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管理暫行規定

《河北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管理暫行規定》在1992.06.2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6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6月21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修改明細,修正後條例內容,

修改明細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河北省取水許可制度管理辦法〉等38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訂》的規定,本辦法做如下修改:
一、刪去題目中的“暫行”。
二、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列入國家制定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的建築牆體材料。”
三、第五條第一款、第十條中的“省建材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發展和改革部門”。
四、第六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徵收、清算、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第七條中的“專項資金”修改為“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六、刪去第八條。
七、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並修改為:“在本省範圍內(邊遠地區除外)不得新建或擴建生產實心粘土磚廠。對現有生產實心粘土磚廠,由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中小企業、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整頓,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地區間的平衡狀況,合理核定實心粘土磚廠的生產指標和用地範圍。整頓後的實心粘土磚廠必須按照核定的生產指標和用地範圍進行生產。”
八、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並修改為:“新建、擴建和經過技術改造的新型牆體材料項目,依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九、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並將“各級計畫”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十、刪去第十五條。
十一、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四條,並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發展和改革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十二、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並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第九條第二款”。
十三、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並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第十條第二款”。
十四、刪去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十五、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定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此外,對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修正後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加速牆體材料革新,搞好建築節能,限制實心粘土磚的生產使用,充分利用工業廢渣生產牆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節約能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轄區內與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有關的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系指除實心粘土磚以外的所有建築牆體材料。
建築節能系指達到國家《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建築物的開發和建設。
第四條 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是一項系統工程,各有關部門應明確分工,互相配合,密切合作,積極推進本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工作。
第五條 河北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領導小組負責全省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的組織領導、規劃協調、督促檢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兩個辦公室,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設在省建材主管部門,建築節能辦公室設在省建設主管部門。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市、縣應建立相應辦事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工作。
第六條 凡城鎮建設單位在本省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含舊房拆除後新建),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的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繳納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繳納標準按建築面積計算,工業建築每平方米四元五角,民用建築每平方米五元,憑繳納專項資金證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開工手續。建築工程竣工後,由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驗收,根據實際採用新型牆體材料所占比例,退回部分專項資金(含利息)。退回的專項資金應沖抵工程款。凡未採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築,專項資金一律不再退回。
未繳納專項資金的,負責建設工程審批的管理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工程開工。
第七條 各縣(含縣級市)收取的專項資金,70%留本縣使用,20%上交主管地、市,10%上交省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各地、市收取的專項資金,70%留本地、市使用,30%上交省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
收取的專項資金用於牆體材料革新的占65%,用於建築節能的占35%。
第八條 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有償使用,主要用於新型牆體材料與建築節能的科學研究、技術發展和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生產設施的更新改造;對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與建築節能作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發展新型牆體材料與建築節能的管理等。各級財政、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在本省範圍內(邊遠地區除外)不得新建或擴建生產實心粘土磚廠。對現有生產實心粘土磚廠,由建材主管部門會同土地、鄉鎮企業、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整頓,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和地區間的平衡狀況,合理核定實心粘土磚廠的生產指標和用地範圍,發放《生產許可證》。整頓後的實心粘土磚廠必須按照核定的生產指標和用地範圍進行生產。
第十條 建材主管部門應在實心粘土磚限產,開發和生產新型牆體材料方面,建設主管部門應在設計、施工、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與建築節能等方面,作出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保證實施。
新型牆體材料的性能應滿足建築使用的各項技術要求。尚無產品標準或產品質量達不到標準的新型牆體材料,不得進入建築使用市場。
第十一條 各生產、設計、施工和建設單位必須依據有關標準、規範、技術規定等,進行新型牆體材料與建築節能的生產、設計、施工和建設。各級建材和工程質量監督檢測部門應對產品質量和建築工程質量實行嚴格的監督檢測,以確保工程質量。
承擔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及設計人員應優先採用新型牆體材料和有關新型牆體材料與建築節能的科研成果。優先採用的,有關部門應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凡新建、擴建和經過技術改造的新型牆體材料項目,投產後三年內免徵增值稅、所得稅。期滿後納稅仍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繼續減免。
第十三條 各級計畫、科技、財政、稅務、銀行等部門,對牆體材料革新與建築節能的技術進步和科學項目應優先立項,優先安排低息、貼息貸款,並允許稅前還貸。
第十四條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應充分利用工業廢渣和細砂等資源。工業廢渣的排放單位應根據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需要,做好工業廢渣的處理和免費供應工作(粉煤灰綜合利用執行有關規定)。凡新建和擴建的電廠和排渣單位,必須做到粉煤灰等工業廢渣利用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產。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建材主管部門可提請負責建設工程開工審批的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建材主管部門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責令其關閉,並處以違反本規定生產的實心粘土磚銷售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建設主管部門可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並處以銷售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未優先採用的,建設主管部門可對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降低其設計資質或取消其設計資格。
第十九條 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也不執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省牆體材料革新辦公室和建築節能辦公室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有關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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