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08年12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全省節約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能源利用、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節能工作應當遵循巨觀調控、統籌兼顧、市場導向、政策激勵、技術進步、全社會參與和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全省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節能、建築節能、交通運輸和農業、農村相關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節能的相關工作。上述部門應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全省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編制本行業的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並組織實施。行業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應當報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備案。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縣(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分別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節能
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節能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節能目標責任,並將節能目標的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節能考核的內容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改進能源的開發、加工、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勵、支持開發和利用煤礦瓦斯、水能、風能、生物質能、太陽能、地熱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公眾宣傳有關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全社會的能源憂患意識和節能意識。新聞媒體應當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作用,普及節約能源科學技術知識,宣傳節約能源的先進典型,揭露浪費能源的行為和現象,倡導節約能源新風尚。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節能工作協調機制,形成責權利相統一的節能工作責任體系。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建立和完善節能監察體系,強化節能工作的日常監察,依法開展節能執法和監察。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節能監察職責不得向被監察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對尚無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用能產品和節能技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行業或者專業機構、專業標準化技術機構制定地方節能標準,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及時公布和更新節能產品(技術)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列入節能產品(技術)推廣目錄的產品(技術),應當列入
政府採購目錄優先採購,並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重點節能工程。
第十四條 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省地方標準的高耗能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逐步或限期更新、改造;但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設備,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淘汰。
第十五條 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鼓勵和規範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以及節能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等節能服務。
第十七條 省統計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市(地)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市(地)統計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或者通報各縣(市)以及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八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用能單位應當建立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對各類能源的消費實行分類計量和統計,並確保能源消費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一節 工業節能
第十九條 發展和推廣適合我省的石油、煤炭、電力、化工、冶金、建材、輕紡和裝備製造等行業的節能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以及新材料、新技術,嚴格執行國家的差別電價制度,淘汰落後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提高主要耗能行業的節能科技水平。
第二十條 推進煤礦瓦斯等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鼓勵煤矸石、生物質等發電機組兼顧供熱。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
下列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一萬噸標準煤以上的;
(二)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以上不滿一萬噸標準煤的。
第二十二條 實行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測計畫和節能狀況公告制度。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管理制度,加強用能計量和檢測,開展能源審計,實施節能獎懲措施。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重點用能單位對低效中、小燃煤工業鍋爐(窯爐)、電機系統、能量系統進行節能改造,採用熱電聯產,餘熱、余壓利用、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技術。
第二十四條 省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公布的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指標和單位產品能耗指標,制定本省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指標和單位產品能耗指標,並根據科學技術發展水平適時進行調整。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企業標準,並分別報送所在地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存檔。
第二十五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節能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相應管理能力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送省和所在地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節 建築節能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建築、哈爾濱市
保障性住房、有條件的市(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
大型公共建築等建設項目,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時,應當按照國家要求執行綠色建築標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綠色住宅小區。
第二十七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准建設項目
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方案設計之前,應當考慮建築布局、朝向、體形係數和窗牆比對建築節能的影響;對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和技術要求組織或者委託相關部門對工程項目進行規劃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節能設計標準和要求進行節能設計,設立節能專篇,將建築節能體現在各項專業設計中。
第二十九條 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在審圖時,應當對建築節能進行專項審查。對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審查合格的設計檔案和建築節能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建築工程施工質量;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
保溫材料、門窗部品、採暖空調系統、照明設備等進行見證取樣送檢,保證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註明的性能指標符合建築節能標準要求。
第三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實施監理,及時糾正和制止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施工行為。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和技術要求對工程項目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報告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民用建築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買賣契約、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施工過程中建築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未按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和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行為,應當責令改正。
