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港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管理暫行辦法

《東港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管理暫行辦法》是依據《遼寧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管理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42號令)和《關於公布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港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管理暫行辦法
  • 屬性:地方法規
  • 地區:東港市
  • 施行時間:2006年1月1日
第一條 二批限時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城市名單的通知(發改環資〔2005〕2656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和使用牆體材料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為我市牆體材料改革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所屬東港市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牆改辦)負責。市城建、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套用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摻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棄物燒結的實心磚以外的具有保溫隔熱、輕質高強的建築材料。主要包括:承重產品為承重多孔磚(混凝土多孔磚、燒結多孔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非承重產品為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粘土燒結空心磚和各種輕質牆板。
第五條 生產新型牆體材料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並經檢驗合格;凡域外生產的新型牆體材料,在進入我市建築市場前,須得到市牆改辦的備案認證後,方可進入市場使用。
第六條 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工程時,必須執行國家、省、市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規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使用新型牆體材料。對不符合國家和省市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規程的工程,有關部門不得批准建設。
第七條 自2006年1月1日起,東港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除農戶自用平房以外)±0.00以上牆體(含永久性圍牆)施工一律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第八條 限制實心磚生產,禁止新建、擴建實心粘土磚企業和生產線。
第九條 利用未經加工或者廢棄堆存工業固體廢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提供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利用經加工工業固體廢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提供方可以向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收取適當費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交納標準按《丹東市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丹財綜字〔2003〕第269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下列建設工程免繳專項基金:
(一)非營利性社會福利建設工程;
(二)道路、橋樑、航道、給排水設施建設工程;
(三)農田水利建設工程;
(四)環境污染治理和廢渣、廢水、廢氣綜合利用建設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護範圍的古建築修繕工程;
(六)省政府批准免繳的其他建設工程。
此六種免繳牆改基金的建設工程,要自覺遵守政府的有關政策法規,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和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新型牆體材料,此六種工程不經市牆改辦同意,不能進行竣工驗收。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免繳範圍,不得批准減繳、緩繳專項基金。
第十二條 符合規定免繳專項基金的建設工程,必須報經市發展和改革局審查後,方可辦理減免手續。
第十三條 專項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四條 專項基金除按規定返還和上繳省、丹東市牆改部門外(上級省市牆改部門各10%),剩餘部分必須按照上級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具體返還標準是:全部採用新型牆體材料,且建築物達到節能建築設計標準的返還80%。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工程開工前須到市牆改辦填表登記,並在建設過程中接受牆改辦檢查。三層以下工程檢查兩次,三層以上工程檢查三次。即工程主體完成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分之三(牆體塗抹前)分別檢查。若發現建築工程使用了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新型牆體材料,將限令整改,並沒收其上繳的牆改基金;若檢查中發現建築工程使用實心粘土磚,將依據有關規定除沒收其上繳的牆改基金外,同時處以罰款。
第十六條 由市牆改辦牽頭,聯合財政、監察、審計、質量監督、城建等有關部門,定期對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進行檢查,每年公布一次其質量檢查結果,並將此結果作為返還牆改基金的依據。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市牆改辦責令改正,並處以1-3萬元罰款:工程設計單位未執行國家和省建築節能設計標準、規程和有關規定進行設計;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以及土源枯竭後易地繼續生產粘土實心磚;建設工程±0.00以上的牆體,禁實後繼續使用粘土實心磚。
第十八條 對未交納專項基金的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由市牆改辦責令其補繳專項基金,並自開工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
第十九條 市牆改辦應根據全省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規劃和粘土實心磚總量控制計畫,編制全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套用規劃和粘土實心磚總量控制計畫,並提出牆改基金使用計畫。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東港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東港市政府《關於印發<東港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應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東政發〔2002〕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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