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市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的意見

綏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市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的意見,文號是綏政發〔2010〕18號,頒布機關是綏化市人民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綏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市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的意見
  • 文號:綏政發〔2010〕18號
  • 頒布機關:綏化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
正文
綏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市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的意見
綏政發〔2010〕1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民用建築節能條例》、《黑龍江省節約能源條例》的規定,進一步加強全市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結合市情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居住建築和全市所有公共建築必須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採取建築節能措施;政府投資或建造的民用建築必須率先執行建築節能標準,並應在節能新建築體系、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推廣使用方面發揮表率作用;對尚未達到建築節能標準的既有城市民用建築,在改建、擴建時涉及圍護結構的,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準,採取建築節能措施;鼓勵非城市規劃建設區內居住建築執行建築節能標準。
新建住宅必須全部達到國家和地方標準的規定;經濟發達地區的鄉鎮新建住宅可參照實施;各縣(市、區)應有計畫地進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工作。
(二)建設(房地產開發及棚戶區改造)、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圖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二、健全建築節能工作機制
(三)加強建築節能管理體系建設。要抓緊建立健全建築節能監管體制和機構隊伍,加大建築節能管理力度,強化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建築節能執法工作。建立和完善建築節能統計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有專門的機構或人員來負責這項工作。同時,加強與其他相關部門的聯繫和溝通,形成協調配合,齊抓共管、運作順暢的工作機制。
(四)建立建築節能激勵約束、監督舉報機制。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建築節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目標,進行考核評比,對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不執行建築節能有關標準和規定的予以曝光,並嚴肅處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監督舉報制度,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受理公眾舉報,並及時進行查處。
(五)開展建築節能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制定建築節能減排宣傳方案。在媒體上廣泛宣傳建築節能的重要性、緊迫性以及國家採取的政策措施,省、市的部署安排以及建築節能工作取得的階段性成效,大力弘揚“節能光榮、浪費可恥”的社會風尚,提高全社會的節能意識,廣泛動員社會參與支持建築節能工作。加強建築節能知識培訓,廣泛開展建築節能、可再生能源利用科普宣傳活動,為進一步加強能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六)要充分利用節能減排領域資金政策。各級建設管理部門、建設(開發)、施工等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要加大對建築節能資金投入和監管力度,積極開展建築節能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築領域套用的深度和廣度。及時了解、掌握國家、省、市有關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政策,爭取有效的資金補助。
三、落實責任,嚴格執行建築節能的相關標準
(七)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技術要求組織工程項目的設計、建設和竣工驗收。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檔案,不得暗示或明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節能建築標準進行設計、施工。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築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八)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節能建築設計標準和節能要求進行設計。
設計單位要積極採用國家及省推薦的節能設計評估和檢查軟體,設計檔案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型號、熱工性能、能效比等技術指標,其質量、性能指標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對沒有國家和地方標準的產品與材料應經專家進行技術論證,達標的方可選用。
(九)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各地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十)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審查合格的設計檔案以及節能施工技術標準、規範和工藝要求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十一)工程監理單位要按照節能技術標準,節能設計檔案對節能建築施工質量進行監理,並對符合驗收要求的隱蔽工程、工序予以鑒認。同時對施工單位報驗的符合節能技術標準和節能設計檔案要求的材料、產品和設備予以鑒認。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四、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建築節能管理到位
(十二)新建民用建築全面實行節能公示制度。新建民用建築工程,建設單位要自工程開工和銷(預)售之日起,在施工現場和銷(預)售現場顯著位置將建築的節能構造措施、節能技術指標等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同時實行民用建築節能專項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節能公示前,必須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築節能專項備案,備案後懸掛節能公示牌,公示內容要與備案內容和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內容相一致。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契約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十三)新建建築必須安裝供熱計量和溫控裝置。居住建築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十四)加強建築節能產品的管理。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省建築節能產品核准工作。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建築節能產品核准推薦申報工作,並對獲得核准的建築節能產品實施監督管理。
規定實行核准管理但未取得核准證書的建築節能產品,各建設、設計單位不得選用,施工單位不得使用,監理單位要嚴格地進行監督。如有違反,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有權令其改正,並不得辦理工程竣工備案手續。
(十五)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建築節能的日常監督,並將建築節能驗收納入到建築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工作中,依據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對驗收達不到節能標準要求的,責令建設單位改正,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十六)實行建築節能工程認定統計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建築節能專項驗收合格後,方可組織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
節能工程專項驗收合格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或申領房屋產權使用證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築節能認定統計備案。
(十七)嚴格開展建築節能執法監督檢查。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節能的日常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建築節能工程專項檢查,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審圖機構以及註冊執業人員等不執行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審圖的,應當依法及時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八)達不到國家和省建築節能標準的工程,或在工程中採用國家和我省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產品(包括材料和設備)應視為不合格工程,有關部門不應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和發放產權使用證。
五、依靠科技進步,積極推廣建築節能新技術、新產品
(十九)各地應根據國家和省發布的建築節能技術公告和節能推廣項目目錄,引導單位和個人在建築工程中採用先進的節能技術、材料、產品和設備。
(二十)積極推廣太陽能、地熱、水熱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在建築中的套用。新建住宅建築要實施太陽能熱水器與建築一體化設計、施工,並預留管道。新建住宅小區要適當實施太陽能光電、光熱集中套用技術。
(二十一)加快建築節能、可再生能源在建築領域套用示範工程建設。突出抓好太陽能、風能、熱泵技術等在建築領域套用一體化設計和施工。對採用成熟的建築節能及可再生能源與建築一體化套用技術、節能效果好的建設項目,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國家、省建築節能、可再生能源套用示範項目。
綏化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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