第三十五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建築節能標準建設和改造熱源、供熱管網系統及換熱站,在設計、施工招標檔案及相關契約中明確建築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並按供熱工程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第三十六條 實行節能建築標識制度。節能建築經過檢測和評估,達到建築節能標準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節能建築標識。
第三十七條 對節能建築,政府應當在熱費收繳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 鼓勵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等節能建築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三節 交通運輸節能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節能管理,合理調整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結構、裝備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鼓勵使用新型節能車船,推廣節能、清潔燃料型交通工具。限期淘汰高耗能的老舊營運車船。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加大對公共運輸的投入,降低公共運輸消費成本,鼓勵利用
公共運輸工具出行。鼓勵使用腳踏車、電動腳踏車等非機動車出行。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的同時,應當方便非機動車出行。
第四十一條 構建結構合理、布局最佳化、功能配套、運作高效的現代化物流網路體系,提高運輸效率和車輛實載率,降低空駛率。
第四十二條 鼓勵大宗、大噸位貨物優先使用節能、低耗的運輸方式,提高運輸工具利用效率。
第四節 公共機構節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公共機構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節能工作。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納入各級機關責任制考核體系,實行目標管理。
第四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帶頭開展節能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工作人員節能意識和自覺性,加強節能培訓,提高節能工作水平。
第四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於每季度末向本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本季度能源消耗狀況。
第四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空調、採暖、電梯、照明和辦公設備等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和管理,制定節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診斷和改造,提高運行效率。
第四十八條 公共機構車輛應當實行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車輛規模;嚴格執行車輛配備標準和報廢、更新制度,帶頭使用低能耗、低污染、清潔能源車輛;加強車輛日常使用管理,降低車輛空駛、空耗率,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積極推進公務用車管理制度改革。
第五節 農業和農村節能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原則,加強農業和農村節能工作,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節能技術、節能產品推廣套用的資金投入。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普及推廣戶用農村沼氣、大中型沼氣工程、沼氣發電、生物質(稻殼、秸稈、枝椏)氣化、固化、液化、發電以及熱電聯產技術。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建築使用節能材料和節能技術知識的推廣和宣傳,組織對農村建築設計、施工人員進行節能材料、節能技術知識的套用培訓,為農民新建住宅提供節能技術諮詢服務。
第五十二條 鼓勵、支持日光節能溫室、太陽能保溫畜禽舍和節能鍋爐等技術的推廣套用,降低農業生產能耗。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農民使用高效節能農業機械產品。
第五十四條 各級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戶、農業機械作業服務組織和社會其他組織使用農業機械的最佳化配置、養護維修、合理運用等事項的指導和服務,保證農業機械技術狀態完好和農業機械化生產節本增效。
第五十五條 各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現代農業的技術要求,推行
保護性耕作和
標準化作業等節能降耗的農業機械化生產模式。
第六節 生活節能
第五十六條 提倡文明用能消費方式,引導和鼓勵城鄉居民生活用能採用節能產品。
第五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向社區居民和村民宣傳節能理念和節能知識,增強節能意識,提高節能水平。
第五十八條 電、煤氣、天然氣等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或者其他居民無償提供能源產品。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五十九條 推廣使用節能燈具。公共場所和商業廣告照明,應當安裝節能控制裝置。
第六十條 鼓勵、引導農民住宅、農村公共設施等套用節能替代建材和太陽能利用技術,建設節能房和太陽房,使用
太陽能熱水器和
太陽能光伏發電產品,加快推廣省柴灶、節能炕、燃池和節能爐等農村生活節能技術。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六十一條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節能管理新模式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安排節能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節能工作。
第六十二條 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具有資質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申請;經認證合格後,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
第六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工礦企業、賓館、商廈、寫字樓等採用高新技術開展節能技術改造。開展節能技術改造和資源綜合利用的,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個人開展節能產品開發、節能技術成果推廣、節能科學技術研究、節能信息和技術交流;建立和完善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培育和規範節能技術市場,培養節能專業人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工業企業單位產品能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由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六十七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按規定報送備案的,由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或者採用不正當手段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9年2月1日起實施。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10月6日上午,省十一屆人大財經委員會召開第五次會議,審議了省政府提報的《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財經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節約能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對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省產業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過重,能源消耗高,經濟發展與能源資源發展及環境的矛盾比較尖銳,節能工作面臨的形勢嚴峻,工作任務艱巨。制定這部法規對促進我省節能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作用。省政府提報的《條例(草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我省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意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
財經委員會接到省政府提報的《條例(草案)》後,根據國務院新出台的《
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做了調研、協調工作。還重點對《條例(草案)》中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主管部門問題進行專門調研,建議增加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主管部門。
同時, 財經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一、《條例(草案)》第三十條規定“對達不到節能要求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節能要求”的具體內容,《條例(草案)》沒有細化規定,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同時與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一致。《條例(草案)》的要求超出了國家規定的範圍,和上位法相牴觸,建議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修改。
二、《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建築節能產品或者技術實行核准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建築節能產品或者技術核准證書”。這一規定實質上是在建築節能產品或者技術方面設立了行政許可。規定不符合國務院《
