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辦法》為保護勞動者平等就業,經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審議通過,為維護勞動力市場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辦法
  • 外文名:Heilongjiang province labor market management approach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
  • 生效日期:1995-09-22
  • 發布日期:1995-09-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8號)
《黑龍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田鳳山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具體內容

黑龍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勞動者平等就業,維護勞動力市場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勞動力市場包括綜合勞動力市場和專業勞動力市場。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擇業求職、招聘人員和從事職業介紹的,應當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勞動力市場的培育、發展給予支持。
第五條擇業求職、招聘人員和從事職業介紹的,應當遵循自由擇業、自主用人、平等競爭、公正服務的原則,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
第六條本辦法由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財政、物價、稅務、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勞動力市場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 擇業求職
第七條凡年滿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具有勞動能力的,均可進入勞動力市場求職,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求職人員進入勞動力市場求職,應當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和規定的有關材料,如實向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提供本人的年齡、學歷、資歷、職稱、特長、職業資格、身體狀況、計畫生育等基本情況和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外省(市)求職人員進入本省求職和本省農村求職人員跨鄉(鎮)求職的,應當持輸出地勞動行政部門就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勞動就業管理機構)頒發的外出人員登記卡,到輸入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領取外來人員就業證,到公安部門辦理《暫住證》。
第十條境外人員進入本省求職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省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就業證。
第十一條求職人員應當接受必要的職業技能或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生產教育。
第三章 招聘人員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招聘人員應當經縣(市、區)以上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審核招(聘)用簡章後,由職業介紹機構公開招收,並張榜公布。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外省(市)用人單位、境外經濟組織招(聘)用人員的,應當經省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招(聘)用人員應當公布本單位的性質、地點、招(聘)用崗位及工種、用工形式、期限、待遇等基本情況。
用人單位不得以招(聘)用人員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需刊播或張貼招(聘)用人員廣告的,應當經同級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審核後,方可到廣告發布單位辦理刊播廣告手續。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招(聘)用人員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同級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到外省(市)或境外招(聘)用人員的,應當經省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與招(聘)用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
第四章 職業介紹
第十九條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可設立綜合性職業介紹機構。
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可設立專業性職業介紹機構(以下統稱民辦職業介紹機構)。
第二十條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
(二)有明確的服務宗旨和工作目標;
(三)有一定的開辦註冊資金;
(四)有固定場所並具備相應的辦公設備;
(五)有兩人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取得職業介紹資格證書的工作人員;
(六)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七)具備當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申請設立綜合性職業介紹機構,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市(行署)設立的,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二)縣(市、區)設立的,由市(行署)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三)鄉(鎮)及街道辦事處設立的,由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申請設立民辦職業介紹機構,並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所在地、市(行署)以上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資格後報省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審批,核發《職業介紹許可證》,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到稅務部門辦理納稅登記。
(一)行業主管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持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和有關材料;
(二)個人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和有關材料。
中央直屬、駐軍和省直屬單位以及外省(市)、境外經濟組織和個人申請設立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的,應當向省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職業介紹許可證》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並發放。
第二十四條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採用下列名稱:
(一)省、市(行署)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設立的綜合性職業介紹機構為“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縣(市、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設立的綜合性職業介紹機構為“職業介紹所”;鄉(鎮)及街道辦事處設立的綜合性職業介紹機構分別為“鄉(鎮)勞動服務站”和“街道勞動事務所”。
(二)民辦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按照其工作性質和服務對象冠以專業名詞。
第二十五條民辦職業介紹機構應當開展下列業務:
(一)對具備就業條件的求職人員進行求職登記和對用人單位進行用工登記;
(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資源信息和諮詢服務,推薦合格的勞動者;
(三)為求職人員提供用工信息,並為其提供求職諮詢和介紹工作單位;
(四)指導求職人員和用人單位雙方簽訂勞動契約併到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對殘疾人、婦女求職的應當提供特殊幫助,促使用人單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保障特殊群體求職人員的就業權利。
第二十六條綜合性職業介紹機構除按照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開展業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管理勞動力資源和用工需求信息,並研究和預測其發展趨勢;
(二)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供勞動力資源和用工需求信息,為制定就業規劃和有關政策提供依據;
(三)鑑定勞動契約;
(四)辦理有關手續;
(五)為在職職工合理流動暫存檔案;
(六)組織、協調有關單位按照用人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術培訓;
(七)組織勞務協作或區域間的勞務輸出與輸入;
(八)為境外求職人員辦理有關手續和提供服務;
(九)勞動行政部門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條綜合性職業介紹機構、民辦職業介紹機構在職業介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介紹女性求職人員和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其從事的職業;
(三)以暴力、脅迫或欺騙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
(四)侵害求職人員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介紹活動;
(五)為有違法行為經查處而未結案的求職人員介紹工作。
第二十八條綜合性職業介紹機構、民辦職業介紹機構對求職人員不得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不同以歧視;對用人單位不得因其所有制屬性或經濟實力的不同而區別對待。
第二十九條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由原批准的勞動就業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民辦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定期向原批准的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報送統計報表,其工作人員應接受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的指導和業務培訓。
第三十一條民辦職業介紹機構更名、換址或停辦,應當提前30日向原批准的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手續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停辦手續,並公告註銷。
第三十二條民辦職業介紹機構不得從事涉外職業介紹活動。
第三十三條民辦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活動可收取中介服務費。收費的項目和標準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職業介紹許可證》擅自設立綜合性職業介紹機構的,由上級勞動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1倍至2倍罰款;未辦理《職業介紹許可證》擅自設立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一)轉借、轉讓、塗改、偽造《職業介紹許可證》的,收回其許可證,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1倍至2倍罰款。
(二)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並出具假證的,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出具假證的直接責任人員由其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三)介紹女性求職人員或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的,責令其終止介紹活動,並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用人單位已招用的,責令限期清退或調換工種。
(四)以欺騙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的,責令改正,並處以3000元至5000元罰款,同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五)擅自從事涉外職業介紹活動的,責令限期清退已招(聘)用的人員,並按照每招(聘)用1人每月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同時沒收其非法所得。
(六)用人單位招(聘)用人員後未辦理有關手續的,責令其補辦手續,並按照每招(聘)用1人處以100元罰款。
(七)以招(聘)用人員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1倍至3倍罰款。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刊播或張貼招(聘)用人員廣告未經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審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對用人單位和廣告發布單位處以廣告費用的1倍至5倍罰款。
第三十七條綜合性職業介紹機構、民辦職業介紹機構以暴力、脅迫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以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治安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罰沒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沒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勞動力市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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