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國有資產資源盤活平台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國有資產資源盤活平台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黑龍江省國有資產資源盤活平台使用與管理,提升盤活平台服務質效,確保盤活平台的安全、高效運行,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黑龍江省財政廳印發《黑龍江省國有資產資源盤活平台管理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國有資產資源盤活平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財政廳
  • 文號:黑財規〔2024〕9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黑龍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國有資產資源盤活平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黑財規〔2024〕9號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省直各單位,各評估機構,各意向競買(承租)人,各資產資源集中運營機構,各金融支持服務機構,各信息技術支持機構,各資產資源交易平台:
現將《黑龍江省國有資產資源盤活平台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4年5月31日

內容全文

黑龍江省國有資產資源盤活平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黑龍江省國有資產資源盤活平台(以下簡稱盤活平台)使用與管理,提升盤活平台服務質效,確保盤活平台的安全、高效運行,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盤活平台是由黑龍江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基於省政務雲環境和電子商務技術,建立的集我省國有資產資源盤活基礎信息管理、資產資源盤點管理、盤活業務一網通辦、政策法規服務、金融支持服務、資產資源推廣服務、盤活工作監測預警、考核評價等功能於一體,橫向覆蓋全省各市(地)、省直各行業主管部門,縱向覆蓋省、市、縣(區),跨部門跨級次的國有資產資源盤活管理系統。
盤活平台由盤活入口網站(以下簡稱盤活門戶)和盤活業務管理平台(以下簡稱業務管理平台)組成,盤活門戶面向社會提供相關服務,業務管理平台主要面向資產資源行業主管部門、權屬單位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條  盤活平台由省財政廳主管、主辦,由《黑龍江省財政廳關於成立全省國有資產資源盤活專項工作小組的通知》(黑財資〔2024〕12號)中專項工作小組成員單位協管、協辦,由省財政廳資產監督管理局承辦。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盤活平台的建設、運維、使用和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但不限於全省各類國有資產資源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資產資源權屬單位、評估機構、全國各地意向競買人(包含承租人,下同)、資產資源集中運營機構、金融支持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支持機構以及資產資源交易平台等各使用方。
全省各級各類國有資產資源行業主管部門是指全省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國資部門、林草部門、水利部門、商務部門、科技部門、工信部門、住建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等資產資源盤活專項工作有關部門。
評估機構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等法律法規設立,並完成市場主體登記及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專業服務機構。
資產資源集中運營機構是指受資產資源權屬單位委託,具備資產資源集中運營能力,為資產資源權屬單位盤活工作提供服務的機構。
金融支持服務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不含港澳台)註冊的可開展融資、擔保、徵信查詢業務的銀行、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徵信公司等,可為競買人在資產資源交易過程中提供金融貸款、保函擔保、徵信報告等服務的機構。
信息技術支持機構是指負責盤活平台建設和運維、向盤活平台提供或接收有關數據的、提供盤活平台軟硬體運行環境等資源的機構。
資產資源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設立的,符合相應資產資源交易標準要求的交易平台。
第五條  各使用方使用盤活平台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資源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政策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第32號)及《黑龍江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黑財資〔2023〕63號)等。
第二章  盤活平台建設
第六條  盤活平台建設工作應遵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國辦發〔2017〕47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黑政辦發〔2023〕21號)、《黑龍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財政廳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黑財函〔2023〕266號)等有關規定。
第七條  盤活平台由黑龍江省財政廳在省政務雲統一集中建設部署,建設資金由省級預算安排解決。盤活平台日常使用產生的運行和維護資金由各級預算分別安排解決。
第八條  盤活門戶建設以國有資產資源盤活工作為中心,遵循依法依規、合力共建、資源共享、及時準確、公開透明、強化服務、便民利民的原則,應具有信息發布、訊息訂閱、登錄入口、留言板等內容和功能。
第九條  業務管理平台建設以國有資產資源盤活工作為中心,全面對接國有資產資源盤活工作相關部門、單位、機構及相關係統平台,實現有關業務一網通辦,應具有以下主要內容和功能:
(一)基礎信息管理類:資產資源基礎信息管理、項目庫管理、用戶許可權管理等。
(二)盤活業務類:資產資源清查盤點、審批情況登記、資產資源評估、交易上架、收益上繳等。
(三)盤活業務服務類:徵信查詢、融資貸款、電子保函等金融支持服務。
(四)盤活業務監管類:監測預警、考核評價、大數據分析、可視化大屏等。
(五)其他相關業務類:公物倉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報廢資產處置等。
第十條  盤活平台建設應符合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和密碼套用保護要求,加強登錄簡訊認證等安全技術和手段的套用,對信息系統的安全進行監控,完善數據備份以及防攻擊、防病毒、防篡改等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盤活平台與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內外網數據互動,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資產模組將待盤活的資產卡片信息及其資產出租、處置審批信息推送至盤活平台,盤活平台將資產出租、處置結果返回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資產模組。在互動過程中應採取必要技術手段確保數據安全性、保密性、時效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二條  盤活平台與其他系統、平台數據互動應堅持“合法、合規、契約、合理”原則,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範要求,確保互動數據的安全性、保密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三章  盤活平台使用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指導、培訓全省各使用方通過盤活平台開展全省資產資源盤活管理工作,負責對入駐盤活平台的評估機構、集中運營機構、金融支持服務機構等第三方機構進行管理,負責通過盤活平台對全省資產資源盤活專項工作開展數據統計和監測預警工作。各市(地)、縣(市)財政部門按省財政廳要求,通過盤活平台做好屬地資產資源盤活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各類國有資產資源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管理、監督本部門資產資源權屬單位通過盤活平台開展資產資源專項盤活工作,並做好有關資產資源項目交易上架前的審核和交易後收益登記、上繳的監管工作,通過盤活平台定期開展本行業資產資源專項盤活數據統計和監測預警工作。
