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辦法

《甘肅省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辦法》是2023年1月1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62號公布的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甘肅省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辦法
(2023年1月9日十三屆省政府第1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23年1月1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62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推進新型牆體材料套用和綠色節能建築發展,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促進經濟與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發、生產、銷售、套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新型牆體材料的範圍按照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目錄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新型牆體材料研發、生產、銷售、套用和監督管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應當遵循綠色發展、技術創新、節能環保、因地制宜的原則,引導企業誠信守法經營,維護市場公平公正,促進牆體材料產業規範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牆體材料產業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推動解決發展中的重大事項,鼓勵和支持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發、生產和推廣套用,促進牆體材料產業的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配合主管部門做好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和套用。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全省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套用工作,其所屬的省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的相關工作。
市(州)、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套用及其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的宣傳,引導和推進新型牆體材料的套用。
第七條 省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貫徹實施國家限制(禁止)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有關規定;
(三)編制和組織實施本轄區新型牆體材料推廣與套用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四)組織協調新型牆體材料的科研、生產和推廣套用工作,參與或組織生產新型牆體材料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五)依法查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
(六)組織進行新型牆體材料的信息交流、技術培訓、統計和宣傳,協調解決新型牆體材料發展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七)推動綠色牆體材料、裝配式部品部件發展,為生產企業和建設單位提供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諮詢服務;
(八)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的職責。
市(州)、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的主管部門可以參照省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制定所屬工作機構職責。
第八條 鼓勵牆體材料、裝備、技術創新發展;鼓勵牆體材料產業與網際網路深度融合,深化信息技術與牆材製造技術融合,提高牆材裝備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九條 鼓勵新型牆體材料企業建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支持行業協會在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套用中發揮宣傳和推廣、協調和諮詢服務、技術交流和指導作用。
第十條 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和個人研發推廣技術含量高、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有利於節約能源和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新型牆體材料以及相關技術、設備和工藝。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碳達峰碳中和、循環經濟發展、科技創新、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加大對裝配式建築部品部件、綠色牆體材料等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支持力度。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在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綠色農房、特色小城鎮、農民住宅防災減災節能改造和農村自建房等工程建設方面,開展新型牆體材料套用試點示範,引導和支持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三條 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組織生產。
鼓勵生產企業制定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發布,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鼓勵企業按照國際先進標準組織生產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四條 鼓勵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利用工業固體廢棄物、礦物尾渣、淤泥、污泥、農林廢棄物以及建築垃圾等生產新型牆體材料。
利用廢棄物生產的新型牆體材料,應當經無害化處理並檢測,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和建築用材質量標準。
企業應當在經濟技術可行的條件下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廢物、餘熱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轉讓給有條件的其他企業和個人利用。
第十五條 禁止損毀耕地燒磚。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和產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十六條 新型牆體材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識管理規定。
新型牆體材料產品應當經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七條 鼓勵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在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生產規模、工藝和設備的條件下,進行新型牆體材料認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產品、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口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責任,或者承擔有關處置費用。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的期限或者區域內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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