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7年04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4月22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規定全文,修訂的規定,修改的決定,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加速牆體材料革新,搞好建築節能,限制實心粘土磚的生產使用,充分利用工業廢渣生產牆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節約能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轄區內與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有關的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列入國家制定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的建築牆體材料。
建築節能系指達到國家《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建築物的開發和建設。
第四條 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是一項系統工程,各有關部門應明確分工,互相配合,密切合作,積極推進本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工作。
第五條 河北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領導小組負責全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的組織領導、規劃協調、督促檢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兩個辦公室,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設在省發展和改革部門,建築節能辦公室設在省建設主管部門。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各設區的市、縣應建立相應辦事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工作。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徵收、清算、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未繳納專基資金的,負責建設工程審批的管理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工程開工。
第七條 各縣(含縣級市)收取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70%留本縣使用,20%上交主管設區的市,10%上交省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各設區的市收取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70%留本設區的市使用,30%上交省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
收取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用於牆體材料革新的占65%,用於建築節能的占35%。
第八條 在本省範圍內(邊遠地區除外)不得新建或擴建生產實心粘土磚廠。對現有生產實心粘土磚廠,由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中小企業、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整頓,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地區間的平衡狀況,合理核定實心粘土磚廠的生產指標和用地範圍。整頓後的實心粘土磚廠必須按照核定的生產指標和用地範圍進行生產。
第九條 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應在實心粘土磚限產,開發和生產新型牆體材料方面,建設主管部門應在設計、施工、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與建築節能等方面,作出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保證實施。
新型牆體材料的性能應滿足建築使用的各項技術要求。尚無產品標準或產品質量達不到標準的新型牆體材料,不得進入建築使用市場。
第十條 各生產、設計、施工和建設單位必須依據有關標準、規範、技術規定等,進行新型牆體材料與建築節能的生產、設計、施工和建設。各級建材和工程質量監督檢測部門應對產品質量和建築工程質量實行嚴格的監督檢測,以確保工程質量。
承擔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及設計人員應優先採用新型牆體材料和有關新型牆體材料與建築節能的科研成果。優先採用的,有關部門應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和經過技術改造的新型牆體材料項目,依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發展和改革、科技、財政、稅務、銀行等部門,對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的技術進步和科學研究項目應優先立項,優先安排低息、貼息貸款,並允許稅前還貸。
第十三條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應充分利用工業廢渣和細砂等資源。工業廢渣的排放單位應根據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需要,做好工業廢渣的處理和免費供應工作(粉煤灰綜合利用執行有關規定)。凡新建和擴建的電廠和排渣單位,必須做到粉煤灰等工業廢渣利用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產。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發展和改革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的,建設主管部門可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未優先採用的,建設主管部門可對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規定

(1992年6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2號發布 根據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號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號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速牆體材料革新,搞好建築節能,充分利用工業廢渣生產牆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節約能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轄區內與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有關的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列入國家制定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的建築牆體材料。
建築節能系指達到國家《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建築物的開發和建設。
第四條 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是一項系統工程,各有關部門應明確分工,互相配合,密切合作,積極推進本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工作。
第五條 河北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領導小組負責全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的組織領導、規劃協調、督促檢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兩個辦公室,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設在省發展和改革部門,建築節能辦公室設在省建設主管部門,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各設區的市、縣應建立相應辦事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工作。
第六條 在本省範圍內不得生產實心粘土磚。
第七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在開發和生產新型牆體材料方面,建設主管部門應在設計、施工、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與建築節能方面,作出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保證實施。
新型牆體材料的性能應滿足建築使用的各項技術要求。尚無產品標準或產品質量達不到標準的新型牆體材料,不得進入建築使用市場。
第八條 各生產、設計、施工和建設單位必須依據有關標準、規範、技術規定等,進行新型牆體材料與建築節能的生產、設計、施工和建設。各級建材和工程質量監督檢測部門應對產品質量和建築工程質量實行嚴格的監督檢測,以確保工程質量。
承擔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及設計人員應優先採用新型牆體材料和有關新型牆體材料與建築節能的科研成果。優先採用的,有關部門應給予獎勵。
第九條 新建、擴建和經過技術改造的新型牆體材料項目,依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 發展和改革、科技、財政、稅務、銀行等部門,對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技術進步和科學研究項目應優先立項,優先安排低息、貼息貸款,並允許稅前還貸。
第十一條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應充分利用工業廢渣和細砂等資源。工業廢渣的排放單位應根據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需要,做好工業廢渣的處理和免費供應工作(粉煤灰綜合利用執行有關規定)。凡新建和擴建的電廠和排渣單位,必須做到粉煤灰等工業廢渣利用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產。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發展和改革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河北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9月3日省政府第23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將《河北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管理規定》第一條中的“限制實心粘土磚的生產使用”刪去。
第六條和第七條刪去。
第八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在本省範圍內不得生產實心粘土磚。”
第九條改為第七條,將其中的“實心粘土磚限產”刪去。
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二條,將其中的“第八條”修改為“第六條”。
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三條,將其中的“第九條”修改為“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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