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條例

湖南省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條例由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3號公布實施。

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湖南省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條例》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條例
  • 發布時間:2006年7月31日
  • 生效時間:2006年10月1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條例》修改,

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新型牆體材料的範圍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的目錄確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工作的領導,將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制定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工作目標和措施,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以城市為重點,逐步向農村推廣。
第六條 對在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鼓勵與扶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編制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規劃和年度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投資、稅收、價格等政策的引導和調控作用,促進合理利用固體廢棄物研究開發新型牆體材料;在安排使用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含國債項目資金)和中小企業發展等專項資金時,應當加大對開發技術含量高的新型牆體材料產品的支持力度。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符合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規劃的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在立項、用地、資金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第十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生產企業等加快對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與開發,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研究成果的轉化。
鼓勵利用新型牆體材料研究成果生產新型牆體材料。從事新型牆體材料研究成果轉化活動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鼓勵利用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煤矸石、粉煤灰、建築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二條 生產的牆體材料產品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經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認定符合國家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及生產規模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在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的城市的規劃區內,除列入歷史文化保護的古建築修繕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牆體中使用粘土實心磚。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撥款或者補貼的建築項目和國家投資的生產性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採取措施鼓勵農村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三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及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應當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的信息交流、統計和宣傳教育,指導新型牆體材料的研究開發、生產和使用,協調解決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中的問題。
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的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發布和調整本省的鼓勵、限制、淘汰的牆體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及產品目錄。
第十八條 新型牆體材料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並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築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生產的新型牆體材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質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符合國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並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牆體材料產品的生產企業,可以向設區的市、自治州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申請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
第二十條 生產企業申請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應當提供經法定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環境保護合格證明、生產規模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報省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認定。
省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認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認定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新型牆體材料的認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禁止偽造、轉讓、出租、出借、塗改新型牆體材料產品認定證書。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但省人民政府規定免繳的除外。
建築工程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經驗收合格的,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返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專項基金徵收對象、範圍、標準或者減征、免徵、緩徵專項基金。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控制向非新型牆體材料的粘土製品生產企業供地,限制現有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的取土範圍和規模。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耕地建窯或者在耕地上取土生產粘土實心磚。
鼓勵現有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逐步轉產新型牆體材料。
第二十六條 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得使用粘土實心磚的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計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要求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及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建築工程牆體材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受理和處理各種投訴與控告,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粘土實心磚的,由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實心磚使用量,對工程建設單位處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專項基金的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由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改變專項基金的徵收對象、範圍、標準或者減征、免徵、緩徵專項基金的,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新建、擴建的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占用耕地建窯或者在耕地上取土生產粘土實心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法律、法規規定了處罰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牆體材料行政主管部門及牆體材料改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在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禁止生產、銷售粘土磚,除列入歷史文化保護的古建築修繕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牆體中使用粘土磚。”
(二)將條例中的“粘土實心磚”修改為“粘土磚”;將第十八條第三款中的“質量技術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將第二十四條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三)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的期限和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粘土磚的,由牆體材料改革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建設單位使用粘土磚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磚使用量,對工程建設單位處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占用耕地建窯或者在耕地上取土生產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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