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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人社規字〔2023〕8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治區有關廳局委辦,各職業(技工)院校,各大中型企業:
為規範和加強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管理,確保技能大師工作室資金使用效益,推動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我們研究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6月28日
檔案內容
寧夏回族自治區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管理,確保技能大師工作室資金使用效益,推動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62號)、《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於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區戰略的意見》(寧黨發〔2022〕6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技能大師是指某一行業(領域)技能拔尖、技藝精湛並具有較強創新創造能力和社會影響力的高技能人才。
本辦法所指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是依據申報條件要求,經各企事業單位申報、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自治區有關部門審核推薦,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評審確定的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
第三條 技能大師工作室主要依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塞上技能大師、自治區技術能手獲得者,部分在技能含量較高的行業和大中型企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傳統技能、民間絕技的技能大師建設,應建在企業、公共職業技能實訓基地、職業(技工)院校等。
第四條 技能大師工作室分為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和自治區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具體建設數量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確定。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五條 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管理工作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財政廳牽頭負責,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治區有關部門配合實施,各建設單位具體實施。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技能大師工作室是高技能人才開展技術攻關創新和高技能人才培養,促進技術創新和高技能人才成長互相融合的重要載體,是高技能人才培養的一種創新模式。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旨在為技能人才創造良好環境、提供交流平台,更好發揮其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七條 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要與區域經濟發展密切結合,主要圍繞自治區重點產業、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和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行業(領域)組織實施。按照“工學一體、產訓結合、引領示範、高質量發展”原則,打造集技能培訓、技能評價、技能競賽、技能交流、工匠精神傳播等為一體的綜合型高技能人才培養培訓服務載體,基本形成覆蓋重點產業行業和急需緊缺職業(工種)的高技能人才培養培訓和技能推廣網路。
第八條 技能大師工作室主要任務:
(一)技術攻關:開展科技創新和技術攻關,在技術攻關創新、解決生產技術難題和人才培養方面,形成團隊優勢,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和先進操作法,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
(二)傳授技藝:開展帶徒傳技活動,以技能大師為職業(工種)帶頭人,多渠道為企業及社會培養技能人才,年均培養不少於5個高級工(三級)以上的青年技術技能骨幹,開展不少於4場本領域專業技術交流講座。
(三)項目研發:解決技術工藝難題和技術改造項目,或參與重大技術、重大裝備引進吸收再創新的項目,能及時總結絕技絕活和技術技能創新成果。
(四)技藝交流:開展技術講座和研討活動,積極參加或承辦職業技能競賽,為技術技能研修、創新、教學改革等提供交流平台。
第三章 建設條件
第九條 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主要從已經獲得批准且已建設2年以上的自治區級技能大師工作室中遴選建設。
第十條 自治區級技能大師工作室評選,主要參考帶頭人條件和申報單位條件。
(一)帶頭人基本條件:應為某一行業(領域)技能拔尖、技藝精湛,有較強創新創造能力和社會影響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帶徒傳技方面經驗豐富,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能夠承擔技能大師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或塞上技能大師、自治區技術能手稱號;
2.具有高級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積極開展技術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響的發明創造,並產生較大經濟效益;
3.具有一定的絕技絕活,並在積極挖掘和傳承傳統工藝、民族工藝上做出較大貢獻。
(二)申報單位條件:
1.依託企業建立技能大師工作室,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條件的帶頭人;
(2)技能人才占員工總數的30%以上,高度重視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養、評價、選拔、使用和激勵政策制度;
(3)能夠為技能大師工作室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以及包括場所、設備在內的必要工作條件;
(4)在技能人才培養方面取得一定效果的。
2.依託職業(技工)技工院校建立技能大師工作室,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符合條件的帶頭人(具有教師資格、在教學一線從事教學工作的“一體化”教師,同時具有在企業生產一線工作經歷);