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築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國務院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並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國家限制進口或者禁止進口能源消耗高的技術、材料和設備。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國家在建築節能產品和技術方面實行的是目錄製度,而不是許可制度。行政相對人在生產、使用建築節能產品,或者使用建築節能技術時,只要沒有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目錄中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就屬於合法行為,而不需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事先核准。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國務院認為在建築節能產品和技術方面不需要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因此建議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修改。
三、《條例(草案)》中對各行業都確定了行業主管部門,只有公共機構沒有主管部門,不利於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開展。今年8月1日,國務院頒布了《
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其中第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為了更好地推進我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建議按照上位法的寫法,在《條例(草案)》中增加以下內容,作為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省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以上意見,請審議。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15日下午,本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上次會議提出的修改意見,已經基本成熟,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意見,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經12月17日法制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三條可以刪除;還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草案修改稿中的第二條與第四條合併,第三條與第九條合併。據此,刪掉了第二條和第三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認為,節能工作的原則還應當包括“統籌兼顧”。據此,在草案表決稿第三條中加入了這項原則。
三、有的組成人員認為,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不但負有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還負有指導節能工作的職責。根據這一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一款(草案表決稿第四條第一款)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修改為“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總則中應增加利用沼氣和地熱的規定。經研究,確實應當鼓勵利用這兩種能源。考慮到沼氣是生物質能的一個組成部分,而生物質能應當成為我們今後能源利用的一個重要方向,所以在草案表決稿第七條中增加了“生物質能”和“地熱”等內容。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關於淘汰高耗能產品和設備的規定太嚴,不完全符合我省實際,有些超前,且該款的內容在上位法中已有規定,建議修改。據此意見,刪除了該條第一款,並將該條第二款(草案表決稿第十四條)中“在規定的期限內更新或者改造”修改為“逐步或限期更新、改造”。
六、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在節能激勵措施一章中增加利用價格槓桿鼓勵節能的內容。經研究,確實應當增加這個方面的內容。據此,在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中補充了“嚴格執行國家的差別電價制度”的內容。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關於重點用能單位能源管理崗位能源管理負責人條件的規定不切實際,應當將“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修改為“有相應管理能力的人員”,經研究,在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五條中按照這一意見進行了修改。
八、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節能建築應當在熱費收繳方面給予優惠。根據這一意見,在草案表決稿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規定“對節能建築,政府應當在熱費收繳等方面實行優惠政策”。
九、按照組成人員意見,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立公交專用車道”的表述。
十、根據組成人員的建議,在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九條中增加了“推廣”節能材料和節能技術,以及“組織對農村建築設計、施工人員進行節能材料、節能技術知識的套用培訓”等內容。
十一、按照組成人員的意見,刪去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草案表決稿第五十一條)中“購置”的字樣。
十二、依照組成人員建議,在草案表決稿第五十四條中加入了“提倡文明用能消費方式”的表述。
十三、有的組成人員認為,社區和村屯在生活節能中具有重要作用,建議在“生活節能”一節中補充這方面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在“生活節能”方面增加了一條規定,作為草案表決稿的第五十五條。該條的具體內容是“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向社區居民和村民宣傳節能理念和節能知識,增強節能意識,提高節能水平”。
十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條第二款屬於生活節能內容,應當移至“生活節能”一節。按照這一意見進行了修改,將該款獨立出來,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五十八條。
十五、按照組成人員意見,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九條。
十六、建議將本條例的實施日期確定為2009年2月1日。
此外,還對條款順序進行了重新編排,按照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部分條文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決定
第一次修正決定
……
(四十五)修改《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有關內容。
1.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建築、哈爾濱市
保障性住房、有條件的市(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等建設項目,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時,應當按照國家要求執行綠色建築標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綠色住宅小區。”
2.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將其中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改為“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批准開工建設;已經開工建設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經建成的,不得銷售或者使用”。
3.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和技術要求對工程項目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報告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民用建築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4.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將其中的“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修改為“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5.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實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後評估制度。”
6.第三章第二節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鼓勵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等節能建築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7.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八條,將其中的“,或者對能源產品實行包費制”修改為“。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8.第六十三條改為第六十五條,將其中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9.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六條,將其中的“整改後仍達不到標準的,”修改為“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
10.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七條,將其中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1.第六十六條改為第六十八條,將第二款中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2.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九條,將其中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3.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二次修正決定
(三十九)修改《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四條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