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節約能源管理暫行規定

《河北省節約能源管理暫行規定》在1986.12.11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節約能源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6年12月11日
  • 實施時間:1986年12月11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對能源實行開發和節約並重的方針,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根據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全省境內一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機關、部隊、團體和個人。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未明確的條款,以《條例》為準。
第二章 節能管理體系
第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節能辦公會議制度。節能辦公會議主要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轄區內節能技術政策和節能規劃,部署和協調節能工作。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機構,作為節能辦公會議的辦事機構。
省節能辦公會議負責全省節能工作,其辦事機構為河北省能源辦公室。
第六條 年耗能折合標準煤五千噸以上的企業(以下簡稱重點耗能企業),應明確主要負責人主管節能工作,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年耗能折合標準煤五千噸以下的企業,應有符合條件的專職人員做節能工作。
第七條 各級能源管理機構應配備有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熱心節能工作的幹部和技術人員,其中技術人員不少於三分之二。建立健全省、市(地)、縣和企業、車間、班組兩個三級節能管理網,完善節能工作責任制,實行能源目標管理。
第八條 各級節能技術服務中心(站、所)為事業單位,事業費列入各級財政的年度預算,業務由同級能源主管部門管理。受同級能源主管部門委託,對轄區內的生產、生活用能進行監測與檢查,組織推廣套用節能科技成果,開展節能培訓與情報信息交流等。
第三章 節能管理基礎工作
第九條 各級統計部門應做好能源統計工作,建立健全能源統計體系。行業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十條 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國家經委《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及管理通則(試行)》的規定,配齊能源計量器具,實行能源計量,由標準計量部門驗收發證。
第十一條 各級標準計量部門應根據國家能源基礎標準、能源管理標準和產品能耗標準,按照職責範圍,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有關節能標準。企業應認真執行各項節能標準。
第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能源辦公室制定的綜合能耗考核定額和單項消耗定額,每年對企業主要耗能產品制定先進、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額,並認真進行考核。企業應把各種能源消耗定額分解落實到車間、班組、機台。
除國家規定的能源消耗定額以外,全省主要耗能產品由省能源辦公室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其它產品由市(地)、縣能源管理機構制定,經省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省能源辦公室批准。
第十三條 企業應定期開展能耗分析,可採用計算、審計和能源平衡等分析方法。
第十四條 重點耗能企業應開展能量平衡工作。企業能量平衡除定期(三至五年)進行外,在主要設備(裝置)地改造、大修和採取節能技術措施前後,均應進行能量平衡測試。企業能量平衡所需費用,按財政部《國營工業、交通運輸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列入成本。
第四章 能源供應管理
第十五條 市(地)、縣能源管理機構,應會同能源供應部門搞好計畫供能和節能工作,實行擇優供應。
企業在節能降耗晉等升級評比中,達到國家、省級標準或榮獲國家、省節能先進企業的,在評選周期內,優先供應平價能源。
對能源消耗低、產品質量好、經濟效益高和有出口創匯能力的企業,優先按計畫供應能源。
對基本由國家分配能源的企業,應根據不同情況,實行定量或定額包乾。
第十六條 煤炭、電力、燃料油、成品油的分配計畫,應徵得同級能源管理機構的同意。
第十七條 煤炭工業在新建、擴建礦區或大型礦井時,應根據當地情況和用戶需要,建設相應的篩選和洗選加工系統;老礦區和衰老礦井,應從實際情況出發,擴建、補建篩選或洗選加工系統。
第十八條 煤炭供應實行按質論價的原則。煤炭生產企業和供應部門應對所經營的煤炭進行煤質化驗分析。
第五章 工業用能管理
第十九條 除國家特別需要外,不得在缺能地區安排建設高耗能工業項目。
除能源豐富或交通不便地區,經省計畫經濟委員會批准外,不得恢復和發展小高爐、小轉爐、小電爐、小軋機、小火電、小型有色金屬冶煉、小電解等生產。
第二十條 在保證完成國家計畫和社會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則,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對能耗高、質量次、經濟效益差的企業,應限期進行整頓,逾期達不到要求的,應關、停、並、轉。
第二十一條 嚴禁擅自擴大鍋爐容量。企業新增或改造鍋爐需要擴大蒸發量的,必須事先申報,由同級能源管理機構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供能部門審核批准。
第二十二條 鍋爐水處理,熱力管道和供熱、用熱設備的保溫,疏水器及凝結水回收。按國家經委、國家計委《關於供熱系統節能工作的暫行規定》執行。熱力管線、法蘭接頭、焊口、閥門及疏水器等接點的總泄漏率,應控制在千分之二以下。
第二十三條 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窯爐考核標準,制定行業的考核標準,經省能源辦公室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嚴格限制土法煉焦和新增燃油窯爐,因條件特殊可予保留的,須經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 電力部門應對農村電網進行整頓和改造,禁止使用鐵線,電力輸送應有合理的供電半徑。充分利用水能和高效火電機組發電,降低水耗和煤耗。
