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農業技術推廣條例

1990年8月24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農業技術推廣條例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0.08.24
  • 實施時間:1990.10.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第三章 農業技術推廣隊伍,第四章 農業技術推廣管理,第五章 農業技術經營服務,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第七章 附則,條例(草案)的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依靠科學技術,振興我省農業,促進農村商品經濟發展,實現農業現代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技術,是指種植業的良種推廣、耕作栽培、土壤改良培肥、植物保護、農業環境保護等技術。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民自辦農業技術服務組織及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應面向農村,服務於農業生產,堅持試驗、示範、推廣相結合的原則,堅持農民自願的原則,加速農業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的套用。
第五條 省農業行政部門主管全省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市、行署、縣(市)農業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省國營農場總局、森林工業總局負責本系統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六條 農業科研單位和農業院校應積極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二章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第七條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主體由省、市、行署、縣(市區)和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組成。
農業科研單位、農業院校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村農業技術推廣小組是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 省、市、行署、縣(市)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在同級農業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和上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下,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農業技術推廣計畫的實施和農業新技術的試驗、示範工作。
(三)負責蒐集、傳遞農業科學技術信息,總結推廣增產經驗。
(四)指導農民建立各種農業技術服務、合作組織,健全農業技術服務體系。
(五)負責農業技術培訓、技術宣傳、技術諮詢、技術服務。
(六)組織管理本系統為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技術經濟實體和農業技術承包工作。
第九條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綜合服務站,在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下,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農業技術推廣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農業新技術推廣前的試驗、示範工作。
(三)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四)負責村農業技術服務組織的建設和管理。
(五)負責村農業技術推廣小組人員、科技示範戶的農業技術培訓。
(六)組織農民學習和套用農業科學技術。
第十條 村根據需要和自願可建立農業技術推廣小組,在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綜合服務站的指導下,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其任務是:
(一)負責新技術示範,種好高產樣板田。
(二)向農民傳授農業新技術。
(三)對聯戶農業技術服務組織、科技示範戶進行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農民可以自願興辦各種為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技術聯合體。
第十二條 農業科研單位、農業院校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加強協作,傳播科學技術知識,推廣科技成果,開展技術諮詢,做好基層的農業科學技術指導工作。
農業職業中學應與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密切協作,搞好農業技術教育。
第十三條 農業科研單位、農業院校應把農業生產中的技術難題列為科研課題,與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密切協作,搞好技術攻關,

第三章 農業技術推廣隊伍

第十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隊伍由鄉鎮以上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村農業技術推廣小組人員組成。
鄉鎮以上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應主要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十五條 鄉鎮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按省定的編制配齊農業專業技術人員。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聘用農民技術員,其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村農業技術推廣小組可設定不脫產的技術人員。
村農業技術推廣小組的人員應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授予技術職稱的農民中擇優選用。村內沒有授予職稱的農民,可從具有國中以上文化,掌握一定農業技術的農民中選用。
第十七條 村農業技術推廣小組人員實行崗位目標管理,人員報酬採取有償服務的辦法,誰受益、誰付給報酬;在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原則下,有條件的村可承包給適量的機動地,或由村辦企業利潤中解決。
第十八條 各級農業行政部門,應有計畫地組織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專業進修,提高技術素質。省內各農業院校和科研單位應協助承擔此項任務。
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重點做好鄉鎮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和村農業技術推廣小組人員的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
第十九條 農業和科技行政部門對各級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考核評定技術職稱,符合條件的可聘任技術職務。
農民技術員經過考核評定,符合條件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授予相應的職稱,並發給證書。

第四章 農業技術推廣管理

第二十條 省、市、行署農業行政部門設立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審定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的審定。
市、行署審定的農業技術推廣項目,應報省審定委員會備案。
審定委員會由農業行政、科技行政、農業科研、農業院校等單位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一條 未經審定的農業技術推廣項目,不得組織推廣。
第二十二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在農業發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保證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逐步改善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條件和技術服務手段,購置必要的圖書資料和儀器設備。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和擠占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房屋、試驗地、資金、儀器設備和其它設施。
第二十五條 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應接受農業技術指導,參加農業技術培訓,掌握農業新技術,提高科學種田水平。

