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規定》是為了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限制並逐步取締粘土磚的生產與使用,保護土地,節約能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規定。2007年8月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簽發省政府令第6號予以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4月7日,經黑龍江省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簽發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於2020年5月6日起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7年8月7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9月1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廢止時間: 2020年5月6日
  • 廢止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2020年第1號 
廢止決定,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廢止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
省長:王文濤
2020年4月7日
二、廢止6部省政府規章
(一)黑龍江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規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6號)。

規定發布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
《黑龍江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規定》業經二○○七年八月七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省長張左己
   二○○七年八月七日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限制並逐步取締粘土磚的生產與使用,保護土地,節約能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和使用建築牆體材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粘土磚以外的,具有保溫、節能、節土、利廢、輕質、高強、環保等功能的建築牆體材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採取措施限制空心粘土磚的發展,逐步禁止使用粘土磚。
  第五條 省、市(行署)、縣(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牆改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省、市(行署)、縣(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行政主管部門的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牆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日常管理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新型牆體材料開發與利用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組織協調新型牆體材料的科研、生產、產品認定和推廣套用工作;
  (四)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五)負責組織專家對使用專項基金的新型牆體材料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六)負責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統計和宣傳教育,並負責組織指導有關培訓工作;
  (七)協調解決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八)處理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省農墾總局、分局和省森林工業總局的牆改管理機構負責墾區、森工林區內的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牆改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發展改革、國土、農業、財政、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工作。
  第八條 設區的市城區內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起始時間最遲為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縣級市城區內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起始時間最遲為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確定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具體時間。
  在農民自建住房等農村建設工程中,應當推廣使用新型牆體材料,並逐步減少使用實心粘土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部拆除列入國家淘汰目錄的土窯、圍窯和簡易輪窯,並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引導粘土磚生產企業轉產新型牆體材料。
  禁止通過毀壞耕地、消耗高能、污染環境等方式生產牆體材料。
  禁止批准粘土磚生產企業用地。
  第十條 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爐渣等工業廢渣或者其他原料生產新型牆體材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等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省牆改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限制、淘汰牆體材料產品目錄和鼓勵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目錄以及相關政策,制定限制和淘汰產品公告制度,定期發布新型牆體材料目錄。
  各級牆改主管部門應當推廣適合當地條件並與當地主導建築體系相配套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第十二條 新型牆體材料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產品和工程建設標準。牆體材料生產企業研製開發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技術認定合格後,方可套用於建築工程。
  第十三條 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新型牆體材料。
  設計中採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築工程,建設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設計。
  已經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城市,建築工程設計單位不得設計實心粘土磚建築。
  第十四條 禁止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原有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生產量生產,並按照國家和省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計畫逐年遞減。
  第十五條 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填充框架結構建築。
  第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未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單位,應當繳納專項基金。
  中直、省直建設單位和在本省從事建設活動的外省建設單位的專項基金由省牆改管理機構徵收;市(行署)、縣(市)建設單位的專項基金由當地牆改管理機構徵收。
  各級牆改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其他單位代征專項基金。
  徵收專項基金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前,按照工程概算確定的建築面積全額預繳專項基金。
  專項基金預繳應當納入當地建設工程集中報建審批程式。
  專項基金徵收標準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牆改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產品且已經繳納專項基金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工程竣工後五十日內,憑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新型牆體材料原始憑證等資料,向牆改管理機構申請返退專項基金。經審核後,牆改管理機構和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六十日內辦理返退手續。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單位不得批准減征、免徵、緩徵專項基金,或者改變專項基金徵收對象、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也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基金。
  專項基金應當專款專用,其使用範圍、許可權按照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納入當地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計畫的建設項目,可以優先使用專項基金。
  專項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專項基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具體解繳比例、繳庫方式等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 牆改管理機構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編制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從專項基金中撥付,並逐步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牆改主管部門委託牆改管理機構給予下列處罰:
  (一)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的,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原有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超出核定產量生產實心粘土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視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框架結構填充牆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視情節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專項基金的,責令停止施工,補繳專項基金,按日徵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處以違反規定金額百分之十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
  (四)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城市,其建設單位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責令停止施工,專項基金不予返退,並視情節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其減、免、緩徵專項基金的決定無效,責令建設單位按照牆改管理機構規定時限補繳應繳專項基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牆改主管部門、牆改管理機構及其委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基金的;
  (三)未及時足額上繳專項基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專項基金的。
  第二十六條 牆改主管部門、牆改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應當履行法定的徵收、審批、返退、處罰職責,而不依法履行的;
  (二)在專項基金徵收、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財物的;
  (三)改變專項基金徵收範圍、徵收標準和徵收對象的;
  (四)違反法定程式和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牆改管理機構限期繳納專項基金後,仍拒不繳納的,牆改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黑龍江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規定》和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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