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辦法》是經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三日第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地方法規,自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8-4-14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齊齊哈爾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房屋物業

法規內容

《齊齊哈爾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三日第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起施行。市長 劉剛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齊齊哈爾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限制並逐步取締粘土磚的生產與使用,保護土地,節約能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黑龍江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和使用建築牆體材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粘土磚以外的,具有保溫、節能、節土、利廢、輕質、高強、環保等功能的建築牆體材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採取措施限制空心粘土製品的發展,逐步禁止使用粘土磚。
第五條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牆改主管部門)負責同級政府所轄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市、縣(市)牆改主管部門的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牆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牆改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新型牆體材料開發與利用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組織協調新型牆體材料的科研、生產、產品認定和推廣套用工作;
(四)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的徵收和使用管理;
(五)負責組織專家對使用專項基金的新型牆體材料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六)負責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統計和宣傳教育並負責組織指導有關培訓工作;
(七)協調解決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八)按照委託處理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七條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農業、財政、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利用工作。
第八條 本市中心城區除東至站前大街,西至卜奎大街,南至南馬路,北至中華路內的建築工程已經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以下簡稱"禁實")外,下列區域應當分別按時間要求實施"禁實":
(一)自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凡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內新開工建築工程應當按不低於30%的比例實施"禁實"。
(二)自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中心城區、富拉爾基區城市規劃區內全部建築工程實施"禁實"。
(三)自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昂昂溪區、梅里斯區、碾子山區、訥河市城市規劃區內全部建築工程實施"禁實"。
農民自建住房等農村建設工程,應當推廣使用新型牆體材料並逐步減少使用實心粘土磚。
本條所稱中心城區,是指龍沙、鐵鋒、建華三區。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部拆除所轄行政區域內列入國家淘汰目錄的土窯、圍窯和簡易輪窯並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引導粘土磚生產企業轉產。
禁止通過毀壞耕地、消耗高能、污染環境等方式生產牆體材料。
禁止批准粘土磚生產企業用地。
第十條 新型牆體材料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產品和工程建設標準。牆體材料生產企業研製開發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經技術認定合格後,方可套用於建築工程。
生產新型牆體材料不得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固體廢棄物。
第十一條 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爐渣等工業廢渣或者其他原料生產新型牆體材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向市牆改主管部門備案。市牆改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限制、淘汰牆體材料產品目錄和鼓勵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目錄以及相關政策,制定限制和淘汰產品公告制度,定期發布新型牆體材料目錄。
第十三條 市、縣(市)牆改主管部門應當推廣適合當地條件並與當地主導建築體系相配套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第十四條 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新型牆體材料。
設計中採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築工程,建設和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設計。
已經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區域,建築工程設計單位不得設計實心粘土磚建築。
第十五條 禁止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
市、縣(市)牆改管理機構應當每年按照國家和省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逐年遞減計畫,核定原有實心粘土磚企業的生產量,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生產量生產。
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技術改造並轉產。
第十六條 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填充框架結構建築。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未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單位,應當繳納專項基金。
建設單位應繳納的專項基金,由市、縣(市)牆改管理機構徵收。
市、縣(市)牆改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其他單位代征專項基金。
徵收專項基金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前,按照規劃審批確定的建築面積全額預繳專項基金。
專項基金徵收標準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單位繳納的專項基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專項基金預繳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集中報建審批程式。
第十九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新型牆體材料且已繳納專項基金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主體封閉後牆體抹灰前,向所在地牆改管理機構提出現場查驗申請。牆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對該建築工程進行現場驗收。經驗收確認為全部或部分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該建築工程竣工後五十日內,憑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新型牆體材料原始憑證等資料,向牆改管理機構申請返退專項基金。經審核後,市、縣(市)牆改管理機構和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六十日內辦理專項基金返退手續。
使用未經認定為新型牆體材料的建築工程,不予返退專項基金。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單位不得批准減征、免徵、緩徵專項基金,或者改變專項基金徵收對象、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也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基金。
專項基金應當專款專用,其使用範圍、許可權按照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專項基金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具體解繳比例、繳庫方式等按省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牆改管理機構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編制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不得從專項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牆改主管部門委託牆改管理機構給予下列處罰:
(一)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的,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原有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超出核定產量生產實心粘土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視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框架結構填充牆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視情節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專項基金的,責令停止施工,補繳專項基金,按日徵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處以違反規定金額百分之十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
(四)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區域內,其建設單位使用實心粘土磚的,責令停止施工,專項基金不予返退,並視情節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其減、免、緩徵專項基金的決定無效,責令建設單位按照牆改管理機構規定時限補繳應繳專項基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牆改主管部門、牆改管理機構及其委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基金的;
(三)未及時足額上繳專項基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使用專項基金的。
第二十六條 牆改主管部門、牆改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應當履行法定的徵收、審批、返退、處罰職責,未依法履行的;
(二)在專項基金徵收、管理和使用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財物的;
(三)改變專項基金徵收範圍、徵收標準和徵收對象的;
(四)違反法定程式和許可權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牆改管理機構限期繳納專項基金後,仍拒不繳納的,牆改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二○○八年五月十四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發布的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三號令《齊齊哈爾市牆體材料改革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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