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辦法

呼和浩特市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辦法是20090215頒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辦法
  • 地區:呼和浩特市
  • 頒布日期:20090106
  • 實施日期:20090215
內容,施行時間,

內容

呼和浩特市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辦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
頒布日期:20090106  實施日期:20090215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一月六日
第一條 為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保護耕地與環境,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以非粘土為原料生產的,具有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節約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牆體材料。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呼和浩特市經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設的牆改機構具體負責新型牆體材料開發、利用、組織、協調、規劃、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工作。
市牆改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的法規、規章;
(二)編制、組織實施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的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
(三)組織、協調新型牆體材料的科研、生產和推廣套用;
(四)徵收、管理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五)負責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統計和宣傳教育,並負責組織指導有關培訓工作;
(六)負責新型牆體材料在節能建築中的推廣套用的相關管理工作;
(七)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管理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八)負責市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五條 市建設、發展與改革、規劃、國土、房產、環保、市容、技術監督、財政、工商和稅務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將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工作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對在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企業生產的新型牆體材料,應當由質檢部門進行質量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新型牆體材料,不得投入建築市場使用。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嚴禁新建、改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線,現有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應當進行技術改造,轉產新型牆體材料或限期關閉。
第九條 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國家及自治區套用新型牆體材料建築設計標準和有關規程的要求進行設計。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按設計要求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的技術管理工作,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築設計規程、施工技術規範和通用圖集。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棄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粉煤灰排放單位對取用堆積粉煤灰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對經過加工的粉煤灰,可根據加工成本和質量收取一定的費用,收取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二條 粉煤灰排放及套用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粉煤灰綜合利用方案,並組織實施,定期向牆改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粉煤灰排放、儲存和綜合利用等情況。
第十三條 凡符合綜合利用粉煤灰標準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單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築工程未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目錄》規定的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徵收,按建築工程項目概(預)算確定的建築面積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10元標準預收;不宜用建築面積計算的工程項目,如大門、圍牆等,按設計折算用標準黏土實心磚每塊0.04元合計總量預收。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項目單位預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成本,預繳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返還部分沖抵建築安裝成本。
第十六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拖欠、平調、攤派和挪用。
第十七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使用範圍:
(一)引進、改建、擴建新型牆體材料生產線工程項目的貼息;
(二)新型牆體材料示範項目(含引進項目)和推廣套用試點工程的補貼;
(三)新型牆體材料的科研、新技術與新產品開發及推廣;
(四)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宣傳;
(五)代征手續費;
(六)經地方同級財政部門批准與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有關的其它開支。
其中(一)、(二)、(三)、(四)項開支合計,不得少於當年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支出總額的90%。
第十八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依據“達標返還、未達標不返還”的原則,每個建築工程項目新型牆體材料使用比例達到80%的,按照預收基金總額的80%的比例返還給建築工程項目單位;使用比例未達到80%的不予返還。
建築工程項目單位在工程主體竣工後30日內,應當向市牆改部門提出新型牆體材料使用情況的查驗申請,並提交相關票據原件。逾期未提交申請的,預繳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不予返還。
第十九條 牆改部門應當按規定比例和期限返還專項費用,不按時按比例返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返還,並承擔所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牆改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並按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總額萬分之五收繳其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既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牆改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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