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牆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牆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管理,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降低民用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牆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的管理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節約土地資源和能源,以非粘土為原料生產的,用於建築物牆體的建材。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築。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牆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的領導,協調和推動牆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工作。
牆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市、區(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牆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牆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機構受建設主管部門委託實施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保、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權做好牆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牆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機構在牆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牆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牆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的工作方案和《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目錄》;
(三)組織進行牆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的信息交流、技術培訓、統計和宣傳,協調解決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和節能建築推廣套用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四)組織協調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發、生產、使用、推廣等各項工作,對新型牆體材料部品部件進行認定和公示;
(五)參與生產新型牆體材料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六)參與民用建築節能分部工程和綠色建築的驗收,參與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綠色建築規範執行的日常監督。
第六條 牆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的工作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市建設主管部門對在牆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牆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有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投訴,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章 牆體材料革新
第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新型牆體材料;沒有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並做好自我聲明公開。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新型牆體材料的質量應當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要求,並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條 牆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機構,應當在最佳化建築體系的基礎上,組織編制、修訂套用各種新型牆體材料的設計施工規範規程、標準定額及通用圖集等技術規範,為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採用新型牆體材料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本市重點推廣下列新型牆體材料:
(一)粉煤灰、煤矸石、頁岩等燒結多孔磚、空心磚;
(二)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
(三)混凝土多孔磚、小型空心砌塊;
(四)結構和保溫一體化外牆板;
(五)其他鼓勵發展的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優先選用本市重點推廣的新型牆體材料。
對使用本市重點發展推廣的新型牆體材料的工程項目,優先推薦示範工程項目和參與評選工程項目的各類獎項。
第十三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科技含量高、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有利於節約能源和環境保護、經濟適用的新型牆體材料以及相關技術、設備和工藝。
第十四條 鼓勵牆體材料生產企業利用工業固體廢棄物、礦物尾渣、淤泥、污泥、農林廢棄物以及建築垃圾等生產新型牆體材料。
利用廢棄物生產的新型牆體材料,應當經無害化處理並檢測,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和建築用材質量標準。
第十五條 支持農村開展新型牆體材料試點示範,引導在農村自建房中使用節能環保、安全便利的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六條 從事新型牆體材料生產、銷售的企業和個人,可以向當地的牆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機構申請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發放《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申請人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塗改、出借《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
第十七條 禁止在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線。
禁止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生產和使用粘土製品。
古建築修繕工程對使用粘土磚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民用建築節能
第十八條 民用建築建設項目的建設、設計、審查、施工、檢測、監理等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使用國家和省、市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和產品。
第十九條 新建居住建築圍護結構應當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並應當安裝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供電、供水、供氣、供熱(製冷)分戶計量裝置和供熱(製冷)系統調控裝置。
新建公共建築應當安裝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用電分項計量裝置、用熱(製冷)計量裝置、供熱(製冷)系統調控裝置。
第二十條 對下列建築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發展,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一)新型節能牆體和屋面的保溫、隔熱技術與材料;
(二)節能門窗的保溫隔熱和密閉技術;
(三)集中供熱和熱、電、冷聯產聯供技術;
(四)供熱系統節能技術和產品;
(五)供熱採暖系統溫度調控和分戶熱量計量技術與裝置;
(六)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套用技術和設備;
(七)建築照明節能技術與產品;
(八)空調製冷節能技術與產品;
(九)其他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節能技術和節能管理技術。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築節能資金,用於支持民用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築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套用,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第二十二條 規劃主管部門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最佳化空間布局,統籌考慮民用建築節能發展需要,對土地利用、能源利用、生態保護等方面進行合理規劃;在審批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設計方案時,確定的建築物布局、朝向、體形等應當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和日照採光等規範及標準要求。
規劃主管部門對民用建築項目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規劃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徵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書面答覆。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期限內。
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將民用建築節能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範圍。對企業投資項目,在開工建設前,應當將民用建築節能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範圍。
第二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門在土地出讓、租賃或者劃撥時,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等民用建築節能要求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明確節能率,保證民用建築節能設計質量。在方案設計、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明確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具體內容,並向建設單位提供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對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節能設計檔案,降低建築節能標準;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和監理單位提供節能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並按民用建築節能工程質量驗收規範及標準等組織驗收。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查驗其是否具有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及相關資料,並記錄查驗結果;對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民用建築節能工程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民用建築是否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由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後重新組織查驗,經查驗合格後,方能按規定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牆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對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改正;
(二)在竣工驗收階段對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提出專項監督意見。
第三十一條 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畫、分步驟地實施分類改造,優先採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機制,全面推動綠色建築發展。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綠色建築技術創新與進步。
第三十三條 綠色建築按國家規定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綠色建築項目的建設、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執行綠色建築相關標準,確保綠色建築質量。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線,或者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生產和使用粘土製品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塗改、出借《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牆體材料革新建築節能機構工作人員在牆體材料革新和民用建築節能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蘭州市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和推廣節能建築管理辦法》(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7號)、2005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蘭州市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和推廣節能建築管理辦法〉的決定》(蘭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