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遺大師工作室管理辦法

《四川省非遺大師工作室管理辦法》是為了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等12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充分發揮非遺大師技能優勢和傳承示範帶動作用,推進非遺保護傳承、隊伍建設和宣傳推廣,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決定設立一批四川省非遺大師工作室,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2日,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印發《四川省非遺大師工作室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非遺大師工作室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9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關於印發《四川省非遺大師工作室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文旅規〔2023〕1號
各市(州)文化和旅遊局,省直有關單位:
《四川省非遺大師工作室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第18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3年12月2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保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廳字〔2021〕31號)、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等12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川文旅發〔2022〕25號),充分發揮非遺大師技能優勢和傳承示範帶動作用,推進非遺保護傳承、隊伍建設和宣傳推廣,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以下簡稱文化和旅遊廳)決定設立一批四川省非遺大師工作室(以下簡稱工作室),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非遺大師,是指熟練掌握非遺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實踐經驗豐富、成就突出,在特定領域內受到廣泛認可的省級和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工作室,是指依託省內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設立,由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領銜的非遺保護傳承和人才培養工作平台。
第四條 工作室每年設立不超過10個,按照本人申請、單位推薦、資格審查、組織評審、部門審定等程式確定,管理期為三年。
對依託瀕危項目設立工作室的,可不受名額限制。
第五條 已設立四川省戲曲名家工作室、四川省藝術名家工作室的,不再申報本工作室。
第二章 職能與職責
第六條 文化和旅遊廳負責工作室設立管理工作,受理申請並組織評審,監督檢查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開展考核驗收工作。具體工作由文化和旅遊廳非物質文化遺產處承擔。
第七條 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作為工作室的申請和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工作室的申報、實施、管理等工作,並統一向所在地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八條 工作室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非遺保護政策。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守中華文化立場、傳承中華文化基因,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非遺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二)項目保護傳承。積極採取措施,有效保存非遺項目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原始資料和相關實物、建(構)築物、場所等;配合調查、記錄工作;參與項目名錄體系建設;開展理論研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三)培育傳承隊伍。發揮傳幫帶作用,採取收徒、辦學等方式,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形成傳承梯隊。
(四)開展創新實踐。積極開展創意設計、核心工藝等環節的創新實踐,豐富非遺表達和傳承方式,推動非遺與旅遊融合發展,助力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促進保護成果轉化利用。
(五)非遺傳播普及。推進非遺進校園、進社區、進鄉村,組織或參與非遺公益性宣傳、展示、傳播、研討等普及推廣活動。
(六)決策諮詢參謀。為非遺保護傳承建言獻策,提供參謀諮詢、意見建議等智力支持。
(七)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九條  工作室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擁護“兩個確立”。
(二)具有行業引領性,帶頭維護行業榮譽和利益,在推動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傳承方面做出積極貢獻。
(三)遵紀守法,無不良誠信及社會信用記錄。
(四)省級或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
(五)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對綜合條件特別突出的,申報年齡可酌情放寬。
(六)身體狀況良好,能夠承擔實質性工作。
第十條 工作室申請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省級或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
(二)高度重視人才隊伍建設,人才培養、使用和激勵等政策制度完善。
(三)能夠為工作室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以及包括場地、人員等在內的必要工作條件。
(四)有可持續的理論研究、人才培養、技藝傳承、宣傳推廣等項目支撐。
(五)能夠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室建設與管理相關工作。
