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牆體材料改革管理規定

1991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發布發布 1997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甬政[1997]2號修訂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牆體材料改革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1991年12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7年6月6日
  • 文號: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簡介,內容,

簡介

(1991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發布發布 1997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甬政[1997]2號修訂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快我市牆體材料改革,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除實心粘土磚以外的所有建築牆體材料。
第三條 市或縣(市)、區牆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是同級人民政府牆體材料改革工作的領導機構。
市或縣(市)、區牆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規劃和實施計畫;
(三)審核生產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項目;
(四)收取和統籌安排使用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
第四條 牆體材料改革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節能利廢,保護土地,保護環境"的方針,限制實心粘土磚的生產和使用,鼓勵發展新型牆體材料。
第五條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不得新建或擴建生產實心粘土磚的生產線。
第六條 科學技術、計畫等部門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進步項目應當優先立項。
承擔本市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七條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應當充分利用本市的工業廢渣資源。
工業廢渣的排放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新型牆體材料的生產需要,做好工業廢渣的處理和供應工作。
第八條 大力推廣利用江、河、湖、海塗淤泥制磚。凡促進水利建設、疏浚航道、保護生態環境、不毀田取土而利用江、河、湖、海塗淤泥制磚的磚瓦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減免稅照顧,稅務機關按照稅收管理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凡在本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地市或縣(市)、區牆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開戶的建設銀行繳納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繳納標準:工業建築每平方米七元;民用建築每平方米八元。其他各類建築物以實際用磚量,按每塊粘土實心磚加收二分計繳。建設單位憑繳款收據到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手續。
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憑竣工驗收委員會(領導小組)出具的證明,向所在地市、縣(市)、區牆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建築物實際使用新型牆體材料比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退回的資金沖抵工程款。
第十條 下列建築工程免繳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
(一)道路橋樑排水設施項目;
(二)農田水利建設工程項目;
(三)環境污染治理項目;
(四)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建設銀行專戶存儲,在財政監督下專款專用於:
(一)新型牆體材料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進步;
(二)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套用;
(三)新型牆體材料生產設施的更新改造;
(四)發展新型牆體材料的管理;
(五)與採用新型牆體材料相關的施工技術的改進;
(六)獎勵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二條 收取的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其中70%由各縣(市)、區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安排有償使用,其餘30%解入市專項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資金繳納、退還、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牆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寧波市牆體材料改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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