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牆體材料改革規定

《齊齊哈爾市牆體材料改革規定》在1995.05.18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牆體材料改革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5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5月18日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第一條

為加速牆體材料改革,發展節能建築,保護土地資源,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與牆體材料改革有關的部門和單位(含中省直企業、三資企業),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牆體材料改革工作由市政府牆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牆改辦)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牆體材料改革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牆體材料改革規劃和計畫。
(三)收繳、管理和監督使用新型牆體材料開發費(以下簡稱開發費)。
(四)組織協調新型牆體材料的技術改造和推廣套用工作。
(五)審批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建設項目,協同有關部門監督、限制或取締粘土實心磚企業生產。
(六)完成市牆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系指加氣砼、粘土空心磚、各種空心砌塊、岩棉板和萬力板等製品。

第五條

本市原則上禁止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確需新建、擴建的,必須報經市牆改辦審查同意後,按規定程式辦理。
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擴大取土範圍的,必須經市、縣(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批,並不得占用耕地。

第六條

生產企業應對其銷售的粘土實心磚每塊價外加收一分錢。價外加收款作為開發費,全部由生產企業專項用於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開發和技術改造。
市、縣(市)審計部門應定期對企業徵收的開發費進行審計,對擅自挪用者嚴肅處理。

第七條

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應有計畫地分期分批進行技術改造,逐步加大粉煤灰、爐渣摻用量或轉產粘土空心磚、空心砌塊等節能、節土、利廢的新型牆體材料。其中,縣級以上生產企業應在一九九七年年底前全部轉產新型牆體材料。

第八條

對新型牆體材料開發項目,市、縣(市)計畫、財政、銀行等部門應優先安排計畫、優先貸款。市、縣(市)計畫、建設部門應將採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築工程列入當年計畫。對列入計畫而未採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築工程,不予批准建設。

第九條

凡屬框架結構的填充牆,應一律使用新型牆體材料,不準使用粘土實心磚。

第十條

凡達到國家節能標準的節能住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執行零稅率。

第十一條

建築設計單位可按設計套用新型牆體材料金額1%的比例從提供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企業提取獎金,生產企業可將此費用計入成本。

第十二條

凡申報審批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先按建築面積向建築物所在地的市、縣(市)牆改辦繳納開發費。繳納標準:工業建築每平方米六元,民用建築每平方米六元四角。
對不按規定繳納開發費的單位和個人,計畫和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工程投資手續和規劃許可證,不批開工。

第十三條

對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單位,其開發費採取先繳後退的辦法,待主體砌築工程封閉後進行牆體裝修前,由建設單位填報退還開發費申請表,經市、縣(市)牆改辦現場檢查後,按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占使用全部牆體材料的比例退還開發費(含利息)。

第十四條

對未交開發費違章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除補交開發費外,由市、縣(市)牆改辦逐日加收1‰滯納金。

第十五條

開發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按《黑龍江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費管理辦法》及其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市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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