(六)文化和旅遊廳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工作室的設立程式:
(一)本人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經申請單位同意後,向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報申報書、工作計畫、績效目標等材料。
(二)單位推薦。市(州)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匯總本系統、本地區工作室申報材料,統一向文化和旅遊廳推薦申報。
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為省級單位(機構)的,申請人經申請單位同意後,直接向文化和旅遊廳提出書面申請。
(三)資格審查。文化和旅遊廳非物質文化遺產處根據工作室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和資格,受理並審查申報推薦材料,資格審查合格後進入評審。
(四)組織評審。評審工作由文化和旅遊廳非物質文化遺產處或委託相關單位按程式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廳有關負責同志及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通過現場或網上審閱申報資料等方式開展評議,提出評審意見。
(五)網上公示。文化和旅遊廳非物質文化遺產處根據評審委員會評審意見,提出年度擬資助設立工作室建議名單,並在文化和旅遊廳官網公示5個工作日。
(六)確定結果。建議名單公示期滿無異議後,經文化和旅遊廳審議確定工作室名單,並予以公布。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二條 工作室申請人必須按照申報材料所承諾的事項以及工作計畫開展工作,做好工作室建設實施情況原始記錄,高質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 工作室在管理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由工作室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由申請單位報文化和旅遊廳同意:
(一)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完成工作;
(二)實施內容有重大變化;
(三)資助經費預算有重大調整;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工作不能繼續開展,申請終止資助;
(五)其他重要事項變更。
第五章 經費與使用
第十四條 工作室在管理期內,可按規定每年向文化和旅遊廳申請10萬元的補助經費,主要用於工作室開展非遺保護傳承、理論研究、人才培養、宣傳推廣等工作中產生的勞務費、資料費、印刷費、差旅費、會議費、設備費等必要的工作性開支。
第十五條 補助經費由申請單位統一代管,按照財務相關規定,單獨列支,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工作室申請人及申請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補助經費。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負責人和工作室申請人是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合法性、合規性和真實性負責。工作室申請人應在申請單位監督指導下,根據經費使用範圍和財務制度有關規定科學合理使用經費。
第十七條 工作室申請人及申請單位應妥善保存經費開支的賬目和憑據,主動配合接受審計部門、主管部門對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項目完成後,工作室申請人與申請單位共同整理項目收支賬目,如實填報經費決算。
第六章 考核與監督
第十八條 文化和旅遊廳負責對工作室建設實施、經費管理使用等情況開展績效考核、監督檢查、中期評估、結項驗收。績效考核評估結果作為工作室續建、終止或撤銷、結項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和工作室申請人應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在管理期內經市(州)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向文化和旅遊廳書面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在管理期屆滿後提交結項驗收書面申請和成果材料。
第二十條 管理期內,工作室申請人去世的,則工作室自動終止。工作室申請人及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或撤銷工作室,並在三年內不得申請: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等有關規定;
(二)出現意識形態安全和文化安全等政治導向問題;
(三)違背公序良俗;
(四)實施內容與申請內容嚴重不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隱瞞事實、偽造材料、提供虛假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
(五)經延期仍不能完成工作;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
(七)不配合文化和旅遊廳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內容解讀

一、起草背景
傳承人是非遺的繼承者、創造者和傳授者,是非遺保護工作的核心,加強非遺傳承人才隊伍建設,是有效保護非遺的重要途徑。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加強非遺傳承人隊伍建設,制定《四川省非遺大師工作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四川省文化和旅遊廳等12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7章22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職能與職責、申報與評審、實施與管理、經費與使用、考核與監督、附則,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5條,明確了以非遺項目為依託的“非遺大師”“工作室”的定義,以及設立數量、管理期限;
第二章職能與職責,共3條,對文化和旅遊廳、項目保護單位和工作室的職能職責進行了明確;
第三章申報與評審,共3條,重點強調工作室申請人和申請單位應具備的條件,明確了工作室的設立程式;
第四章實施與管理,共2條,對工作室在管理期內的工作要求進行了說明;
第五章經費與使用,共4條,明確工作室補助經費由申請單位統一代管,並對使用範圍及相關要求進行了規定;
第六章考核與監督,共3條,明確績效考核評估結果是工作室續建、終止或撤銷、結項的重要依據,對工作室被終止或撤銷的情形進行了說明;
第七章附則,共2條,明確了辦法的解釋權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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