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2月29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0.12.29
- 實施時間:1990.12.29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動遷管理
第三章 動遷安置
第四章 動遷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條例(草案)的說明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對《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本條例的目的和必要性
一九八三年省人大通過的《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安置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七年來,對加快我省城市建設步伐,改善民眾居住條件,正確處理動遷中的有關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暫行辦法》中的有些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現階段功遷工作的需要,還有些內容亟待補充。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一是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許多市、縣在執行《暫行辦法》規定的動遷安置標準時都作了相應的變通,實踐證明,全省執行一個統一的標準有困難;二是由於城市住房緊缺和住宅的低租金分配製度,被動遷人往往把藉機解決住房問題與動遷安置交叉在一起,增加了城市建設動遷的費用和難度,而《暫行辦法》中“住得下、分得開”的原則和對私房主收購私房、安置公房的辦法,進一步擴大了住房的福利面,使安置比重越來越大,國家和建設單位的包袱越來越重,不利於調動國家、地方、企業和個人四個積積性;三是《暫行辦法》缺乏對動遷人和被動遷人雙方權利、義務以及動遷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造成動遷當事人雙方互相侵犯權益的現象屢屢發生。此外,在動遷工作中還存在動遷主管部門和動遷承辦單位“政事不分”,多頭管理等問題,影響動遷工作的集中統一管理。為此,有必要儘快出台新的動遷條例。
二、起草經過
一九八八年七月,省建委在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後,組成了《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管理條例》起草小組,在總結原《暫行辦法》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並參考建設部《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送審稿)》和兄弟省、市的有關規定,開始起草了本條例初稿。在省建設系統內廣泛徵求了意見後,報送省政府法制局。一九八九年一月,省政府辦制局向各市(地)和省直有關部門印發了徵求意見稿。之後,省建委會同省政府法制局、省人大財經辦於四月份在佳木斯、齊齊哈爾、哈爾濱先後召開了有十五個市(縣)有關部門參加的研討會,同時還分別召開了有動遷人和被動遷人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並對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三市的被動遷戶動遷前後的住房情況進行了實地考察。根據各地、各部門所提意見,對條例進行了多次修改,並協調了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根據有關領導同志的意見,省人大財經辦、省政府法制局、省建委寧一九九0年一月十二日至二十日組成匯報小組赴京向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局、國家建設部作了匯報;九月十二日至二十一日又組成聯合考察組,赴山東省及濟南市、煙臺市和遼寧省的大連市學習考察了當地制定與實施動遷法規的做法和經驗。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借鑑山東等地的做法,經修改後,於十月十五日,就修改稿和各項規定專門聽取了哈爾濱市有關部門的意見。十月十六日,再次協調了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根據省直有關部門和哈爾濱市所提意見,經研究修改後,於十月二十四日,經省政府第二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本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動遷主管部門
一九八三年《暫行辦法》貫徹實施後,我省各大中城市都設定了動遷管理辦公室,其中大部分隸屬於市房地產管理局,個別隸屬於市建委或市政府。絕大多數地方的動遷管理辦公室既掛政府的牌子行使管理職能,又承辦具體動遷業務,收取動遷管理費。這樣不利於加強行政管理,維護動遷人和被動遷人雙方的合法權益。為了理順關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針對我省現狀,本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全省動遷主管部門”,市、縣人民政府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政府指定的部門為所在地的動遷主管部門”。同時,為了保證動遷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根據政事分開的原則,本條例草案將動遷主管部門和動遷承辦單位嚴格分開,在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統一動遷須由動遷人委託經動遷主管部門批准的專門承辦動遷業務的單應實施,並在該條第三款規定:“動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委託實施動遷,非建設單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予實施動遷”。這樣規定,對於強化政府對動遷工作的管理,保證動遷主管部門各項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必要的。
