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鞍山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在1997.04.04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4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4月04日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規定》業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頒布實施。
第一條 為加速牆體材料革新,限制粘土實心磚的生產和使用,節約土地和能源,保護環境,推廣節能建築,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鞍山行政轄區內與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新型牆體材料為除粘土實心磚、礦渣磚以外的具有節能、節地、利廢、保溫、輕質、高強等特點的建築砌體材料;所指節能建築是符合《遼寧省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實施細則》(採暖居住建築試行)要求的節能率達50%的建築。
第四條 鞍山市牆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的領導工作,鞍山市建材能源工業局是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鞍山市牆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下設鞍山市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牆改辦)負責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有關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政策法規,起草和制定市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地方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編制全市牆體材料革新和節能建築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新型牆體材料項目的技術改造計畫,推薦技術裝備;
(四)編制全市利用工業廢渣生產新型牆體材料計畫,協調利廢工作的有關問題;
(五)管理新材發展基金,編制使用計畫,監督檢查收繳情況;
(六)組織協調科研、設計、生產、套用、施工等部門的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保證各環節工作相互銜接配套;
(七)負責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的信息交流、調查研究、對外聯絡,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八)對縣(市)區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實施檢查指導。
縣(市)、千山區(以下簡稱縣)牆體材料改革辦公室負責本地區的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政府要將新型牆體材料生產與套用納入發展建材工業和城市建設的總體規劃,確保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與套用每年都有一定比例增長。
第六條 我市境內原則上禁止新建、易地改建、擴建粘土實心磚廠。對現有粘土實心磚廠實行限產,每年要保持8-10%的負增長,由各級計委、牆改辦和企業主管部門共同監督落實。
第七條 粘土磚生產用土,未經批准,不準侵占耕地,毀壞農田。經批准占用農田,須占一造一。對只毀田不造田的企業,土地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徵收補償費。
第八條 禁止強度等級MU10以下的粘土實心磚在五層以上建築中使用。框架結構建築中,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做為牆體填充材料。
第九條 使用外地粘土實心磚的單位或個人須到市牆改辦辦理《準運證》,並按每塊磚0.01元繳納新材發展基金。
第十條 生產粘土實心磚的企業由所在地牆改辦,按每銷售一塊實心粘土磚,徵收一分錢新材發展基金。
第十一條 鼓勵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新型牆體材料的設計與使用應以下列產品為主導:
(一)粘土空心磚(承重和非承重);
(二)砼空心砌塊(承重和非承重);
(三)加氣砼製品;
(四)含工業廢棄物30%以上的廢渣磚;
(五)輕質板材;
(六)其它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二條 新建多層住宅及舊樓接層建築,應按以下要求之一設計與建造:
(一)整體採用新型牆體材料設計與建造;
(二)舊樓接層時採用新型牆體材料設計與建造;
(三)建築物總砌體不少於30%採用新型牆體材料設計與建築。
第十三條 企業開發新型牆體材料所進行的技術改造項目,可向當地牆改辦拆借新材發展基金,享受低息或貼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執行零稅率。
第十四條 新型牆體材料含工業廢灰渣30%以上,生產企業可向當地稅務部門申請免徵產品增值稅和所得稅。
第十五條 各排放廢渣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利廢單位收費或變相收費,對利廢單位應予積極支持,有條件的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六條 城鎮建設應大力推廣節能建築(包括公共建築、民用住宅、豪華別墅),執行新的節能標準。門窗需採用UPVC塑鋼門窗,屋面應採用珍珠岩製品或聚苯板等材料。
第十七條 節能建築由建委、牆改辦、地稅局,依據市建築設計研究院提供測試報告共同組織鑑定,經鑑定確認達到節能標準的可享受以下優惠:
(一)免徵該建築的新材發展基金;
(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執行零稅率;
(三)成片開發的節能建築小區可按鑑定確認的小區集中供熱節能率減收採暖費;
(四)對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由牆改辦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八條 從事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建築和採暖公共建築、工業建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為新材發展基金的徵收對象。徵收標準為: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沒有辦理新材發展基金交費手續,城建、規劃、土地等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建設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開工。
第二十條 市新材發展基金由市收費局統一負責徵收。以下項目予以免交:
(一)房改啟動二年內直接出售給個人的住房;
(二)民政部門創辦的社會福利建設項目;
(三)學校、醫院直接用於教學、醫療的建設項目;
(四)20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
縣新材發展基金徵收辦法,由縣牆改辦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二十一條 各縣徵收的新材發展基金,每季度末10日內按20%的比例(縣級市按10%的比例)上交市收費局。不按規定上交的,每逾一日加收1‰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新材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傳統牆體材料生產企業的轉產改造;建設新型牆體材料生產示範線;套用技術的研究與開發;獎勵對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宣傳、辦公費用。
第二十三條 新材發展基金實行有償使用,新建項目借款一般為3年,年利率按低於國家基建貸款三個百分點執行;技改項目借款期限控制在2-3年,利率按低於國家技改貸款三個百分點執行。借款利息一律按年計收。借款本金不能按期償還,利息加倍收取。
第二十四條 新材發展基金列入財政預算外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不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凡申請拆借新材發展基金,應向牆改辦提出申請。借款單位需履行如下手續:
(一)有關部門立項批准檔案;
(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三)自有資金占總投資額三分之一的證明;
(四)所在開戶行代理扣款證明;
(五)借款申請表;
(六)借款契約;
(七)資產抵押手續;
(八)辦理法律公證。
申請額50萬元以下由各級牆改辦會同同級財政共同審批;申請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報省審批。
第二十六條 企業自籌資金轉產新型牆體材料產品並取得一定經濟效益的,其不足部分使用銀行貸款,可向所在地牆改辦申請貼息。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牆改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責令限期改正等處罰,對仍不改正的給予下列之一的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處以0.2-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除按每塊磚追繳一分錢外,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擅自開工,除追繳欠繳款外,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必須認真執行處罰決定。如對處罰不服,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做出處罰決定機關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鞍山市建材能源工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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