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省境內的一切機關、團體、部隊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氣、電力、焦炭、蒸汽、汽油、柴油、燃料油、薪柴等。
本細則所稱節約能源,是指通過技術進步,合理利用、科學管理和經濟結構合理化等途徑,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第四條 各級宣傳、教育等部門,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講座等形式和各級各類學校,宣傳節能方針、政策,普及節能科學技術知識,培訓節能技術人員。
第二章 節能管理體系
第五條 省、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節能工作領導小組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計經委或計委、經委(以下統稱節能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各級節能工作領導機構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本細則;研究和制定本轄區的節能計畫和措施;批准、公布耗能定額;組織指導節能技術開發、技術改造;協調解決節能的有關問題;對本轄區的節能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省、市(地)節能管理機構可委託節能技術監測機構,對轄區內的生產、生活用能進行監測和檢查。
第六條 各級節能管理機構可從從事節能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中聘任能源監察員,經上一級節能管理機構考核批准,合格者由省節能管理機構統一發給《能源監察員》證書,在指定範圍內行使監察權。能源監察員執行公務時應主動出示證件。
第七條 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應由主要負責人分管節能工作,並明確相應的管理機構負責研究制定行業節能技術措施,擬定主要產品能耗定額和限額;考核主要產品能耗,實施行業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企業應由主要負責人主管節能工作。年耗標準五千噸以上(含五千噸)的企業,應明確相應的節能管理機構;年耗標準煤五千噸以下的企業,應指定專人負責節能工作。
企業的節能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主要負責本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制定並組織實施本企業的節能技術措施,完善節能科學管理,降低單位產品能耗,完成節能工作任務。
第三章 節能管理基礎工作
第九條 各級統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編制本轄區能源綜合平衡表,對轄區內企業的能源消費實行統計監督。
第十條 各級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國家能源基礎標準、能源管理標準和產品能耗標準,並會同同級企業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地方、行業、企業節能標準。企業應當認真執行各項節能標準。
第十一條 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應會同能源供應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能源定額,定期制定先進合理的能源消耗定額並進行考核。重點產品的能耗定額由省制定並考核。國家和省未下達能耗定額的產品,由市(地)制定並考核。
第十二條 企業應定期進行全面能源利用分析,預測節能潛力和能耗水平,編制節能整改規劃並組織實施。企業應把各種能源消耗定額分解落實到車間、班組和機台,建立能源使用崗位責任制。企業應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定期按能源統計制度向統計部門、節能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部門報送能源統計報表。企業必須按照國家《企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規定配齊能源計量器具,並按能量審計和能源管理的需要,實行全面計量考核。
第四章 能源供應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節能管理機構應會同同級能源供應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按照供節結合,擇優供應,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組織能源供應和節約工作。計畫內能源應實行定量、定額供應或計畫指標包乾,節約歸己、超耗不補的管理方法。
第十四條 煤炭生產管理部門應發展煤炭篩選和洗選加工業,提高煤炭質量,實行對路供應,努力滿足用戶需要。
城市煤炭供應部門,應根據中、小企業的需要供應動力配煤。
第十五條 供電部門應嚴格執行計畫供電和計畫用電制度。供電、用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範圍,按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的《全國供用電規則》執行。
供用電實行並逐步健全用電負荷尖峰時段與低谷時段、水電豐水期與枯水期不同電價的辦法,鼓勵豐水期和低谷時段多用電,提高用電負荷率。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燒油。新開燒油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確定為燒煤代燒油的企業,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造。
嚴格限制柴油發電機組用油。配備小型柴油發電機組一般只限於無電源地區以及醫院、科研、郵電、廣播、基本建設工地等必須備用的地方和單位,對其他柴油發電機組不保證供油。
第五章 工業及生活用能管理
第十七條 工業企業、鄉鎮企業的建設,應綜合考慮當地能源的資源條件、供需平衡和合理流向,合理布局。
第十八條 省計經委和市(地)、縣(市)計委、經委負責工業用能的供求綜合平衡。
嚴格控制小高爐、小轉爐、小電爐、小煤機、小火電、小型有色金屬冶煉、電解、土法煉焦的發展,必須恢復和發展的,須經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會同省計經委批准。