(二)關於動遷協定和強制搬遷
本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動遷人應當按本條例規定與被動遷人就補償辦法、安置地點、安置面積、進戶時間、有關費用發放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簽訂協定”這樣規定,是由於城市建設動遷中的安置、補償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動遷人與被動遷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當事人雙方通過依法簽訂協定,可以使雙方的民事責任分明,一旦發生糾紛引起訴訟,有利於法院審判,使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及時得到法律保障。另外,在我省城市建設動遷工作中,一些城市己開始採用了動遷當事人簽訂動遷協定的形式,在依法保護動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我省施工期短,為了防止個別“釘子戶”以達不成協定為藉口,拒不搬遷,影響建設開工,本條例草案在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被動遷人應當“服從城市建設需要,按期搬遷,不得藉故拖延,阻礙建設施工”。還在法律責任中規定了動遷主管部門對違反者有警告、責令限期搬遷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力。這是因為城市建設動遷一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就視為國家意志的體現,被動遷人都有按期搬遷的義務。因此,草案中沒有規定當事人必須將搬遷期限這種屬於行政行為的內容簽入動遷協定,以保證國家建設的順利進行。
(三)關於動遷安置
一九八三年的《暫行辦法》對動遷安置面積規定:“原住房面積過小,可按每人平均居住面積不超過五平方米進行安排。”在當時,全省城市人均居住面積是三點六平方米,因此各地都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實施細則中做了相應的變通處理。考慮到我省幅員廣闊,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省里對動遷安置標準的規定不能一刀切,以免給各地在執行中帶來困難,因此,本條例草案第十五條從實際出發,在堅持《暫行辦法》中對被動遷人按照原住房面積安置的前提下,根據使用人的原人均居住水平和各地的承受能力劃了幾條槓,即解困標準(人均居住面積四平方米)、當地人均居住水平,以及介於二者之間和超過當地人均居住水平這四種情況,並分別規定了對這四種情況的安置原則。這樣規定,體現了商品經濟觀念同部分福利制相結合的原則,基本符合我省現階段的經
濟發展水平和民眾居住水平的實際狀況。
為了減輕動遷人為超面積安置部分所增加的負擔,同時考慮使用人的承受能力,本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規定,超過原居住面積部分,應當交納超面積安置費。對低於當地人均居住水平的面積,規定按優惠價收費的原則。具體收費辦法和標準,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以使本條例更具可行性。
(四)關於新建住宅工程用於安置被動宅人部分免交有關費用
目前,全省城市住宅建設各種收費比較多,其中一部分屬於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有明確規定的;另一部分為各地和有關部門自行規定的收費項目,使住宅建設成本大幅度提高。據調查,在住宅房屋綜合成本構成中,各種費用約占30—40%。其中包含了翻建的舊房本來就不需要交納的費用。為了減輕建設單位在動遷中安置被動遷人的負
擔,推進住宅建設,本條例草案第十七條規定:“新建住宅工程用於安置被動遷人的部分,免交各種費用,但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關於動迂補償
在目前國家實行住房低租金的情況下,在動遷補償中既要堅持以產權償還的方式來維護所有人的原材產,以防止住房建設中作價補償費用的過多發生,又要對那些不要產權的情況予以考慮。同時對私有房產還有個使用人是否要安置的問題。因此,本條例草案在第四章動遷補償中對私房和公房的補償分別作了規定。鑒於對私有房產的補償情況比較複雜,本條例草案第二十條區別不同情況作了五項規定,以保護私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所有人要產權,又不能結算差價的情況,本條例草案在第二十二條中確認了產權共有這一新的產權形式,並在該條第二款中對現階段這一類房屋的維修、養護、計租、管理採取了相應的變通措施,以鼓勵私房所有人要產權,這是符合房改方向的。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共有產權在今後的房屋所有制構成中是不可避免的,我們的管理工作也會逐步適應新的要求。
對動遷公有房屋,本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動遷人可按拆除面積或者安置面積對所有人實行產權償還,不結算差價”。這樣規定,是因為安置面積往往大於拆除面積,對於原房所有人來說,按拆除面積無償換得新房產權,已經保障了其合法權益,如果動遷人在無力增加管護面積的情況下,經其主管部門同意願意以安置面積實行產權償還,也是允許的。
(六)關於法律責任
鑒於動遷工作涉及面廣,時間性強,問題複雜,責任重大,本條例草案在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分別對動遷人、動遷承辦單位、被動遷人、有關單位以及動遷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所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做了規定;在第二十九條對動遷人和被動遷人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作了規定。同時,對當事人不服從處理決定或拒絕依法賠償的,規定了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程式,以維護行政部門依法行政,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對於保證本條例的貫徹執行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