第十五條  資產資源權屬單位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盤活平台賬號。除資產資源權屬單位外的其他使用方可通過盤活平台自行註冊賬號。各使用方應妥善保管賬號密碼信息,不得私自泄露。
第十六條  各資產資源權屬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將待盤活資產資源維護到資產資源庫,並完善資產資源基礎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資源編碼、名稱、分類、數量/面積/體積、坐落位置、實景圖片、標的類型、預計實現收入(元)等。
各資產資源權屬單位根據同級財政部門要求,通過盤活計畫結轉、新增、退出、提前等功能動態調整本年度資產資源盤活清單。
第十七條  各資產資源權屬單位應依法選擇評估機構。評估工作完成後,若評估機構已入駐盤活平台,由評估機構在盤活平台上傳評估報告;若評估機構未入駐盤活平台,由資產資源權屬單位在盤活平台上傳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  各資產資源權屬單位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等有關規定對待盤活資產資源履行審批手續,未按規定審批的資產資源不得掛牌交易。各資產資源權屬單位可對審批後待上架資產資源通過盤活平台發布預告,選擇符合有關規定的資產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  交易完成後,各資產資源權屬單位需將資產資源交易收益情況在盤活平台進行登記。對於需通過黑龍江省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非稅系統)上繳非稅收入的,應通過盤活平台獲取非稅收入繳款碼後完成上繳。對於通過非稅系統以外方式上繳非稅收入的,應在盤活平台中手動登記上繳金額,並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
第二十條  盤活平台金融支持服務堅持“交易自願、風險自擔”的原則,財政部門牽頭為競買人和金融支持服務機構提供政策、信息、技術等便利,但不提供任何形式擔保;競買人自主決定是否通過盤活平台開展融資貸款業務、是否選擇使用電子保函替代競買保證金,並自由選擇金融支持服務機構;金融支持服務機構可參考相關徵信信息並結合機構內部風險控制要求,自主決定是否為競買人提供融資貸款或電子保函業務。競買人及金融支持服務機構自行承擔資產資源交易過程中涉及融資貸款、電子保函業務的有關風險。
第二十一條  為保證競買人權益不受侵害,有交易資金專用結算賬戶的資產資源交易平台應加強對賬戶的監管,沒有交易資金專用結算賬戶的資產資源交易平台有權要求競買人通過省財政廳規定的第三方交易資金監管賬戶繳納成交價款,待買賣雙方完成產權確權後,將成交價款全額劃轉至資產資源權屬單位契約約定賬戶,並將交易往來信息同步至盤活平台。
第二十二條  為進一步提升資產資源盤活工作效率,資產資源權屬單位可委託資產資源集中運營機構通過盤活平台開展資產資源信息整合、信息填報、盤活預告、交易上架、交易公告、外部情況登記、收益上繳、協調溝通、諮詢服務等工作。
第四章  盤活平台運行維護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盤活平台日常監測,對盤活平台提供的各項功能、欄目內容更新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類國有資產資源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盤活門戶內容更新,確保所提供內容權威、準確、及時,嚴禁發布涉密信息,不得泄露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盤活平台信息、數據由資產資源權屬單位提供,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確保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權威性和時效性。
第二十六條  盤活平台建設和運維信息技術支持機構應成立盤活平台運維服務團隊,為各使用方提供7×24小時運維服務,及時回應、處理、解決盤活平台技術和使用問題。
第二十七條  各資產資源交易平台應指派專門運維人員負責與盤活平台接口運維工作,並及時處理各種接口問題。運維人員需簽署保密承諾書,不得對外提供、泄露盤活平台信息、數據。
第二十八條  各信息技術支持服務機構應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護、風險應對、數據訪問控制、數據加密保護、數據備份和恢復等機制,確保盤活平台安全平穩運行。
第二十九條  各使用方應高度關注、時刻防範盤活平台相關輿情事件,按有關規定做好輿情處置工作。
第三十條  省財政廳面向各使用方,不定期徵集盤活平台建設、使用、運行維護等方面意見、建議,不斷完善盤活平台。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使用方不得在盤活平台發布、流轉、存儲違法、涉密、不良信息、數據及不當、反動言論。一經發現,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提醒、督促糾正。對不及時糾正、拒不糾正的,省財政廳將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各資產資源權屬單位通過盤活平台開展資產資源盤活工作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他人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交易平台,省財政廳有許可權期責令整改,並反饋給交易平台對應的行業主管部門或機構,限期整改不利或拒不配合整改的,將關停與盤活平台的對接功能。如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他人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金融支持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一年內在盤活平台開展融資貸款、電子保函業務的資格。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一)未按省財政廳、黑龍江省綜合金融服務平台關於金融、擔保機構入駐要求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的;
(二)金融機構發布不實的貸款額度、貸款利率、貸款期限、審批時限、優惠承諾等信息的;
(三)擔保機構發布不實的通過率、費率、受理時效等信息的;
(四)為意向競買人提供虛假電子保函的;
(五)向意向競買人收費情況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
(六)出現重大違法違規情況或財務狀況惡化等較大運營風險的;
(七)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第三十五條  信息技術支持服務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契約規定的,省財政廳有許可權期責令整改,限期整改不利或拒不配合整改的,將終止信息技術支持服務關係,並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試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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