第十九條 在工業集中地區,節能管理機構應會同有關單位有計畫地將低效、分散的鍋爐供熱,逐步改成聯片供熱。在熱負荷常年穩定並達到一定規模時,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實行熱電聯產。同時應有計畫地組織熱處理、電鍍、鑄造、制氧等專業化生產,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二十條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的窯爐等級考核標準,每年對所屬企業主要窯爐檢查評比,晉升等級。對等外窯爐應限期進等。企業應結合大、中、小修,套用本行業節能先進技術進行綜合改造,提高窯爐熱效率和爐齡。
第二十一條 企業供熱系統的運行、管理和餘熱利用,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局《評價企業合理用熱技術導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新增工業鍋爐或改造鍋爐擴大容量的,必須報經當地節能管理機構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和供能部門審檢批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積極回收放散的餘熱和可燃氣體。煤礦附近的工業企業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應當綜合利用煤矸石等低熱值原料。
企業應積極採用節能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淘汰高耗能設備。
第二十三條 城鄉生活用煤,應本著節約用能的原則,不斷改進燃燒設備,提高熱能利用率。
農村應積極發展薪炭林,推廣省柴節煤爐灶,積極開發小水電、沼氣、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新能源。
建築物設計必須考慮節約能源的要求。在符合設計標準的前提下,提高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選用低能耗設施,儘量採用自然採光,按標準控制採暖和空調參數。
城市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築,應統一規劃,集中供熱。對現有的分散供熱系統,必須積極採取措施,逐步淘汰低效鍋爐,實行集中供熱。
第二十四條 城鄉居民及行政、企事業單位使用電、氣,必須裝表計量。經營管理單位應定期校檢,及時維修,保證計量準確,堅持按表計量收費,取消包費制和無償使用。
第六章 節能技術改造
第二十五條 各級節能管理機構應積極組織節能新技術開發、推廣,定期提出重點推廣項目及實施計畫。
第二十六條 企業節能技術改造資金,主要從企業折舊基金和留用的生產基金中開支。能耗高於本行業平均水平的企業,其比例不得低於該企業折舊基金的20%;能耗高於省定額的企業,必須集中企業一切可以安排的改造資金,用於節能技術改造。
第二十七條 使用國家信貸計畫內的節能貸款項目,允許貸款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以新增收益歸還貸款。
對社會效益較大而企業效益甚微的節能基建撥款改貸款項目,報經省計經委、財政廳、建設銀行審批後,可按國家規定豁免部分或全部本息。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必須採用節能設備和先進工藝,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必須有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
重大節能項目,必須委託設計部門進行技術經濟論證或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九條 省科委應將節能技術研究列入科研計畫。各級節能管理機構應積極組織節能套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三十條 企業技術改造所需引進的節能機器設備、測試儀器儀表等,按照國家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減免進口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
引進國外工藝和設備,必須綜合考察技術條件、經濟效益和能耗水平。引進燒油設備應事先報請國家計委批准。
第三十一條 國家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製造企業必須按規定期限停止生產和銷售。
企業使用國家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超過能耗標準的設備,必須按主管部門規定,限期停用或者更新改造,並禁止轉移他用。
第三十二條 各級節能技術服務中心應積極開發節能技術市場,實行技術有償轉讓,對企業開展諮詢信息服務、技術培訓和能源測試等項業務活動。
第七章 獎懲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在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人民民眾參加節能工作。對節約能源提出合理化建議的,由受益單位根據建議採納後的經濟效益,按國務院《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的規定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單位或個人,分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恢復和開展小高爐、小轉爐、小電爐、小煉油、小煤機、小火電、小型有色金屬冶煉、小電解等生產以及土法煉焦的,由節能管理機構決定停供能源,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擅自新增或擴大鍋爐容量的,由節能管理機構按新增或擴大鍋爐價值的50%處以罰款,對其新增或擴大部分停供能源;
(三)逾期繼續生產、銷售、使用或轉移他用本細則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機電產品和設備的,由銀行停發貸款,由節能管理機構決定停供能源並處以產品或設備價值的10—30%的罰款。
對於嚴重浪費能源的,除進行上述處理外,節能管理機構應協助有關部門追究企業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單位和個人在受到上述處罰後,並不免除其對實施《條例》和本細則所規定的有關業務的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對企業超定額耗用能源的,實行加價收費。加價收費的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節能管理機構會同省物價局、財政廳確定,加收費用不得列入成本和營業外支出。加價收入由節能管理機構統一掌握,用於節能措施。
企業支付加價費用,並不免除其因違反本細則的規定而應當承擔的繳納罰款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計經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我省有關規定凡與本細則相牴觸的,一律執行本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