工作條件(其中固定工作場所一般不少於40平方米)。
(三)依託公共職業技能實訓基地或職業院校建立大師工作室,公共職業技能實訓基地或職業院校應當具備的條件:
有符合條件的技能大師;擁有一支為大師工作室提供必要支持的技能人才團隊;高度重視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與行業企業聯繫緊密,校企合作卓有成效;能夠為大師工作室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以及包括場所、設備在內的必要的工作條件(其中固定工作場所一般不少於40平方米)。
第九條 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評審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下發工作通知,明確申報條件和有關要求。
(二)初審推薦。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企業(集團)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格審核把關,按照申報條件和有關要求評審確定項目候選單位,並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送有關材料。主要包括:
1.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企業(集團)關於大師工作室項目評審推薦報告。
2.項目候選單位提交的相關材料:
(1)技能大師工作室申報表。
(2)申報報告。申報大師工作室職業(工種)、技能大師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現有優勢、技能大師簡介、大師工作室計畫目標等。
(3)大師工作室所依託單位的有關情況說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用於高技能人才培養、交流等方面的費用不低於30%的證明材料,能夠為大師工作室提供資金支持以及場所、設備等工作條件的情況說明。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複印件。
(5)技能大師候選人的身份證,獲得榮譽稱號的證書及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複印件。
(三)組織評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候選單位進行評審,確定大師工作室項目單位。
第四章 項目資金使用範圍
第十條 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培訓用品購置、技能交流推廣等費用。大師工作室項目補助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各地政府可根據項目實際安排專項資金對大師工作室技術技能創新研發等活動給予補助。行業、企業、職業院校或職業技能公共實訓基地應為大師工作室提供辦公場所、實訓設備等必要的工作條件,並結合實際安排研究(攻關)項目補貼以及日常工作經費等,企業可安排技能大師帶徒津貼。
第十一條 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單位要做好項目資金管理工作:
(一)嚴格實行項目管理,完善項目經費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二)大師工作室項目單位要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和效益。
第五章 項目產出與評估
第十二條 大師工作室應形成以下項目產出:
(一)大師工作室具備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定期開展活動;
(二)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師工作室制度、辦法,規範運作;
(三)通過傳、幫、帶,使技藝技能得到傳承,年均為企業或社會培養5個以上青年技術技能骨幹;
(四)將創新成果、絕技絕活、具有特色的生產操作法及時總結推廣;
(五)積極開展技術革新,形成一批有價值的技術成果或專利,為企業或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相應貢獻。
第十三條 工作室由所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落實資金、場地和設備,配備相應的工作室團隊成員,督促完成工作任務。工作室建設項目滿兩年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組織開展驗收評估和績效考核。建立大師工作室退出機制,對大師工作室缺少正常開展工作的場地和設施設備、未按工作計畫正常開展工作等情況的,大師工作室領辦人違法犯罪、違紀違規、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且產生不良影響等情形的,取消項目稱號。對在技術攻關和技能人才培養方面卓有成效的,優先納入國家級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範圍,優先支持項目所在單位建設其他職業(工種)省級大師工作室。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工作室要建立專門檔案,包括成員信息、重大活動記錄、工作業績、工作總結、影像資料等,開展重大活動或取得重大成果,應及時向所在市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企業(集團)要加強對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單位的日常指導和管理,健全績效考核、評估驗收和監督問責制度,定期組織技能大師開展業務研修、參觀考察等技術交流活動。
第十六條 因技能大師調離、退休等原因需變更工作室領辦人的,由工作室所在單位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或其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按照技能大師的條件,重新確定工作室領辦人,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同意後,可繼續實施建設項目和承擔工作室任務。
第十七條 凡屬國家規定保密範圍的項目,按國家有關保密制度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企業(集團)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項目實施管理辦法及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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