第二十六條 市(地)應按照專業化協作的原則,由計畫經濟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有計畫地組建熱處理、電鍍、鑄造、鍛造、制氧等專業化生產中心,提高能源利用率。專業化生產中心建成後,應按計畫限期撤銷分散生產點。
第二十七條 煤礦及其附近地區的工業企業,應積極開展煤矸石的綜合利用。本著先省內、後省外和不收費、少收費的原則,優先供應附近地區的工業企業。提倡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產加氣混凝土、灰砂磚、廢渣磚等牆體材料,以節約能源。凡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產的產品,稅務部門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減稅或免稅。
第六章 城鄉生活用能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新能源辦公室應搞好新能源(沼氣、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開發、利用工作。
第二十九條 油田的天然氣、伴生氣,煉油廠的液化石油氣,應優先供應城市民用。省計畫經濟委員會要組織有關部門,制訂加速城市煤氣化建設規劃,提高城市氣化率
第三十條 建築物的設計應推廣套用型、隔熱、保溫材料、提高建築物的密閉性和保溫性能。建築物的朝向、布局應儘量考慮自然光照和自然通風,減少照明、取暖和製冷的能源消耗。
第三十一條 新建採暖住宅和公共建築應實行集中供熱、熱水採暖。原為蒸汽採暖的應逐步改為熱水採暖。由市(地)、縣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新建住宅區及原有採暖區採用集中供熱,需新增或擴大鍋爐容量的,按本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辦理。
第七章 推進技術進步
第三十二條 省、市(地)應根據行業節能技術政策,編制節能技術改造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應執行行業節能技術改造規劃及有關節能技術政策,並按照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合理用能專業標準,採用節能新工藝。
第三十三條 企業節能技術改造資金從企業折舊基金和留用的生產基金中支出,不足部分可向銀行申請貸款。
第三十四條 重點節能技術改造資金從下列基金中提取,並由省、市(地)能源管理機構統一安排使用。
(一)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省除保邢台電廠擴建外,每年提取20%。各市(地)每年提取應在25%以上(有規定的除外);
(二)省、市(地)和行業主管部門集中的折舊基金,每年提取不少於20%;
(三)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節能獎勵基金剩餘部分以及市(地)、縣的能源超耗加價資金,應大部分用於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和節能活動。
第三十五條 凡省安排的列入利用工商銀行節能專項貸款的項目,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財政廳按有關規定給予貼息。
節能工程建設,應實行招標、投標、費用包乾、包工期、包工程質量等方法。
第三十六條 重大節能項目的技術經濟論證或可行性研究,必須由省能源辦公室同意的設計、諮詢單位進行。設計、諮詢單位依據契約規定,對建設項目的技術可靠性和經濟合理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級能源管理機構、行業主管部門和節能技術服務中心,應積極組織研究和推廣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
第三十八條 對達到國家質量標準,節能效果顯著,社會需要量大的產品,經省計畫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准,頒發節能產品證書後,實行優質優價。
第三十九條 國家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製造企業必須按規定期限停止生產和銷售;正在使用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企業制定淘汰規劃,限期更新。嚴禁將淘汰的機電產品轉移到鄉鎮企業或移作它用。
第八章 獎勵和懲罰
第四十條 省定期舉行節能評選活動,對在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一條 鼓勵民眾積極參加節能工作,對民眾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按其經濟效益由受益單位根據國務院《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獎勵條例》給予獎勵。
第四十二條 年耗能折合標準煤五千噸以上的企業,執行省制定的節能獎勵辦法;年耗能折合標準煤五千噸以下的企業的獎勵辦法,由市(地)能源管理機構制定,報省能源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暫行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恢復和發展能耗高的小高爐、小轉爐、小電爐、小軋機、小火電和小型有色金屬冶煉、電解等生產以及繼續保留土法煉焦的企業,由各級能源管理機構決定停供能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凡未經批准擅自擴大鍋爐容量的企業,由市(地)能源管理機構按新增鍋爐價值的百分之五罰款。對擅自擴大的鍋爐容量,能源供應部門不予供應能源。
(三)逾期繼續生產、銷售淘汰機電產品的,銀行停止貸款,物資供應部門停止供應物資。對轉移到鄉鎮企業或移作它用的,由市(地)、縣能源管理機構按轉移產品價格的一至二倍罰款。
受上述處罰後,並不免除其對本暫行規定所確定的有關義務的繼續履行。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暫行規定的罰款不得攤入成本和營業外支出。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地區行署、市、縣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由省計畫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以前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規定相牴觸的,以本暫行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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