第五章 農業技術經營服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以開展有利於促進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經營服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採取無償或有償的推廣服務形式,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和縣以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開展技術推廣或有償技術服務所需配套的化肥、農藥、農膜,由縣專營批發部門按計畫供應,享受同級批發價或優惠價,由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按當地零售價有償轉讓給農民。
第二十九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科研單位、農業院校和農業技術人員,可以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承包,加速農業技術的推廣。
農業技術承包應依法簽訂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進行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技術承包等所得的合法收入應予以保護。
第三十一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根據國家規定開展有償服務,工商、財政、銀行、物價、稅務、供銷等部門應給予支持。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二條 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物質獎勵:
(一)推廣科技成果,套用效果好,促進農業發展,成績顯著的。
(二)引用農業新技術,推廣面積大,取得較高經濟、社會效益的。
(三)普及農業科技知識、培養技術推廣人才,成績突出的。
(四)在縣、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連續工作三十年的農業科技人員。
第三十三條 憑藉職權違反技術規程,干預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造成損失的,由責任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盲目推廣未經審定的農業技術推廣項目,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推廣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對責任者可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由農業行政部門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在農業技術服務和經營服務中,欺騙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由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負責賠償,由農業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平調、挪用和擠占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房屋、實驗地、資金、儀器、設備和其它設施的,由農業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可由責任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不履行農業技術承包契約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及有關法規處理。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在執行中與國家有關規定牴觸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對《黑龍江省農業技術推廣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是農業科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把具有潛在生產力的科研成果和先進技術轉變為實際生產力的重要環節。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和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利於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推動了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改革,對農村商品生產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從幾年的實踐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仍
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管理混亂。二是在新技術推廣中,目前仍有很多地方不堅持試驗、示範、推廣三步走的原則,違反客觀實際,盲目從事。三是技術推廣與物資供應互相脫節,影響技術投入,限制農業技術改造進程。四是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推廣人員的合法權益經常受到侵犯。為解決上述問題,需要制定《黑龍江省農業技術推廣條例》,來保證我省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快農業技術改造進程和農業生產力的發展。
二、本《條例》的起草過程
一九八五年初,我們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黑龍江省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暫行條例》,於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以省農牧漁業廳名義下發各地執行。在總結這一暫行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我廳又參考河北、浙江、山西等省制定的農業技術推廣地方性法規後,起草了《黑龍江省農業技術推廣條例》初稿。經多次修改後,於一九八九年三月末報省政府法制局,四月二十一日向李瑞同志作了匯報,並根據李瑞同志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四月二十四日省政府法制局將徵求意見稿發給部分地市和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根據各地各部門的意見進行廠修改,七月十九日由任兆奎副秘書長主持調查會,聽取了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並進行了修改,經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三日省政府第二次省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對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本《條例》的適用範圍。目前我省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有農業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有省、市(行署)、縣、鄉臼成體系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有村農民技術員和科技示範戶組成的農民技術推廣網路,還有農民自發組織的各種專業技術研究會(協會),以及共青團、民兵等組織的科技扶貧活動等。這個《條例》是充分考慮了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各個部門各有關層次的情況制定的。因此,凡在我省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各部門、各單位和各類組織及個人都必須按本《條例》執行。
(二)關於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我省從省、市(行署)、縣到鄉均設有國家編制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已形成完整的體系。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屬事業單位,但普遍存在政事不分、以政代事的現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職責不清,工作缺少自主權,限制了職能作用的發揮。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本《條例》明確了各級推廣機構的職責。
(三)關於農業技術推廣隊伍。針對當前在農業技術推廣隊伍建設中仍存在不能保證足夠的時間作好本職工作,技術人員的結構不適應工作需要,農民技術隊伍的配備和待遇還沒有得到很好解決等實際問題,本《條例)規定,鞏固和發展以農業技術推廣人員、農民技術員為主體的農業技術推廣隊伍,並逐步充實科技信息管理、農副產品加
工、貯運等專業技術人員;村可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配備農民技術員;有關部門要搞好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考核晉級和聘用技術職務工作。
(四)關於農業技術推廣管理。鑒於當前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管理混亂,平調擠占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設施、經費,缺少事業經費等問題,《條例》中要求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的管理。省成立項目審定委員會,凡是準備套用於生產的農業技術推廣項目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審定;各級政府要在農業發展基金中安排適當的數額,用於發展農業技術推廣事業;對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資金、設施應予以保護。
(五)關於農業技術經營服務。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圍繞推廣農業技術開展技術經營服務,提高農業技術服務的物化程度,走自我發展的道路是己被實踐證明了的改革經驗。本《條例》對這一改革成果給以了肯定,並要求有關部門給予支持。《條例》還規定,對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通過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所得合法收入,應予以保護。
(六)關於法律責任。《條例》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印位或個人,明確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違反推廣工作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推廣單位或個人承擔經濟損失;憑藉職權搞瞎指揮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者應承擔經濟賠償,作出這些規定有利於《條例》的貫徹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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