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技術經營機構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技術經營機構管理規定》在1989.10.24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技術經營機構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0.24
  • 實施時間:1989.12.01
第一條 為加強技術經營機構管理,保障技術經營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境內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的經營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技術經營機構的審批和技術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開辦技術經營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的章程和健全的制度。
(二)有適應經營需要的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
(三)有適應經營需要、來源正當的註冊資金。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五)有適應經營需要的技術設施、設備或具備條件的協作單位。
在職人員,不準個人申請開辦技術經營機構。
第五條 單位申請開辦技術經營機構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檔案。
(二)資信證明和驗資證明。
(三)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或學歷證明。
(四)固定從業人員證明。
(五)經營場所和技術設施的使用證明。
(六)申請開辦易燃、易爆、高壓、高空、劇毒、建築、醫藥、衛生、放射性等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技術經營機構的,應提交行業主管部門批准檔案。
(七)申請聯合開辦技術經營機構的,還應提交聯營協定書。
第六條 個人申請開辦技術經營機構的,應提交本規定第五條(二)、(三)、(四)、(五)項規定檔案。
第七條 國家部委所屬單位和省直屬部門所屬單位申請開辦全民所有制技術經營機構,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其他單位和個人申請開辦技術經營機構,由所在行署、市、縣科學技術委員會審批。
經科學技術委員會批准的技術經營機構,須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
第八條 技術經營機構分立、合併、停業,須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技術經營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在核准註冊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技術經營和技工貿、技農貿一體化等與技術有關的經營活動。
(三)保證經營技術的質量和信譽。
(四)遵守國家技術保密規定。
(五)按時提供統計報表。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第一、三、五項規定的,由科學技術委員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中止經營活動、取消技術經營資格的處罰,可單處或並處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擅自開業或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以及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超越經營範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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