(2)高度重視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
(3)能夠為技能大師工作室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以及包括場所、設備在內的必要的工作條件;
(4)在技能人才培養方面取得明顯效果。
第四章 申報程式
第十一條 技能大師工作室申報建設項目申報自下而上、逐級推薦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組織申報。按照自願申報的原則,各地企事業單位(含技工院校)的申報按照屬地原則由五個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自治區相關廳局委辦直屬單位的申報由自治區主管廳局委辦組織;自治區職業院校的申報由自治區教育廳組織;自治區國有企業和中央駐寧企業的申報由自治區國資委組織;中央駐寧事業單位的申報直接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二)初審初評。五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治區相關廳局委辦、教育廳和國資委要按照評選條件嚴格審核把關、擇優推薦,對申報單位較多的地市和單位要組織專家進行評議排序,經單位黨組(黨委)會議研究後報送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三)答辯評審。按照申報單位職業(工種)類型,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單位抽調區內專家組成答辯評審專家組,對參評單位進行答辯評審、打分排序。
(四)實地考察。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單位,根據答辯評審專家組排序建議,採取差額考察方法,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查看。
(五)確定單位。根據答辯評審專家組排序建議和實地考察結果,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研究提出技能大師工作室項目建設單位建議名單,在自治區相關媒體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文公布、頒發牌匾、兌現補助資金。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3〕13號)規定,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分為生產製造類、社會生產和生活服務類、其他類(地方或民族特色技藝職業)三個類別,按類別每個一次性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資金補助;自治區級技能大師工作室每個一次性給予10萬元資金補助。補助資金從自治區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 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補助資金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就業補助資金有關規定執行,主要用於設施設備材料購置、技能交流推廣等。各項目建設單位要建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做到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和有效。
第十四條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資金使用監督機制,切實保障財政資金規範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條 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期內實行定期考核。根據建設進度分為年度考核和期滿考核,考核採取定量打分與定性評價相結合,年度考核和期滿考核結果分為:優秀(85分以上)、合格(大於60分、小於85分)和不合格(小於60分)三個等級。技能大師工作室項目建設單位應於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工作計畫報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一)年度考核:由地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自治區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對照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目標,主要考評年度目標任務落實情況,形成年度報告,於次年的1月底前將考核結果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期滿考核:在建設期滿後的第一年進行,由自治區人力資源保障廳會同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治區有關部門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主要考核期滿目標任務推進落實情況。考核採取組織自查、專家評審、實地考查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技能大師工作室存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進行帶頭人或舉辦單位變更。
(一)因帶頭人退休、重大疾病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作室不能繼續開展活動,原依託單位仍有意願舉辦自治區級工作室的,可逐級上報申請變更帶頭人,由本單位具備同等及以上條件的高技能人才繼續帶頭建設;
(二)帶頭人調離至區內同系統(集團)其他單位工作,帶頭人本人及新單位有意願繼續舉辦自治區級工作室的,新單位應聯合原依託單位逐級上報,申請變更工作室舉辦單位或由原單位和新單位協商合作共建。
變更帶頭人或依託企業應在60日內完成,自帶頭人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作室不能繼續開展活動或帶頭人正式調離之日起。
第十七條 技能大師工作室項目建設期滿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後仍不能滿足要求的,取消項目稱號。
第十八條 技能大師工作室存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該予以退出,未使用資金應予以退回,原則上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一)申請設立的單位被註銷或撤銷的;
(二)技能大師工作室帶頭人不能繼續承擔領辦工作,或沒有按規定帶徒培養技能人才;
(三)補助資金使用管理不規範,存有被擠占、挪用、截留的;
(四)帶頭人或技能大師工作室存在違紀違法行為或重大過失,給國家、單位、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後果的;
(五)在日常工作中弄虛作假、謊報成果或未正常開展活動,經查明屬實的。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評選過程中,工作人員及相關負責人徇私舞弊、違規操作的,經查實,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由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